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宋代提点坑冶铸钱司的设置与发展
提点坑冶铸钱司是宋中央政府派驻于地方的、管理数路或一路矿冶铸钱事务的专职机构。简称“提点司”、坑冶司“、“铸钱司”、“泉司,”等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这一机构创始于宋仁宗景二年(1038),统管江淮以南诸路的矿冶铸钱事务。宋神宗元丰年间分为两司,各自分管一部分南方区域。
宋哲宗时期将南方两司恢复为一司管理,又在西北地区设置管理机构。宋徽宗时期在北方诸路纷纷设司,在南方或增设新的机构,或改组江淮等路提点司,从而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形成网络状的路级矿冶管理机构体系。但从宋徽宗后期起,各地捉点司管理矿业开采时,扰民现象十分严重。进入南宋以后,提点司机构的变动时有反复,有时依景占创制,一司总管,有时依元丰规程,两司分治,最终在宋孝宗淳熙二年确定为一司总管。南宋提点司内部的运作方式与北宋时期有所不同,最大的特点是形成了‘以几个检踏官所在地为核心的区域性分司管理系统,即多级行政网络。
(一)北宋初至宋神宗时期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的创置与调整
如前所述,唐代中期以后,在中央与地方基层矿冶机构之间,出现了派驻于各道的盐铁使。但是,当时盐铁使只是兼负督察本地区矿业的职责,其下并没有设置专职机构。此外,唐代还设有铸钱使,专门管理铸钱业的生产。到了宋代,随着矿业生产和铸钱业的迅速发展,宋仁宗时期终于创立了将管理矿冶生产和铸钱生产统一于一体的、介于中央与地方州县之间的路级专职机构——提点坑冶铸钱司。
北宋立国之初,遭到战乱破坏的矿冶业及铸钱业尚未恢复,币制也十分混乱。宋太宗继位之后,即着手解决这些问题。他委派官员、寻找矿场,在饶、信、处等州调集人力,进行大规模开采。当时,信州铅山县铜场募人采凿“常十余万人”,“出铜无箅”。其后,江南各地的矿冶业生产蓬勃发展起来。由于矿料充足,饶州永平监岁铸铜钱从立国初期的七万贯迅速跃居至三十万贯。到宋太宗至道末(977),铜、铁、铅、锡四种矿课额已分别比唐宣宗时期(847~859)提高了5~13倍,为增铸铜钱提供了大量原料。与此同时,永平监的铸钱规模也已不能满足国家对铜钱数额的需求。
于是,宋太宗至道二年,始拨一部分工匠在池州设置了永丰监,宋真宗成平二年(999),又陆续设置了建州丰国监、江州广宁监。到成平三年(1000),上述四监岁铸铜钱额达到一百二十五万贯。
这一时期迅速发展的矿冶铸钱业,给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国家财政收入注入了活力。如何加强对矿冶铸钱业的管理,随之摆在了统治者的面前。为了更方便地、集中地管理南方各地的矿冶业和铸钱监,宋真宗于咸平三年(1000)任命冯亮为“江南转运副使兼都大提点江南福建路铸钱事”,并任命内供奉官白承睿同提点铸钱事,这样,江南转运司担当起了统管东南地区矿冶铸钱事务的职责。其后,在宋真宗景德三年,统管南方矿冶铸钱事务的职责又从江南转运司手中移入江淮发运司手中。
宋真宗末年,全国各类监、冶、场、务等矿产地已达二百余处,随着矿冶业生产在地域和规模上的日益扩大,采矿、矿课收纳、原料储藏与运输、铸钱上供等各类事务日渐繁忙,特别是矿区和钱监相对密集的长江以南诸路,迫切需要改变由发运司及各路转运司兼管的状况,代之以专职机构进行决策和管理。宋仁宗景占元年(1034)十月,由于发运司再次被撤消,其部分职事改由淮南转运使兼领,茶盐矾税归各路转运司管理,致使矿冶事务管理权的归属问题又提到了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宋仁宗景桔二年(1035)八月己卯,宋政府决定:“徙知楚州、屯田员外郎魏兼为江、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银铜坑冶铸钱公事。盖铸钱等事旧属发运使,既罢发运使,故别置官。”同年十月又下诏令,提点坑冶铸钱公事一职由朝臣担任,其俸赐恩例与提点刑狱相同。这一职位的产生,标志着宋政府正式创建了独立统管长江以南各路矿冶铸钱事务的机构——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
