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宋代矿冶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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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宋代矿冶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3)

第二个方面,是加强了对北方地区矿冶业的管理。首选之地是陕西路及其周边地区。

元占元年(1086)十月,陕西转运司在机构名称上已加上“兼银铜坑冶铸钱司”名衔,表明宋政府对陕西转运司兼管矿冶业已有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要求。绍圣初,户部尚书蔡京以“岑水场铜额寝亏,而商、虢间苗脉多”为由,建议在陕西“择地兴冶”,并请召募南方技术高超的工匠到陕西经营开采。绍圣二年(1095),在陕西转运司仍兼管矿业的情况下,朝廷又专派许天启“同管勾陕西坑冶铸钱公事”。当年十一月,许天启言:“检踏到铜苗兴发计六十馀处,内四处已置场差人烹炼外,如铜苗兴发在京西、川路,亦乞计度前去检踏。”朝廷允准他参与检踏京西路和四川地区的铜矿。绍圣四年(1097)五月,许天启“欲专其事,虑有所牵制,乃请川、陕、京西路坑冶自为一司。许检束州县、刺举官吏,而漕司不复兼坑冶”,这一请求得到批准。自此,西北地区亦出现独立的统管数路的坑冶铸钱司。但是,许天启只通领陕西路、京西路、四川诸路的铜生产及鼓铸铜钱事务,管辖面很窄,其职责远远无法与江淮等路提点司相比。当年八月,户部上状指责许天启“取令本司委官乃至泸州界以来检踏”,由于泸州不与陕西连接,“又系靠边,虑致引惹”,户部“乞申明行下,应非与陕西接界州军,不许前去”。于是,许天启管辖的地区范围又被缩小,只许管辖陕西路以及京西路、四川诸路中与陕西路连接的边缘地区,京西路、四川诸路的绝大部分地区都不在管辖之内了。这一机构存在的时问也很短,元符三年(1100),因许天启管辖成效不大,中书上奏,指责“天启所领首末六年,新旧铜止收二百六万余斤,而兵匠等费繁多”,于是被罢废。

2.宋徽宗时期北方诸路矿冶管理机构的普遍建立

宋徽宗继位后,采取了“仰地宝为国计”、“取货于地而修坑冶之官,复鼓铸之法”的矿冶政策,这一政策,为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置矿业管理机构、大兴采冶铸钱以攫占矿利提供了契机。

最晚在崇宁五年(1106)二月以前,已出现“提举措置河东坑冶铸钱司”、“提举陕西路坑冶铸钱司”、“措置河北路铁冶铸钱司”、“措置广东路坑冶铸钱司”、“措置磁、邢、相、怀州铁冶公事”、“专切管勾韶州岑水场买铜事”等机构和官员的记载,有的管理全路的矿冶业,有的专门管理几个或一个重要的产矿州郡。值得注意的是,北方的河东路、河北路首次出现矿冶机构。这些机构存在的时间很短,在崇宁五年二月被并入诸路转运司兼管,之后不久,出现了又一轮的重建与裁撤。大观元年(1107)四月,河东路置司;大观二年五月,河北路置司;大观三年六月,“诏省提举陕西坑冶铸钱司,并入常平司”。七月,罢河北和京东西路坑冶司。但最晚至政和二年(1112),河北、河东、陕西、京西、京东等路的矿业机构很快又恢复起来。政和三年(1113)正月,尚书省言:“川路甚有金银等坑冶兴发,窃虑无专差官提辖措置,因循随废,走失山泽利源,深为可惜”,宋徽宗乃“诏令陕西路提辖措置坑冶官兼提辖措置川、陕坑冶”。这一举措,恢复了宋哲宗时期陕西路矿冶官的设置,并将管辖事务扩大到包括金银在内的各类矿产。政和六年(1116),宋政府又将川、陕两路矿冶改为分别置官管辖。至此,北方各路的矿冶事务均归属本路专职机构管辖,各路除设置一员“提举措置(或称“提辖检踏”、“检踏措置”)坑冶铸钱”外,其下还分别设置勾当公事官一员及检踏官一至二员不等。

从宋徽宗时期起,由于北方陆续建立起独立的路级矿冶业管理机构,从而与南方的江淮等路提点坑冶司共同构成了全国性的路级矿冶管理机构体系。但是,这一时期各路转运司、提举常平司亦同时兼管本路矿冶业,致使职责重叠,冗官冗费。加之北方一些新设置的坑冶司对矿冶户的剥夺和骚扰十分严重.,民怨沸腾。因此,北方诸路坑冶司的设置及罢废变动极其频繁,有的路的坑冶司甚至设置罢废达三四次之多。这种频繁交错的变动,使得当时全国路级矿冶机构体系呈现出极不稳定的状态。

