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关于第五点,快乐论者,不能有充分的理由,以为解答。因为照快乐论者的说法,所谓应该不应该,是对于快乐说的。说一件事情是应该做的,就是说,这件事情是可以使人快乐,或可以使人得到快乐。说一件事情是不应该做的,就是说,这件事情是可以使人苦痛,或可以使人得到苦痛的。说一个人应该求最大的快乐,就是说,最大的快乐是可以使人有最大的快乐的。但如有人说,我不愿求快乐,快乐论者只可以说,这个人以不求快乐为快乐,但不能说,他应该求快乐。他若说人应该求快乐,此所谓应该,如不是对于快乐说,则是于快乐之外,或快乐之上?另有一更高的行为标准。如此说,是与快乐论冲突的。如此所谓应该,亦是对于快乐说,则说求快乐是应该的,即是说,求快乐是可以致快乐的。如此说,则有循环论证的错误。
不过虽是如此,我们还不能说,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与人的行为,绝不相于。此点我们于下章论之。
于本章中,我们不说,所有的人的行为,或人的所有的行为,都是以求他自己的利为目的的。我们亦不说,人应该求他自己的利。我们只说,大多数的人的行为,或普通人的大多数行为,都是以求他自己的利为目的的。人于有以求他自己的利为目的的行为时,其境界是功利境界。
若人在宇宙间,只以对付过日子为满足,则在功利境界中的人,即可对付而有余。若世界上所有的人,其境界都不高过功利境界,人类仍可保持其存在,并仍可保持其对于别种生物的优越地位。人类可以是万物之灵,可以“夺取造化之机”,“役使万物”,如道教中人所希望者,如近代人所成就者。只须人人各真知其自己的利之所在,则虽人人都为其自己的利,而亦可以“并育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不但如此,而且可以“分工合作”,互相辅助,以组织复杂的社会,以创造光辉的文化。人常是有错误的,但其错误并不在于他是自私的,不在于他求他自己的利,而在于他往往不知什么是他自己的利。
一部分的道家,注意于此点。他们说:“人人不拔一毛,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此所谓“利天下”,可以解释为:以有天下为利,或加利于天下。照他们的说法,以有天下为利,是错误的,因为“鹪鹩巢于深林,不过一枝。鼹鼠饮河,不过满腹”。明乎此即可知,一个人“无所用天下为”。加利于天下,亦是不必要的,而且是有害的。因为“凫脰虽短,续之则忧。鹤胫虽长,短之则悲”;“鱼处水而生,人处水而死”。万物都自会自顺其才,以求其自己的利,用不着别人越俎代庖。别人越俎代庖,往往是利之适以害之。人人都明白此点,则都“不拔一毛,不利天下”,而天下自治。
从此观点看,若人人都为其自己的利,虽似乎其行为必都是相反的,但相反实可相成。郭象说:“天下莫不相与为彼我,而彼我皆欲自为,此东西之相反也。然彼我相与为唇齿。唇齿者,未尝相为,而唇亡则齿寒。故彼之自为,济我之功宏矣。斯相反而不可以相无者也。”万物皆自为。但一物的自为,别人可以得其用。一物只是自为,但自为的效用,可以是为他。
在西洋思想史中,有一派的经济学家,以为在人的经济关系中,人人皆求其自己的利,但于其求其自己的利的时候,他已于无形中,帮助了别人。
同时亦于无形中,受了别人的帮助。一个资本家开一面粉工厂,其目的只是为他自己的利,但同时吃面粉的人也得了很大的方便。吃面粉的人买面粉,其目的只是为他自己方便,但同时面粉工厂的主人也赚了很多的钱。吃面粉的人对于面粉工厂的主人,面粉工厂的主人对于吃面粉的人,都可以说:
“彼之自为,济我之功宏矣。”
照这一派的哲学家的说法,自然是妥于安排的。在他的安排中,万物各自为,但其自为于无形中,亦即是为他。万物各为其私,但各为私于无形中即是为公。此可以说是一种自然的调和。
这一派的哲学家,对于自然,似乎是过于乐观。所谓自然的调和,事实上是没有的,即有亦不能如是的完全。不过,自然的缺陷,人力的安排,可以弥补之。另一派的哲学家以为,所谓“分工合作”,“相反相成”的调和,是在社会中始有的。在只有人而尚未有社会组织的时候,人都无限制地各为其私。人人无限制地各为其私的结果,是普遍的争夺混乱。在普遍的争夺混乱中,人是不能生存的。幸而人虽不是生来都有道德,但却生来都有理智,他们知道在争夺混乱中,人不能生存。他们知道,人若都无限制的为其私,其结果,至都不能为其私。他们遂共同立了一种“社约”,约定大家对于其为私,都不能超过一个界限。大家又共同制定一种规则,以规定这个界限。大家又公共组织了一种机关,以推行这种规则。墨子荀子以及西洋如霍布士一派的哲学家,对于国家社会,以及法律,道德的起源,都持这一种说法。上所说的“界限”,即荀子所谓“分”。上所说的规则,即法律以及道德上的规则。上所说的组织,即国家社会。照这一种说法,国家社会,以及法律道德,都是人生的一种工具。这种工具,对于人都是一种必要的恶。人虽不愿有之,但为维持其生存,人又不能不有之。有社会的组织中,人各为其私,但亦有“分工合作”“相反相成”的调和。不过这种调和,不是人自然有的,而是人力创造的。