提点坑冶铸钱司建立后,官署设于江南东路的饶州,专门管辖南方诸路矿冶业事务。提点司的最高长官名衔,起初称为“江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银铜坑冶铸钱公事”,后来由于淮南地区的矿冶业也纳入管辖范围之中,名衔也随之发生变化,称作“江淮荆浙福建广南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公事”,提点官的名衔中又加入“都大”两字。宋代史料中多简称这一机构的最高长官为“提点官”、“提点坑冶官”、“提点铸钱”、“铸钱公事”、“铸钱官”、“坑冶官”、“都大提点官”等等。这一机构的建立,有利于各项措施的迅速落实,也使矿课收纳与调拨工作井然有序,职有所专,责有所归。然而,这一机构建立仅仅三年,就于景裙五年(1038,即宝元元年)因发运司的恢复被裁撤,发运使重新接管了“提点铸钱事”。这之后,由于史料中缺少明确的记载,提点坑冶铸钱司的复置时间不详,但是,复置的大致时间范围还是有迹可寻的。根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宋仁宗于皇占元年(1049)十一月乙卯曾下诏:“江南、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铸钱事与提点刑狱朝臣,以官高下序之”。这样的规定,早在提点司初创之时的景祜二年就已发布过,此时重新发布,至少说明最晚在皇祜元年十一月以前,提点坑冶铸钱司应已恢复了独立的建置。另外,据明代《正德饶州府志》卷四《名宦》的记载,庆历年间,张谭由都官员外郎知饶州,“兼提金银铜坑冶公事”。张谭之后,大约在庆历七年(1047),葛源任提点坑冶官,其名衔为“江浙荆湖福建广南提点银铜坑冶铸钱”。
在葛源任提点坑冶官时,曾想荐举任过京东转运使又被贬作太平州通判的张铸接任此职,但张铸看不起提点官的职位,曾回诗给葛源予以拒绝。此事原载于张师正的《倦游录》中,内容如下:“张铸以京东转运使坐公事降通判太平州,葛源为提举坑冶,取铸脚色,欲发荐状。铸与诗曰:‘提司坑冶是新差,职比催纲胜一阶,若发荐章求脚色,下官踪迹转沉埋。”’又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一庆历七年十一月甲申条:“降兵部员外郎张铸通判太平州。铸前为京东转运使,有告孔直温谋反者,铸疑其妄,置不问。直温既被诛,御史何郯言铸不可赦,故有是命。”张铸降为太平州通判,是庆历七年十一月,当时,葛源已就任提点一职。张铸的诗中又明确点出“提司坑冶是新差”,进一步证明了葛源就任的是新设之官阙,而不是发运司属下的主管坑冶铸钱官。所以,最晚在宋仁宗庆历七年,提点坑冶铸钱司机构已经得到恢复。
提点司官署最早设置在江南东路的饶州,嘉祜年间,官署所在地发生变化。当时,朝廷任命李宽为提点官,而李宽是个有名的孝子,他为了便于就近赡养年近九十的老父,“以廨舍在番(鄱)阳,晨昏非便,乞居南昌就署局事。”这一请求经上奏朝廷得到批准后,提点司官署曾一度移至江南西路的洪州(南昌)。
宋神宗熙宁年间,在政府积极发展矿冶铸钱政策的推动下,矿业开采达到了宋代的鼎盛时期。其中,南方诸路成效非常显著,而在南方诸路中,尤以广南东路的铜矿开采独占鳌头。广南东路铜课当时高达2100万斤,约占全国岁课铜2174万斤的97%。每年铜料除供给本路的永通监和阜民监铸造铜钱外,“其余尽输岭北诸监”。此外,广南东路还是铅、锡的主要产地,熙宁末铅、锡岁课分别达460万斤和300万斤以上。当时,全国铜钱监从原有6个增设到17个,年铸铜钱506万贯,其中,南方的11个铜钱监年铸额为380万贯,仅广南东路的韶州永通监和惠州阜民监年铸钱就达150万贯。这段时期南方矿冶铸钱生产的迅速发展,给提点坑冶铸钱司的管理提出了难题。长江以南诸路地域辽阔,矿场钱监遍布各地,只设一个提点司管理,有诸多不便。熙宁九年,遂有杨蟠“权管勾荆湖广西路提点铸坑冶事兼专切雇般上供及铜铅锡”,此一差遣,应是解决官员管理不周的权宜之举。