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24284000000054

第54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1)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保险的含义、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保险的基本原则,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和特点。

[技能要求]能够准确地计算重复保险的分摊,领会保险的基本原则,能够运用保险的基本原则分析保险实务中的问题。

§§§第一节保险的含义及其意义

一.保险的含义

“保险”一词,是从英文“insurance”和“assurance”翻译而来,其英文的原意是以缴纳一定费用为代价来换取遭受风险损失时的补偿。多数学者认为保险是以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为本质内容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保险双方通过合同形式,以科学精算为基础,由投保人缴付确定的保险费,汇成保险基金,换取保险人对不确定风险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经济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给保险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作为现代经济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的保险,通常是指商业保险,有其特定的含义: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众多的投保人以缴付保险费为代价,把不确定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由于保险人集中了大量同类风险,故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测损失率,并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制定保险费率,向所有投保人计算收取一定的保险费,以形成保险基金,用于赔付其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损失或人身事件的被保险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赔付,其实质是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摊少数遭灾受损成员的损失,体现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关系以及全体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共济关系。也可以说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通过合同明确规定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方承担支付一定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为其提供的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保险合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保险合同,又称为补偿性合同,是对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而遭受实际经济损失时进行赔偿;另一类是人身保险合同,又称为给付性合同,只要发生保险合同内的订明的事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保险人则给付保险金。由此可见,不同的保险合同,其内容也不相同。

二.保险的意义

从社会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社会互助性的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制度。它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科学依据计算和收取保险费,集中有同一危险的多数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建立起保险基金,采用“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办法,对少数参加者,即被保险人由于特定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或责任进行经济补偿,或对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以达到互助共济的目的。从法律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与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有关的契约行为。一方面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供一定的对价(即保险费),另一方面保险人对将来可能遭受的某些损失或意外事故负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对灾后的补偿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物质形态上的补偿,即通过建立物资储备对损失进行补偿,如建立仓储制度,储存一部分粮食或生活物资,以备灾年补偿损失之用;二是价值形态上的补偿,即建立资金储备,进行损失补偿,如建立集体公积金和在国家财政预算中提留后备基金等,以备损失补偿。保险便是从价值形态上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作为价值形态补偿方式的保险,是建立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数理基础之上的。根据大数法则,保险人从大量的同质风险中,测知该种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据以合理地制定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建立稳固可靠的保险基金。当个别被保险人遭受承保风险的损失时,保险人便使用来自全体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建立的保险基金进行补偿。因此,对参加保险的各个被保险人来说,他们所面临的风险和可能遭受的损失,在价值形态上是等比例的,是平均化了的。

总之,保险实际上是在把可能遭受的同质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平均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补偿制度,是一种用经济方法分散和转移风险,使个别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意外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损害补偿制度。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和人民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在经济和贸易发达的国家,保险业务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成为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环节。

§§§第二节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一.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是指由保险的本质所决定的保险所固有的职责和功能。保险的职能是保险固有的特性,即结合多数人共同分摊风险,以补偿少数人的经济损失。

(一)分摊职能

分摊职能就是把参加保险的少数成员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来承担。保险的主要特征就是分散风险,分摊损失,起到“千家万户保一家”的互助共济的作用,这是保险区别与其他事业的根本标志,通过该职能的体现,风险同时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实现充分分散。

(二)补偿职能

补偿职能就是把参加保险的全体成员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用于少数成员因

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受损失的经济补偿。分摊损失本身并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补偿损失,通过补偿损失来抵御灾害,保障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给予受难者以经济帮助。

分摊职能和补偿职能这两个职能是保险固有的基本职能,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和互不可缺的。分摊是补偿的前提,补偿是分摊的目的;没有分摊就无法补偿,没有补偿就无需分摊。

二.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保险的作用建立在其职能基础上,是指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其职能而产生的社会效应,它反映的是保险与社会经济方方面面的联系和影响。

(一)保证企业生产和经营的迅速恢复

灾害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它在何时何地发生以及其对财产造成的损失程度大小都决定于偶然因素,人们不可能通过预防措施杜绝一切灾害事故的发生。但是,企业如果办理了保险,一旦遭遇灾害事故损失,就能够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得到保险赔偿,获得资金,重新购置资产,恢复生产经营。同时还可减少受灾企业的利润和费用等间接损失。

(二)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保险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之一,能够把企业不确定的巨额灾害损失,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险费支出,而次项费用又能够摊入生产或经营成本之中,因而便于产品价值的计算,有利于企业经济核算的实施。而且,企业通过缴付保险费,把风险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不仅不会因受到灾害事故损失而影响生产和经营,而且还保证了企业财务成果的稳定。

(三)可以促进防灾防损工作

防灾防损是保险的一项职能,保险公司在经营中非常重视保险标的的防灾防损工作。为了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和减少保险理赔,保险公司经常从保险索赔和理赔工作中查找损失的起因及其发生的规律,及时总结经验,促使被保险人提高防损意识,加强防损准备,帮助被保险人不断改进生产管理,改善和提高货物的包装、运输及仓储保管等方面的工作质量与水平。

(四)保障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保险在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中是不可缺少的环节。按照国际惯例,进出口业务必须办理保险,保险费、商品成本和运费是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主要组成部分,保险单、提货单和商业发票是进出口业务的三个主要单据,也是银行进行国际结算的必备单据。对外贸易保险取决于贸易价格,常见的贸易价格有到岸价格(CIF)、离岸价格(FOB)和成本加运费价格(C&F或CFR)三种。从国家利益出发,一国进口商品若争取按离岸价格(FOB)和成本加运费价格(C&F或CFR)成交,则由买方办理保险,保险费在价格以外用本币支付,可为国家节约外汇支出。一国出口商品若争取按到岸价格(CIF)成交,则由卖方办理保险和运输,可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涉外保险业务能够为国家赚取到大量的无形贸易收入,增加外汇收入,平衡国际收支,并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第三节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来源于海上保险,当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保险人所要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等情况主要根据投保人的单方面告知来掌握,从而由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费率条件。投保人的陈述是否完整准确,对保险人承担的义务关系极大。投保人的任何欺骗或隐瞒行为,必然会侵害保险人的利益。最大诚信原则不仅适用于投保方,而且适用于保险方。保险人的诚信主要通过保险业法、保险监管等法律和制度手段以及社会舆论、市场竞争来保证和实现。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另一方可宣布合同无效。”

二.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Insursble Interest)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毁损、伤害而受损。例如,某人拥有一艘船舶,如果发生海难,船舶损坏,需要对船舶进行修理而支付修理费用,其必然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因而其对船舶拥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才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约,否则,签订的保险合同属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合同。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人身保险合同外,一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三.近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