上所说前一派的哲学家,以为人与人之间,有自然的调和。人各为其私,顺其自然,不但不互相冲突,而且可以互相成全。后一派的哲学家,则不以为有此种自然的调和,人各为其私,顺其自然,则不但不能互相成全,而且必至于互相冲突。在这一点,上所说后一派的哲学家的说法,是近于事实的。但他们以为国家社会的组织,法律道德的规则,只是人生的一种工具,是一种必要的恶,在这一点,他们的说法是错误的。国家社会的组织,法律道德的规则,是人依其性以发展所必有的。对于人生,它们是必要的,但不是必要的恶,而是必要的善。
关于此点,我们于下章另有讨论。不过就上所说,我们亦可见,无论“分工合作”“相反相成”的调和,是自然的,或是人为的,这种调和,事实上总是有的。因有此种调和,所以只须各个人各真知其自己的利之所在,他们即可组织复杂的社会,创造光辉的文化。这种人的境界是功利境界。事实上大多数的人,都是功利境界中的人。我们的现在的社会,事实上大部分是这一种人组织的。我们的现在的文化,事实上大部分亦是这一种人创造的。
上所说后一派的哲学家,对于国家社会,法律道德的看法,正是代表在功利境界中的人对于国家社会法律道德的看法。无论国家社会,法律道德,是因何有的,如何有的,人在国家社会中,合乎法律道德的行为,事实上总是与行为者有利的行为。我们说:在功利境界中的人的行为,皆以求其自己的利为目的。这不是说,他的行为,都是损人利己的。他亦可有损己利人的行为,但他所以如此做,是因为这些行为,往远处看,亦是对于他有利的。例如西谚说:
“诚实是最好的政策。”诚实的人,有时可以吃亏。但往远处看,诚实的人,终是占便宜的。他至少可以得一个诚实的名誉,即此亦是一利。
一切利他的行为,都可以作为一种利己的方法。古今中外,所有格言谚语,以及我们的《新世训》,虽都是“讲道德,说仁义”,但大都是以道德仁义作为一种为自己求利的方法。老子书中,有许多地方,都把合乎道德的行为,作为一种趋利避害的方法。如说:“非以其无私耶,故能成其私。”“夫惟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无私不争,是合乎道德的行为,但老子都将其作为一种为自己求利的方法。
因此快乐论者,或功利论者,以为人之所以愿有有道德价值的行为者,正因其可以使有此等行为者得快乐,或得利。人应该求别人的利,这是一个道德律。但人为什么愿遵照此道德律,快乐论者或功利论者说,正因求别人的利,亦正是求自己的利的一个最好的方法。
例如墨子说,人应该兼相爱,交相利。为什么人应该兼相爱,交相利?
他的回答是:兼相爱,交相利,可以使社会安宁,这是与人人都有利的;而且兼相爱,交相利的人,上帝赏他,鬼神赏他,国家赏他,别人爱他,所以兼相爱,交相利,对于他自己,更是有利的。又如宗教家亦多教人爱人,说:爱人是为自己积福,行道德是上天堂的大路。诸如此类,虽说法不同,但都是以求别人的利为求自己的利的最好的方法。他们虽都是教人利人,但其实都是教人利己。
就中国哲学史说,不但杨朱教人为我,即墨子亦教人为我,不过其为我的方法不同而已。古人但知“杨氏为我,墨氏兼爱”,尚未为深知杨墨。不过这不是说,墨子个人,亦必是个为我的人。我们只是说,若有人信墨子的话,因欲求上帝等的赏,而行兼爱,则此人的兼爱仍是为我,其境界是功利境界。若墨子个人之为此说,若系因其以为必如此而后可使人兼爱,其自己行兼爱,若不是为上帝等的赏,则其行兼爱是为他,其境界是道德境界。
快乐论者或功利论者的此种说法,若作为一种处世的教训看,亦有其用处,但作为一种道德哲学看,则说不通。如果求别人的利,只是求自己的利的一种方法,假如有人说,我不愿求自己的利,因此我亦不求别人的利,我们不能说,他不应该如此。或有人说,我认为损人利己是求自己的利的最好的方法,因此他专做损人利己的事,我们只能说,他自谋不工,不能说他不应该如此。如此则道德上的应该,即失其普遍的效力。此点我们于上文亦已提出。
快乐论者或功利论者的此种说法,可以说是,对于在功利境界中的人所有的,合乎道德的行为的解释。从此方面看,这种说法,亦不能说是没有事实的根据。在功利境界中的人,有合乎道德的行为,是将其作为求其自己的利的方法。但以为道德行为不过是如此,则即是对于道德,未有完全的了解。而照此种说法,以做道德的事者,其行为只是合乎道德的行为,而不是道德行为。其境界是功利境界,而不是道德境界。
