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诸司所管路分和官员编制数量的变动显示了新的特点:第一,从宋仁宗起总管江淮九路的提点坑冶铸钱司打破了最多设两司之旧规,在比原管地域只增加了京东路的范围内,将机构增加为五司,从而缩小了每一司管辖的地域范围,便于管理。第二,派往各司主管巡踏矿苗、措置开发的检踏官名额剧增。以往每司设检踏官一般为一至二名,现在却增至十名。这一现象清楚地表明宋徽宗政府急于重现宋神宗时期南方矿冶铸钱生产“富国裕民,具载典彝”的盛况,以挽救“公私匮乏”、财政窘迫的局面。由于上述措施的主导思想是通过广设机构、增派官员来开发矿冶铸钱生产,而不是着眼于生产技术的提高、生产条件的改善和价格政策的调整,因此,它的施行势必会给矿冶生产带来严重后果。宣和七年四月,当这一新的机构体系刚刚形成之时,杨时就在《论时事》策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其弊病:“今遣使诸路,未必有新坑可采,鼓铸亦未必有铜,使者持节而往,必不肯坐视不为之计也,不过督责州县认定岁额取诸民而已,一不应办,则以不职罢之,谁敢不从?”其结果,只能使从事生产的矿冶户遭受到更沉重的压榨,使已面临危机的矿冶业生产更迅速地衰落下去。
全国分设七个坑冶司的时间很短暂。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宣和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宋徽宗发下圣旨:“诸路坑冶,令中书省检会熙丰以来条制,将上取旨”。五月七日中书省汇报了各路坑冶司设置沿革情况及新设七个坑冶司的情况。之后又出现“诏:‘提点坑冶铸钱司官属依熙丰员数,余路坑冶官属并罢,旧坑冶隶转运司者,依熙丰绍圣法,崇宁已(以)后新坑冶隶常平司者,依崇宁法。
提点官令中书省选差”’的诏令。前面已经提到,这是宣和七年三月三日下的诏令,当时没有执行。为什么这里再次出现?是不是宋徽宗听到了反对滥设机构的呼声,所以下决心恢复以前的设置?这次是不是马上执行了?这些疑问由于缺乏史料记载,已很难解释清楚。但是,无论如何,分建七司的举措仍然是短命的。
宣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宋徽宗下诏“江淮荆浙等路提点坑冶铸钱汤梦观、林拯并送吏部”。从这两位官员同时担任“江淮荆浙等路提点坑冶铸钱”一职来看,至少在当年十月以前,就撤销了七个坑冶司的建制,恢复了南方分设两司之制。
(三)南宋时期的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
南宋政权偏安于淮水以南地区。除四川地区的矿冶业在南宋前期独自成一体系外,其他地区都属于江淮提点司管辖。总体上看,提点司沿袭了北宋时期的南方两司分治或总设一司主管之规,其废置变动频繁地发生在高宗、孝宗两朝。
1.宋高宗时期分司机构的出现及提点司的废置变动
北宋末期,提点司恢复了宋神宗时期的分设两司之制。绍兴二年,宋政府因铸钱原料短缺,被迫罢江、池两州钱监,是岁铸铜钱才八万贯。虔、饶两司从绍兴元年至绍兴三年起发的铜钱一共仅有十二万二千余贯。与此相反,提点司“用本钱及官兵应干请给、总用二十五万八千余贯”。其后,三省乃以“近岁所发额钱比旧十亏八九,盖以两司并兼坑冶铸钱,责任既不专一,职事多致弛废”为由,于绍兴五年(1135)六月丁未将饶州铸钱司合并于虔州司,规定:“饶州司官吏除留属官一员外,其余官属人吏并行减罢,应干见行事务等权并归虔州司管。”事实上,发布的这一规定在后来执行时有所改变,主管机构多在饶州置司,虔州(绍兴二十三年改称“赣州”)反而“只系巡历”。绍兴六年,宋政府又将提点官名衔依嘉占之令,添入“都大”二字,序位仍与提刑官相同。
绍兴十一年(1141)十月,都大提点坑冶官韩球为了能及时掌握和处理各地情况,提出了一个新的举措:
