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成大学问家,必须要有天资,即才。俗话说:“酒有别肠,诗有别才。”一个人在身体机构上有了能喝酒的底子,再加上练习,就能成为一个会喝酒的人。如果身体机构上没有喝酒的底子,一喝就吐,怎样练习得会呢?做诗也是一样,有的人未学过做诗,但是他做起诗来,形式上虽然不好,却有几个字很好,或有几句很好,那种人是可以学做诗的,因为他有做诗的才。有的人写起诗来,形式整整齐齐,平仄合韵,可是一读之后,毫无诗味,这种人就不必做诗。一个人的才的分量是一定的,有几分就只有几分,学力不能加以增减。譬如写字,你能有几笔写得好,就只能有几笔写得好。学力只不过将原来不好的稍加润饰,使可陪衬你的好的,它只能增加量不能提高质。不过诸位不要灰心,以为自己没有才,便不努力。你有才没有才,现在还不晓得,到时自能表现出来,所谓“自有仙才自不知”,或许你大器晚成呢!既有天才,再加学力,就能在学问上有成就。
至于事功的建立,则是“命运”的成分多。历史上最成功的人是历朝的太祖高皇帝,刘邦因为项羽的不行而成功。如果项羽比他更行,他决不会成功。学问是个人之事,成功则与他人有关。康德成为大哲学家,并不因为英国没有大哲学家。而希特勒的能够横行,却是英国的纵容和法国的疏忽所致。历史上有些人实在配称英雄,可是碰到比他更厉害的人,却失败了。有的人原很不行,可是碰着比他更不行的人,反能成功,所谓“世无英雄,遂令竖子成名”,所以事功方面的成就靠命运的成分大。“卫青不败由天幸,李广无功缘数奇”,我们不应以成败论英雄。
道德方面的成就则需要努力,和天资命运的关系小,因为完成道德,不必做与众不同的事,只要就其所居之位,做自己应该做的事,尽伦尽职即可。人伦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个人在社会上必须和别人发生关系,而且必须做事。能尽自己和别人的关系,做自己应该做的事,就是道德,和自己的地位高下事业大小都没关系。不论何人,只要尽心竭力,对社会的价值是没有分别的。正如唱戏好的人,和所扮演的角色无关,梅兰芳登台,不一定饰皇后。地位很阔的人不能尽伦尽职,是不道德。村夫野老能尽伦尽职,就是有道德。命运的好坏对于道德的完成也没有关系。文天祥和史可法都兵败身死,可算不幸。但是即使他们能存宋救明,他们在道德方面的成就也不会再增加一些。他们虽然失败,道德的成就也不因之减少一些。
不但如此,有的道德反要在不幸的遭遇下才能表现,如疾风劲草,乱世忠臣。孟子说:“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终身富贵的人,最多能做到前者。做官发财是“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惟有道德是“求则得之,舍则失之”,做不做的权全在自己。
有的人常常说我立志要做大学问家,或立志要做大政治家,这种人是可以失望的。因为如果才不够,不能成为大学问家,命运欠好,不能成为大政治家。惟立志为圣贤,则只要自己努力,一定可以成功。圣贤是道德的最完成者。普通人以为圣贤需要特别的在事功文学方面的天才,那是错误的。孔子和孟子的成为圣贤,和他们的才干没有关系。王阳明并不因为他能带兵而成贤人。所以学问的成就需要才,事功的成就需要幸运的遭遇,道德的成就只要努力。
论功利
在功利境界中的人,其行为都有他们所确切了解的目的。他们于有此种行为时,亦自觉其有此种行为。他们的行为的目的,都是为利。在普通言语中,利与名并称。例如说,“求名于朝,求利于市”,“名利双收”等。我们此所谓利则不是与名并称者。我们此所谓利,亦包括名。如一个人的行为,能使他“名利双收”,他的行为,固是于他有利。即使他的行为,照普通所谓利的意义,仅使他有名无利,但照我们所谓利的意义,他的行为,还是于他有利。照我们所谓利的意义,一个人求增加他的财产,其行为固是为利,一个人求增进他的名誉,其行为亦是为利。“求利于市”者,所求固是利;“求名于朝”者,所求亦是利。
在功利境界中的人,所求的利,都是他自己的利。普通所谓“求名于朝”者,所求的名,是他自己的名;普通所谓“求利于市”者,所求的利,是他自己的利。因其所求,都是他自己的利,所以在功利境界中的人,都是“为我”的,都是“自私”的。大多数普通人的行为,都是为其自己的利的行为。大多数普通人的境界都是功利境界。