我们于上文说,反对快乐论者,以为凡求自己的利的行为,不能有道德价值,这是不错的。但他们不能因此而即以为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与利无干。现在我们说,快乐论者以为,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与利有密切的关系,这是不错的。但他们不能因此而即以为有道德价值的行为,是有此等行为者求其自己的利的行为。我们亦不是说,此等行为,必不能与有此等行为者有利,不过此等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在此。
一个人的学问或事功的大小,与其所常处的境界的高低,并没有必然地相干的关系。古人说,人有三不朽:立德,立言,立功。立德的人,谓之圣贤。
他们有很高的境界,但未必即有很大的学问事功。立言的人,谓之才人。他们有很多的知识,或伟大的创作,但不常有很高的境界。立功的人,谓之英雄。
他们有事业上很大的成就,但亦不常有很高的境界。英雄又与所谓奸雄不同。
英雄与奸雄的境界,都是功利境界。在功利境界中的人,其行为可以不是不道德的,可以是合乎道德的,但不能是道德的。其行为可以不是不道德的,但亦可是不道德的。其以不道德的行为,达到其利己的目的,以成其利己的成就者,谓之奸雄。其以不是不道德的行为,以达到其利己的目的,以成其利已的成就者,谓之英雄。奸雄的行事,损人利己。英雄的行事,利己而不损人,或且有益于人。历史上的大英雄,其伟大的成就,大部分都是利己而且有益于人的。就其有益于人说,其人其事,都值得后人的崇拜。但就其利己说,其成就不是出于道德的行为,其人的境界,是功利境界。
才人在学问或艺术方面的成就,总是有益于人的。道学家的偏见,以为只有有益于所谓“世道人心”的学问或艺术,才是有益于人的。这种偏见,是错误的。无论哪一种的学问,只要能成为一种学问,无论哪一种艺术,只要能成为一种艺术,总是有益于人的。不过才人研究学问,或从事创作的目的,可以只是为求他自己的利。若其目的是如此,则他的境界是功利境界。
英雄亦做有益于人的事,但只以有益于人的事,与其自己的利相一致者为限。如其不相一致,则他即只做于他自己有利的事了。人多好名。有名亦是一人的自己的利。任何有益于人的事,皆可以使人有名。所以任何有益于人的事,皆可以与一人的自己的利相一致。才人英雄尤多好名。好名能使才人努力于研究创作,能使英雄做有益于人的事。昔人说:“三代以上,惟恐好名。三代以下,惟恐不好名。”用我们的话说,道德境界以上的人,惟恐好名。如其好名,则其境界,即是功利境界。功利境界中的人,惟恐不好名,如其不好名,则未必常做有益于人的事。
然亦有求美名不得,而乃故做有害于人的事,以求为人所知者。据说,美国有些人故意在街上做些捣乱的事,以求其名见于报纸。桓温说:“大丈夫不能流芳百世,亦当遗臭万年。”其心理亦是这一类的心理。在政治军事方面有天才的人,若求流芳百世,则为英雄;若求遗臭万年,则为奸雄。惟才人则只能流芳,不得遗臭。曹操在政治上的措施,可能遗臭,但他的诗,则只能流芳。英雄与才人,在一方面说,是一类的人,而英雄才人与圣贤,则绝不是一类的人。英雄与才人都是功利境界中的人,而圣贤则是天地境界或道德境界中的人。这并不是说,圣贤不能有如英雄所有的丰功伟烈,不能有如才人所有的巨着高文。圣贤亦可以有如才人英雄所有的成就,但才人英雄不能有如圣贤所有的境界。
我们必须分别才人英雄的境界与其所有的成就。此二者不可混淆为一。
一件文艺中的作品,一件政治上的成就,如其是伟大的,其伟大是各从其所依照的标准判定的,与其作者的境界的高低,不必相干。例如屈原的《离骚》是伟大的文学作品。我们说它伟大,是就文艺上的标准说。至于屈原所以有此作品,是因为他要以此流露其忠爱之忱,或是因为他要以此发泄其牢骚之气,这与其作品伟大与否,是不相干的。秦始皇废封建,立郡县,是一件政治上的伟大的成就。我们说它伟大,是从事功上的标准说。至于秦始皇所以有此措施,是因为他要以此为天下的人民兴利除弊,或是因为他要以此为他自己的地位防患未然,这与其成就是伟大与否,是不相干的。从前道学家,似以为才人、英雄的境界既低,则其成就亦必无足观,这也是他们的一种偏见。
我们又须分别才人、英雄所常有的境界,及其于创作发现的俄顷所有的境界。才人于其发现一本然的说的义理,或一艺术作品的本然样子时,英雄于其发现一事的本然办法时,于其俄顷,他们都仿佛有见于理世界。此点,我们于《新理学》第十章中,亦已说过。他们于此“兴到神来”的俄顷,常感觉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至如陈子昂诗所说“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他们于此时,如其有觉解,他们的境界,即是天地境界;如其无觉解,他们的境界,即是自然境界。于此等境界中,他们不能有求自己的利的意思。不过他们的这种境界,只是俄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