本司见置检踏官六员,前此多是在司端闲,时有差出,往往止缘私计,不曾实办职事。球欲乞以本司所管路分州军内有紧要钱监、坑冶场职事去处,将检踏官各认分定专管职事。
内一员在饶州本司,一员在信州,一员在建州,一员在韶州,一员在潭州,从本司差委前去逐处,分头检踏逐处坑冶,催趁课利物料。所有逐官请给、人从,并各随所分定逐州支给差破应副。如逐处或有互差干当事务,即乞从本司临时差委。
他建议将原来长驻于饶州司官署的六员检踏官派驻饶、信、建、韶、潭等六个重要的产矿铸钱之州,以这些州为中心划分固定的管辖地区,改变检踏官“前此多是在司端闲,时有差出,往往止缘私计,不曾实办职事”的现象,检踏官下又设有属官人从,在本辖区内“分头检踏逐处坑冶,催趁课利物料”,形成坑冶司属下的几个分司机构。这一建议得到了中央政府的允准。此后,这一管理模式延续至南宋末期,但检踏官分司机构的所在地并不是一直设在以上诸州,而是随着矿业生产及铸钱监的兴废情况发生变化。
分司机构的增加致使属官增多,绍兴二十六年(1156),除提点官之下设主管文字、干办公事各一员外,检踏官已增至九员,秤铜官、催纲官又各二员,手分、贴司、军典等人吏达数十人之多。
冗官冗费日益增加,但矿冶铸钱生产却毫无起色。为了减少经费支出,宋高宗政府乃于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罢废都大提点坑冶司,并先后任命各路转运司和行在提领诸路铸钱所接管矿冶事务。
然而,罢废提点司的举措并不能挽救矿冶业的:衰落,反而使得政府对矿冶业的管理陷入无序的境地。绍兴二十九年(1159)闰六月,左司谏何溥上言要求恢复提点坑冶司。他指出:鄱阳之坑冶,永平、永丰两监当诸路鼓铸之半,铅、锡、铜钱,四面辐凑,祖宗以来置司其地宜矣。当其盛时,岁铸缗钱不下数十万,比年有司措置无法,弊事毛起,计其所得不偿所费,遂请废罢。朝廷因用其言。初欲分隶漕司,而诸路隔越,不相统辖,其势无以通融。遂议总制于版曹,创置属官。其捧檄一出,疾驱而归第,不过条具数端,藉手以复命而已。其利害经久之策何从考究而得其实?况提领端坐省部,属官间走道途,而可以责办数千里之远者乎?望特诏大臣令有司从长措置,依旧置司饶州。
宋高宗于是下令给事中、中书舍人等臣僚对如何设置机构进行评议,七月十八日,中书舍人洪遵等朝臣上铸钱司议日:泉货之行于世,如谷帛水火之适于用,自古所不可阙。
固必张官置吏以董之。……国朝或以漕臣兼领,或分道置使,或厘为二司。自中兴以来,置都大提点,事权太重,官属太多,动为州县之害。但当随时之宜,为救弊之计。间者亟行废罢,事出仓卒。初未尝下有司讨论,既罢之后又无一定之论,初委转运使,又委提点刑狱,又委郡守贰,号令纷纷不一,鼓铸益少。乃命版曹提领。虽以侍从临之,然官守不专,事难逾度。
而属官有干办公事,又有措置官,间一差出,州县承迎甚于使命,则使权视前日又重矣。罢提点一人,官属十余人,而总以侍从,置在京官属四员,下至胥吏之类,额虽减而月给数倍,则官属视前日又不少矣。异时提点坑冶以一职名官犹惧不济,而况版曹钱谷之司远在数千里外,符檄往来安能办治?属官之出,不过毛举细事以塞责耳。今何溥请乞复铸钱司,遵等切以为复置便。
洪遵等朝臣不仅肯定了左司谏何溥的意见,而且进一步指出,罢都大提点官初衷,就是要去其事权太重、官属太多之弊,现在令户部侍郎提领诸路坑冶铸钱,权力比都大提点官还重,属官人数虽减少了,请给之费却增加了,况且官署设在临安,更有治事拖延之虞。
两相比较,宋高宗终于下令重新恢复了江淮等路提点坑冶司,仍于饶、赣二州置司,两提点官轮年守任。在提点官下,饶州置主管文字一员,赣州置干办公事一员,这两个官员在请给、人从、序位方面的待遇与转运司主管文字和干办公事相同。此外在饶州、韶州、建州各置检踏官一员,另置秤铜官、催纲官各一员,专差武臣。
这次虽然恢复了提点司机构,但宋高宗政府为了防止出现提点官事权太重、中央政府难于驾驭之患,将提点官名衔削去“都大”二字,官资排序降为与转运判官序官,其下拥有的属官员数也予以削减。此后数年间,矿冶管辖权虽暂时稳定,但因政府仍奉行以搜刮勒索为主要目的的政策,采冶生产一蹶不振,绍兴末全国岁收铜仅26万斤,铅19万斤,锡2万斤,已跌至两宋史料记载中同类产品岁课额的最低点。