其后,在三司的建议下,宋神宗政府在元丰二年(1079)七月于饶州和虔州各设一提点坑冶铸钱司和提点官,形成两司管理的格局。初命太常少监钱昌武管理饶州司,管辖淮南、两浙、福建、江南东路区域内的矿冶事务;李菜管理虔州司,管辖荆湖、广南、江南西路区域内的矿冶事务。这两套机构的官员编制,据宣和七年(1125)五月七日都省之言:“吏、户、工部供到熙丰旧置提点坑冶铸钱官下项: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虔州置司,提点官一员,勾当公事官一员,检踏官四员……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饶州置司,提点官一员……”这条材料的记载有脱漏,饶州司的编制仅提到了设有提点官一员,属官的员数失载,但是从虔州司的编制推测,饶州司也应该设置相同的一员勾当公事官(或管勾文字官)和四员检踏官。这样,元丰二年分为两司后,提点司检踏官以上的属官员数增加到了10人,从而解除了因辖区广阔致使官员巡视不周、管理不到位的弊病,提高了管理效率。
然而,由于这一时期铜、铅、锡矿课的迅猛增长,政府的收买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致使一些矿场常常拖欠坑户本钱,影响了采矿生产的持续发展。广南东路提点刑狱林积的奏言就反映出这一状况:“(广南)铜冶不下数十,岁藏日收,委塌官帑,官负其直。”林积提出“权罢收买,且用见支之价以偿旧欠,运诸滞铜以杜宿奸”。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由此可知,政府虽然也在想方设法支付欠支的铜价,但是,同时又采取了暂不收买铜的措施。由于铜是禁榷品,严禁民间私下交易,这样,靠采矿为生的大批矿冶户在得不到欠付的铜价时就不得不面临另谋他业或远走他乡的选择,其结果,只能导致采矿业的萎缩与停滞。元丰末期,“自来出产铜矿最为浩瀚”的韶州岑水场,就是由于以上原因而“坑冶不发”,岁课“收买全然不敷”,依赖其铜料供应的岭南岭北诸铜钱监也陷入停工待料的窘境。为此,宋哲宗嗣位后,于元丰八年(1085)十二月下诏罢废熙宁以来增置的14个铸钱监,并于元占元年(1086)二月采纳提点官李深的建议,将分路提点的两司合并为一司,以减少官员费用。官署复设置于洪州。
北宋前期,北方诸路的矿冶业事务一般以本路转运司、提刑司等官员兼管,仅陕西曾一度设置专职的坑冶铸钱官。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陕西沿边与西夏交战后,军费支出剧增,货币数量短缺。为解决这一问题,皮仲容建议就近采商、虢两州铜铸钱以助边费,得到允肯,遂受命“知商州,兼提点采铜铸铁(疑‘铁’或为衍文,或为“铜”之误)钱事”。庆历四年(1044)二月,皮仲容又受命专门提举整个陕西路银铜坑冶铸钱。翌年三月,范祥继任此职,范祥之后,这一职位不见其他人继任。由上述情况看,陕西路建立专职矿冶官进行管理仍属临时性的举措。
(二)宋哲宗至北宋末期各路提点坑冶铸钱司的设置变动及其影响
1.宋哲宗时期新的管理机构的产生
宋哲宗初期,是宋代矿业生产从兴盛发达走向低落的时期。
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宋政府在以下两个方面采取了新的措施。
第一个方面,是建立新的机构——“提举措置江淮荆浙福建广南铜事所”,大力推广胆铜法生产。
自宋哲宗绍圣年问(1094~1097)起,宋政府开始在南方有胆水处推行胆铜生产。最早被任命经营管理的官员是游经。他“在任日,常讲究有胆水可以浸铁为铜者:韶州岑水、潭州浏阳、信州铅山、饶州德兴、建州蔡池、婺州铜山、汀州赤水、邵武军黄齐、潭州矾山、温州南溪、池州铜山,凡十一处”。游经首先在韶州岑水场、信州铅山场、饶州德兴场积极推广了胆铜生产,但是,这一进程因游经以丁忧解职而发生变化,胆铜生产“皆权官时暂监管”,元符三年(1100),“饶、信、潭、韶等州胆铜更不置局,并拨归铸钱司”,致使胆铜生产的推行愈益滞缓。这一局面直到游经守孝期满恢复原职后,才被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