我们若从人的心理方面着想,以予利以定义,我们可以说:利是可以使人得快乐者。《墨经》说:“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此正是从人的心理方面着想,以予利以定义。伦理学中的,或心理学中的快乐论者亦正是从此方面着想,以说人的行为的目的。他们说:人的行为的目的,都是求快乐。更确切一点说,都是求他自己的快乐。有些人有许多行为,以求增加他自己的财产;有些人有许多行为,以求增进他自己的名誉;有些人有许多行为,以求发展他自己的事业。这些人的行为的目的虽不同,但都可以说是求他自己的快乐。他求增加他自己的财产,因为他以为,有很多的财产,是快乐的;他求增进他自己的名誉,因为他以为,有很高的名誉,是快乐的;他求发展他自己的事业,因为他以为,有很大的事业,是快乐的。所以我们可以说:这些人虽所求不同,而同于求他自己的快乐。
边沁以为,凡人的行为,无不以求快乐或避痛苦为目的。边沁说:“自然使人类为二最上威权所统治。此二威权即是快乐与苦痛。只此二威权,能指出人应做什么,决定人将做什么。”(边沁《道德立法原理导言》)避苦痛亦可说是求快乐。所以边沁可以更简单地说:人的行为的目的,都是求快乐。亦可以说,自然使人类为一惟一威权所统治,此惟一威权,即是快乐。
有人说:快乐论者的说法虽似乎很近于常识,但与事实不合。人的主要的行为,大概都是发于不自觉的冲动。这些行为,有之者只是为之而已,并不是因其可以得利或得快乐而始为之。如人吃饭,只是吃而已,并不是因要避饿的苦痛,或得饱的快乐,而始吃饭。当然,人于饿时,确感觉一种苦痛,人于饱时,确感觉一种快乐,但人吃饭,并不是对于避苦痛,求快乐,先作一番考虑计算而始吃饭。又如人于愤怒时与人打架,他只是打而已,亦不是因为要避忍气吞声的苦痛,或要得扬眉吐气的快乐,当然忍气吞声是一种苦痛,扬眉吐气是一种快乐。但人于愤怒时打架,并不是对于避苦痛求快乐,先作一番考虑计算而始打架。这是另一派的哲学家的说法。照这另一派的哲学家的说法,快乐论一派的哲学家的说法,是不合乎事实的。
这两派的说法,若都不用全称命题的形式,而只用特称命题的形式,则两种说法并不相冲突,而且都合乎事实。有些人的行为,是以求利或求快乐为目的,有些人的行为,是出于冲动。亦可说:一个人的行为,有些是以求利或快乐为目的,有些是出于冲动。人吃饭固有只是吃而已者,亦有为菜好吃而吃者。人打架,固有因一时的愤怒而打架者,亦有经过详细的考虑而后打架者。我们所要注意的是:一个人的行为,若是出于冲动,其人的境界,或其人于有此种行为时所有的境界,是自然境界。一个人的行为,若是以求利或求快乐为目的,如其所求是其自己的利或快乐,其人的境界,或其人于有此种行为时所有的境界,是功利境界。
我们于本章论功利境界。所以在本章中,我们专论人以求他自己的利或快乐为目的的行为。我们并不说,所有的人的行为,或人的所有的行为,都是这一类的行为。但有些人的行为或人的有些行为,是这一类的行为,则是不容否认的。
快乐论一派的哲学家以为,不仅事实上人的行为,都是以求快乐为目的,即道德的价值,亦可以快乐解释之。凡有道德价值的行为,都是可以使人快乐或得快乐的行为。快乐是可欲的,亦是人之所欲。这一派的哲学家,可以借用孟子一句话,说:“可欲之谓善。”善是可欲的,亦是人之所欲。
反对快乐论者,以为一贯的快乐论,有许多困难。就第一点说。快乐论者常说最大的快乐。所谓最大者是就量方面说。但快乐是不可积的,因为快乐不是一种东西,而是一种经验,经验是暂时的,当人刚才有它的时候,它立即成为过去。因此它不可积存。我们昨天得了许多钱,可以积存起来,与今日所得的钱相加,成一更大的数目。但我们昨天所得的快乐,则不能积存起来,与今天所得的快乐相加,而成一更大的快乐。因为昨天的快乐,已成为过去的经验,所留下者,只是一记忆而已。所以所谓最大的快乐,不是可以积存而致的。所谓最大的快乐,只能是于某一时,于许多快乐中,比较而得者。
但就第二点说,快乐是不可比较的。凡比较必须用一共同的量的标准。
例如一物是一斤重,另一物是二斤重。我们说:另一物比较重。斤是此比较所用的共同的量的标准。但于比较快乐的量时,则没有共同的标准可用。一个人喝酒,于喝酒得有快乐。一个人下棋,于下棋得有快乐。他们都得有快乐,但于他们两个人的快乐中,哪一个人的快乐是较大的,我们没有法子可以比较。他们亦没有法子可以比较。假使他们各依其主观,而都说,他自己的快乐是较大的,他们的话亦并无冲突。正如一个人说,我怕空袭;另一个人说,我不怕空袭。其所说不同,但完全没有冲突。这是就两个人所有的快乐说。就一个人所有的快乐说,其自己的快乐亦是不能比较的。因为人不能同时有两个快乐。当其有这个快乐时,那一个快乐已成过去。所余者,只是对于那一个快乐的记忆而已。但对于那一个快乐的记忆,并不是那一个快乐,所以不能以之与这一个快乐相比,而断其孰大。