2.宋孝宗以后从两司分治到一司总管
宋孝宗继位后,于乾道六年(1170)四月至十二月间罢提点坑冶司,将其职事归发运司兼管,乾道七年(1171)正月重新恢复了提点坑冶司建制。乾道八年(1172)十二月又将饶州司主管改为饶州、赣州两司分管,左承议郎王楫、右宣教郎李大正分任两司的提点坑冶铸钱公事。随之又于乾道九年(1173)闰正月划定了两司各自的管辖地域:江南(东)、淮南、两浙、潼川府、利州路分隶饶州司,江西、荆湖南北、二广、福建分隶赣州司,两位提点官的官衔“仍旧各以江淮荆浙湖广福建潼川利州路提点坑冶铸钱公事系衔”,但所管事务“并连衔通行按察刺举”。宋政府还规定:两司分认交纳的铜课在乾道二年统计之数的基准上再增加三分之一。分为两司后,由于当时正在开采的矿场大多位于赣州司管辖地区内,在两位提点官的请求下,两司的管辖地域又作了如下调整:赣州司将江南西路内的江州、吉州、抚州、兴国军、隆兴府等地区划归饶州司管辖。在提点司官员及吏人的配置上,也为两司分别配置了主管文字、干办公事、检踏官、准备差遣等官,并将孔目、职级、手分、贴司、代军典等吏额增加到每位主管文字下各置二十六名。
这次两司分治明确将潼川府路、利州路纳入提点官名衔之中,两路铜课的具体事务申明归饶州司管辖。此前虽然从宋高宗时期起,潼川府路、利州路所产之铜每年已发赴饶州永平监作为铸钱原料,然而由于“产铜浩瀚”,致使起发铜课外,“递年收到余剩铜,转运司货卖价钱以为公库使用”,提点司无法支配。因此,宋政府将提点坑冶铸钱官名衔内加入潼川府路、利州路等字,意在明确提点司对潼川府路、利州路地区的铜课拥有全部的支配权,“潼川利路产铜州县应有额外增羡数目,与免立额,尽数起发”。
乾道九年起的两司分治仅实行了三年,这期间,下属官员人数编制也有变动,如检踏官人数在宋孝宗淳熙二年(1175)三月吏部向尚书省申报差注官员格法诸项中提到有“叁员”。当年十二月,饶、赣两处提点坑冶铸钱司重新合二为一,置司于饶州。淳熙五年(1178)六月二十七日,孝宗又下诏:“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公事可依景事占元(二)年故事,衔内带‘都大’二字,与提刑序官”。至此,南宋提点司又恢复到北宋仁宗初创提点司时的规制,不仅以一司主管南方地区,而且提点司、提点官都冠以“都大”名衔。此后直至南宋灭亡,都大提点司的名称一直未改。但是,与北宋时期不同的是,南宋时期提点司内部的运作j亨式沿袭了宋高宗时期的举措,在提点官之下,“有检踏布于江浙湖广之问,分司以董之”,形成了以检踏官为核心的区域性分司管理系统。有时,干办公事也被派遣主管分司机构事务。
在宋孝宗淳熙二年以后,都大提点司设置的分司机构情况已没有完整的记载。从下述一些零星记载来看,南宋后期,在信州、韶州、建宁府(原称建州)这几个地区,宋高宗时期设置的分司机构依然存在。例如,信州铅山场、韶州岑水场仍旧沿袭乾道七年的规定,将两场文臣监官系阶为“本司检踏官”,并分别设有检踏厅机构。建宁府丰国监是一个铜钱监,停铸铜钱后,检踏厅就设在丰国监旧址,南宋灭亡前夕,因元兵渡江南下,最后一任都大提点官钟季玉曾从饶州“徙寓于此”进行管理。除以上信:川、韶州、建宁府三处原有的分司机构外,据宋宁宗庆元元年(1195)臣僚所言,冶司奏辟窠阙中有吉州检踏官一阙,可知在宋宁宗以前吉州就已设有检踏官机构。此外,衡州亦曾有迹象表明被作为检踏官机构所在地,宋理宗末期,知郴州王楠在《封铁冶疏》中提到:“景定三年(1262年),乃有永兴县奸民邓雷玉者朵颐垂涎,妄指郴县葛藤坪坑之左右,经衡州分司请佃(指承买矿场)……”。郴州自古就是采矿活跃的地区,南宋前期曾归潭州司管辖,上述“衡州分司”很可能是后来取代潭州司而在衡州设置的分司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