从以上所列各路机构的设置与罢废情况看,有些路的设置与罢废次数有遗漏,例如,京东路、京西路缺最初设置的确切时间,陕西路、河东路也有遗漏。有些路的设置与罢废时间不相衔接。例如:政和六年(1116)十月十四日陕西河东路宣抚使童贯上奏,请罢去陕西、河东路提辖铸钱坑冶官,所有职事并归提举常平司。宋徽宗采纳了他的建议。重和元年(1118)十一月,宋徽宗下诏恢复诸路坑冶官时,也明确提到陕西、京东、河北、河东四路不恢复坑冶官。但是,宣和七年(1125)五月七日,中书省向宋徽宗汇报各路坑冶司设置沿革情况的报告中,没有提到陕西路和河东路的矿冶官早在政和六年十月已被罢废,却确定为是重和元年十一月罢废的。抛开这些遗漏舛误不说,仅上表所列内容,足以说明北方诸路坑冶司的设置及罢废次数是极其频繁的,这种状况,足以导致全国路级矿冶机构体系呈现出极不稳定的状态。

3.宋徽宗时期南方增设矿冶管理机构的现象

南方的矿冶生产在宋徽宗崇宁(1102~1106)、大观(1107~1110)年间开始恢复和发展,取得一定成效。广南东路韶、连、英、惠、南雄五州大观年间银矿兴发,其后岁纳上供银曾达31000多两。各地铜、铅、锡、铁的生产也受到极大的关注。

最突出的成就是胆铜生产得到发展。宋徽宗时期,胆铜生产不仅得到恢复,还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建中靖国元年(1101),游经守孝期满,见胆铜生产推行不力,向朝廷上言:“唯岑水、铅山、德兴已尝措置,其余未及经理。将来钱额愈见亏失。”四月九日,朝廷复命“宣德郎游经提举措置江淮荆浙福建广南铜事”,措置开发韶、潭、饶等10州11场的胆铜生产。这一机构建立后,胆铜产量日增,崇宁五年(1106),岁收胆铜约100万斤,已占当年铜课总额的1/7还多。但是,措置铜事所存在的时间较短,当南方生产胆铜的场所已设置就绪、生产稳定后,大观四年(1110),措置铜事所就被裁撤,职事并入江淮等路提点司。其后,约政和年间,胆铜产量达到187万斤,是两宋期间胆铜产量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由于胆铜生产的发展,需要大量的铁作为浸铜原料,因此又促进了南方地区铁矿的开采。宋神宗时期岁收铁仅五万多斤的广南东路,在政和六年已拥有铁场92所,“岁额收铁二百八十九万余斤”,发展速度是相当惊人的。

为了适应南方矿冶生产的复兴,宋徽宗政府重新恢复了元丰年间的分设两提点司之制。这一变动最晚在大观三年(1109)已有记载,但两提点司设置的官署分别在虔州和潭州,每司各自管辖的路分也与神宗时期稍有不同,虔州司主管江南西、广南东西、两浙、福建等路;潭州司(政和四年五月复移署至饶州,称饶州司)主管荆湖南北、淮南、江南东路。这次两个管理区域的划分并不合理,相比之下,虔州司管辖的地域内矿场多,职事繁重;潭州司管辖的地域内矿场少,职事闲散。政和七年(1117)六月,为解决两提点司各自为政,“迩来不务通融铜宝,致工匠有端闲之处”的弊病,又命“两司官轮年于虔、饶州守任,交互巡历,检察管下坑冶应干收支见任铜料,各具关报,通融应付,依格鼓铸,庶各供备无有不足之患”。这一做法是为了打破机构建置上的限制,使两司管理融为有机的整体,便利矿产品的流通和调拨。