就第三点说,有些快乐论者以为,人所求的快乐,或人所应该求的快乐,不必是最大的快乐,而是最高的快乐。照这些快乐论者的说法,快乐不但有量的分别,而且有质的分别。有高等的快乐,有低等的快乐,二者不能一概而论。穆勒说:人若对于高等快乐及低等快乐均有经验,他一定愿为苏格拉底而死,不愿为一蠢猪而生。为苏格拉底而死的快乐与为一蠢猪而生的快乐,有性质上的不同。但照上文所说的,快乐是不能比较的。即令其可以比较,我们还可以问:一个人为什么愿为苏格拉底而死,不愿为一蠢猪而生?他是因为为苏格拉底而死,比为一蠢猪而生,其快乐是更快乐的?抑是因为其快乐是更高尚的?如因其是更快乐的,则愿为苏格拉底而死者,仍是求较大的快乐。为苏格拉底而死的快乐,及为一蠢猪而生的快乐,仍是量的分别,而不是质的分别,如因为其是更高尚的,则愿为苏格拉底而死者,是求高尚而不是求快乐。而所谓高尚者,其标准又必另有所在,而不是以快乐的大小决定的。因此主张快乐论者,如其“论”是前后一致,他必须以为快乐只有量的分别,而没有质的分别。所谓高等快乐,虽不及所谓低等快乐强大剧烈,但其细腻持久,可以使人觉其是更快乐的。主张快乐论者,其“论”如是前后一致,则必需如此主张,而其如此主张,即将快乐的所谓质的分别归于量的分别。
就第四点说,严格地说,快乐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如以求快乐为目的而求之,则必不能得到快乐。例如一人写字,他于写字时,必须完全注意于写字。
如能“得心应手”,写出的字,合乎他的期望,他即感到快乐。但他如于写字时,不注意于写字,而时时刻刻注意于求得快乐,他即不能写出如他所期望的字,因而亦不能得到写字的快乐。即专门求快乐的人,吃酒打牌,于吃酒打牌时,亦必注意于吃酒打牌,而不能注意于求吃酒打牌的快乐。快乐于我们不注意求它的时候,它才能来。我们若一注意求它,它反而不能来了。
就第五点说,如果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只是可以使人快乐或得快乐的行为,则我们即不能说,人“应该”有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于上文,我们已指出,快乐论者,如其“论”是前后一致,则只能说,为苏格拉底而死,与为蠢猪而生,其快乐的分别,只是量的分别。如果为苏格拉底而死,与为蠢猪而生的分别,只是快乐的量的不同的分别,则如有人说:我不愿意有如为苏格拉底而死那样大的快乐,我只愿意有如为蠢猪而生那样大的快乐,我们不能说,他不应该如此。犹如一个人说:我不愿意有如吃鱼翅那样大的快乐,我只愿意有如吃豆腐那样大的快乐,我们不能说,他不应该如此。
关于此诸点,快乐论者亦非不能解答。就第一点说,快乐论者可以说,昨日的快乐虽已过去,今日虽不能有昨日的快乐,但可有对于昨日的快乐的记忆。对于快乐的记忆,亦是快乐的,记忆快乐亦是一快乐。所以昨日的快乐,虽不可积存,但记忆昨日的快乐的快乐,可与今日的快乐相加而成一更大的快乐。此所谓“锦上添花”也。语云:“福无双至,祸不单行。”不单行的祸,使人有更大的痛苦;如有双至的福,亦必可使人有更大的快乐。这是常识所都承认的。
就第二点说,快乐论者可以说,人对于快乐,常有所选择,此可见快乐亦非不可比较。至于比较时不能有客观的共同的量度标准,亦是我们所承认的。
不过这没有什么重要。因为在这些方面,本只需要个人的主观的量度标准。一个人若觉得喝酒比写字快乐,对于他,喝酒就是比写字快乐。另一个人,若觉得写字比喝酒快乐,对于他,写字就是比喝酒快乐。两个人的快乐,本不必相比。就一个人的快乐说,一个人固不能将一个快乐与另一快乐相比,但可以将记忆中的快乐与另一快乐相比。你可以说,记忆中的一快乐,并不是原来的那一快乐,你以此比较所得的结果,是不确切的。但这些结果,本不需要确切,只要其本人觉得是如此即可。如一个人觉得他昨天喝酒的快乐,比他今天读书的快乐大,对于他,昨天喝酒的快乐,就是比今天读书的快乐大。另一个人觉得他今天读书的快乐,比他昨天喝酒的快乐大,对于他,今天读书的快乐,就是比昨天喝酒的快乐大。我们不能说,人的感觉能有错误。
就第三点说,快乐论者可以说,我们本不必以为快乐有质的分别。这种分别,是我们所不必坚持的。如人愿为苏格拉的而死,不愿为蠢猪而生,亦可因为是,为苏格拉的而死,比为蠢猪而生,其快乐是较大的。为蠢猪而生,为的是快乐,为苏格拉底而死,为的是更大的快乐,如此说本没有什么不可。
就第四点说,快乐论者可以说,说快乐不可求,所说实则是个人求快乐的方法,人只须注意于做他所认为能引起快乐的事,不必注意于求快乐,而快乐自至。此是求快乐的方法。不过这也没有什么秘密。事实上,求快乐的人,大都用此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