如果说宋徽宗政府前期对矿冶管理机构的调整尚有可以肯定之处,那么,自政和年问起,宋徽宗集团为了满足日益膨胀的财富需求,变本加利地搜刮矿利并滥设机构,则严重阻碍了矿冶业的发展。政和五年(1115),“蔡京方居宰府,有徐裎者增广鼓铸之说以媚京。”在蔡京、徐裎的鼓惑下,徽宗遂令徐程措置东南铜事和所出宝货,为此,政和六年,专门设立了独立于江淮提点司之外的“措置东南坑冶宝货司”。徐桎是个惟利是图的小人,为了邀功请赏,他出使各地,将矿场“图绘之数增旧十倍”,又四处派官,“凿空扰下,抑州县承额”。政和七年正月还制定了依据矿课增亏情况及官员治绩优劣而取旨升黜的规定。这一规定不仅成为各地官员不堪承受的重负,亦在客观上加重了对矿冶户的盘剥掠夺,破坏了矿冶业的正常生产,故而遭到朝野上下的强烈反对。政和七年(儿17)八月,“措置东南坑冶宝货司”被罢。政和八年(1118,即重和元年)五月,宋徽宗因徐桎“措置东南九路铜锡及坑冶宝货,专事欺罔,邀功幸赏,所至逼胁州县,俾丞(承)虚数,致言者论列”,于是下诏将徐程“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庐州编管”,以平息众怒。“宝货司”被罢废后,于宣和元年(1119)又得到恢复。宣和元年二月十五日,新差提举东南九路检踏坑冶邓绍密奏:“前官徐裎被差之初,有申请到画一朝旨已经勘当。今来复置,合行照用。欲乞先次并依徐裎已得指挥施行。”宋徽宗下诏:“序位、请给、支赐、人吏、人从、舟船、递马、驿券、荐举、按察、公使钱等并依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条例施行。”此时,措置宝货的职责已被取消,但提举官的序位待遇等仍与江淮等路提点官相同。

宣和以后,“御府之用日广,东南钱额不敷”的局面越来越严重,宋徽宗急于聚敛“生财”以救危机,特意放宽了管理盐、茶、市舶、坑冶、铸钱等部门官员的编制员数,加紧了对地方的搜刮。

宣和六年末蔡京第四次秉政,他刚一上台,即迎合宋徽宗之意,再次主张广设矿冶机构,兴复冶铸。这一建议立即被付诸实施。宣和七年(1125)二月一日都省札子:奉御笔,诸路各置提举坑冶官一员。二月二日,宋徽宗下诏:“诸坑冶兴复之初,全籍官属专一提振,诸路各置提举坑冶官一员,仍并理提刑资序,所用钱物并仰运司应副”。但是,不知何故,三月三日,宋徽宗曾一度改变了主意,下诏“提点坑冶铸钱司官属依熙丰员数,余路坑冶官属并罢,旧坑冶隶转运司者,依熙丰绍圣法,崇宁以后新坑冶隶常平司者,依崇宁法。提点官令中书省选差”。这个诏令虽然颁布了,但实际上并没有执行。三月十二日,尚书省、中书省联合向宋徽宗汇报了各路“兴复坑冶专差官提举措置合行事件”,对铸造机构官印、官府廨舍的安置,官员人数编制、序位理任请受供给的标准、建司之初所需经费的来源等一系列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安排,得到了宋徽宗的允准。三月十五日,宋徽宗下敕令:“诸路复坑冶专差官提举措置。逐司各置管勾文字官一员,勾当公事官两员,检点(踏)官十员。”随着宋徽宗的多次下诏督促,南北诸路矿冶管理机构很快设置就绪,其中,陕西路、河东路和京西路三路,原来共设一司管理,宣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因“路远山僻,巡按不能周遍”,于是将京西路分离出来,单独设置了一司。这样,总共建立了七个坑冶司。现依据宣和七年五月七日尚书省提供的材料,将七个路级矿冶管理机构名称及官员编制情况制成表6—2,以供参考:尚书省开列的名单中,缺少江南西路、河北路以及四川诸路。

江南西路盛产金、银、铜、铁、铅、锡,其中饶州长期以来一直是提点坑冶铸钱司置署办公之地,从情理上判断,江南西路:不可能不列入矿冶机构的管辖之中,另外从荆湖南北路、广南东西路均为两路合设一司的情况看,江南东西路也应该合设一司,估计原文在“提举江南东路坑冶司”中漏写“西”字,故制作上表时将“西”字补入。

四川诸路的情况不详,很可能沿用前例,与京西路合为一司,但也存在另一种可能,即仍由本路监司兼管。河北路的情况则比较特殊,由于地处边疆,为避免敌国窥利掠夺,长期以来一直采取了禁止采矿的政策,宋徽宗时期虽一度设置了矿冶机构,后因滥开矿场,扰民为甚,于政和七年八月被裁撤。基于此,估计宣和七年的机构新建制中,河北路被排除在外,仍采取了禁采政策。

据上表统计,从宣和七年三月起,全国共设置了七个坑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