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思想课堂-经济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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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赋税(1)

约瑟对百姓说,我今日为法老买了你们,和你们的地,看哪,这里有种子给你们,你们可以种地。

后来打粮食的时候,你们要把五分之一纳给法老,五分之四可以归你们作地里的种子,也作为你们和你们家孩童的食物。

他们说,你救了我们的性命,但愿我们在我主眼前蒙恩,我们就作法老的仆人。

于是约瑟为埃及的地定下常例直到今日,法老必得1/5,惟独祭司的地不归法老。

摘自《旧约全书·创世纪》47∶23—26

鉴于民众不断提出请求(他们抱怨包税人的无情勒索),尼禄考虑他是否应当发布命令取消一切间接税,并把这次改革作为他赠给人类的最高贵的礼物。但是他的较老的顾问们在开头时虽然大大地称赞了他的慷慨大度,后来却制止了他的这个突如其来的想法。他们指出说,如果国家借以维持自己的收入被取消的话,帝国就一定会瓦解。他们说,进口税一旦取消,大家必然又会要求取消直接税。当罗马共和国还在它的全盛的时候,执政官和保民官建立了许多税收机构。后来人们便通过税收的调整来掌握国家收支之间的平衡。同时对于包税人的贪得无厌确是应当加以节制,否则人们多年来毫无怨言地忍受下来的一种制度,就会由于新式的严酷手段而使人们怨声载道。

摘自(古罗马)塔西佗《编年史》ⅩⅢ,50

第一是国家有必要的用途时,尤其是当战争来临时,难以筹款。这种困难是由于有人认为每一个臣民对于其土地与财物都具有排斥主权者使用权的所有权。这样就会出现下述的情形:主权当局预见到国家的需要和危险之后,却发现金钱通往国库的道路被人民的固执堵塞了;这样在当他应当出来面对危机,防患于未然的时候,却尽量拖延、趦趄不前,直到拖不下去的时候才以法律作为策略和人民周旋,以便取得杯水车薪的金钱;而在这些金钱不足使用时,主权者最后就不得不以暴力打开目前供应的道路,否则就要灭亡。经常采用这种极端手段之后,人民就驯服就范了,否则国家就必然会灭亡。

摘自(英国)霍布斯《利维坦》Ⅱ,29

不平等的另外一种情况是:公民纳税的条件和贵族不同。有四种不同的情形:贵族有不纳税的特权,贵族用诈欺手段逃避纳税,贵族以担任职务的报酬或薪俸名义为借口侵占公款;贵族把平民变成自己的附庸,而分享他们向平民所征收的贡税。最后一种情况是不常有的;有这种情况的贵族政府是一切政府中最残酷的。

摘自(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Ⅴ,8

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

要把国家的收入规定得好,就应该兼顾国家和国民两方面的需要。当取之于民时,绝对不应该因为国家想象上的需要而排除国民实际上的需要。

摘自(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ⅩⅢ,1

商品税最不为人民所觉察到,因为征收这种税的时候国家并不向人民提出正式的要求。这种税可以安排得十分巧妙,让人民几乎不知道他们纳了这种税。由出卖商品的人纳税,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极重要的一个方法。商品出卖人知道,他缴纳的不是自己的钱,而实际纳税的商品购买人却把税金和物价混淆在一起了。

摘自(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ⅩⅢ,7

大多数共和国可以增加赋税,因为国民相信赋税是缴纳给自己的,因此愿意纳税,而且由于政体性质的作用,通常都有力量纳税。

君主国是可以增加赋税的,因为它的政体宽和,能使国家富饶丰足。君主尊重法律,增加赋税就像是一种酬报。

专制国家是不能够增加赋税的,因为奴役已经到了极点,无法再增加了。

摘自(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ⅩⅢ,13

最好的税是消费税,尤其是对奢侈品征的税,因为这些税最不容易被人所感觉,它们看起来在某种程度上是自愿交纳的,因为人们能够自愿地选择究竟购买多少这些被征税的商品。如果人们作出明智的判断,他们自然就倾向于勤俭和节制。因为这些商品的价格和其原有价格相混淆,因而它们还不容易被消费者察觉。它们唯一的不方便就是由于加税而使这部分商品变得昂贵了。

对于财产征税虽然没有使商品变贵的问题,但它带来了其它一些不便。但大多数国家都不得不征这种税,为的是财产能够更加平均地分配。

所有税收的最坏之处就是它的随意性。它们的管理者使它变成了一种对工业的惩罚,而且由于其不可避免的不公平性,使它变得比它加给人们的负担更为令人痛心。但令人吃惊的是现在所有城市化的居民都被征收这种税。

通常,人头税被认为是最危险的,既使在它不具有随意性的时候。因为君主可以按自己的需要很容易地把它增加一些,再增加一些,直到它到了不堪忍受的地步。而对商业的征税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它可以自动地停止,所以君主很快会发现商业税的增加不会增加他的国库收入,而对一个人来说,要想彻底地被这种税压垮也是不容易的。

摘自(英国)休谟《关于税收》

肯定,每个人都想把加在自己身上的税收负担卸掉,并把它加到别人身上去,但因为每个人都想这样做,并都在防御着别人,所以就没有人能在这种竞争中取胜。

摘自(英国)休谟《关于税收》

非经人民或他们的代表同意不能建立合法的税制,乃是所有著名的关于民权问题的哲学家和法学家所一致公认的真理。

摘自(法国)卢梭《政治经济学》

对于以下各项,应该课以重税:穿着制服的仆役、成套的化妆品(或成套的餐具),富丽堂皇的家具、高贵精美的服装、宽敞的庭院花园、各种公开的宴会、无用的职业生活者(如舞蹈家、歌唱家和表演家)。简而言之,凡是奢侈品,娱乐品和无用的东西,都应该课以重税。这些东西能引人注目,不能把它们收藏起来,因为它们就是为给人看的,不这样的话,它们就毫无用处了。我们不必担心这些税收是强制的,因为它们都是加课在非绝对必需的东西上的。对于那些自以为一朝沾染上奢侈习惯之后,随时可以自拔,连一般必需品也可以放弃,宁愿饿死也不愿丢人的人,这种税决不会发生什么影响。如果显示阔绰的虚荣心可以从这种东西的价格和沉重的税负中得到好处,那么让人们增加一些开支,也正是征收这种捐税的另一理由。只要世界上有富人存在,他们就愿意使自己有别于穷人;而国家也设计不出比以这种差别为根据的税源,更易负担或者更加可靠的税源。

摘自(法国)卢梭《政治经济学》

这类公共工程的费用,似乎不必在通常所谓国家收入项下开支。在许多国家,国家收入的征收和动用都是委之于行政当局的。这类工程的大部分不难如此管理,使它们自身提供足以支付自己费用的特别收入,而无须增大社会一般收入的负担。

例如,在大多数的场合,公路、桥梁、运河的建筑费和维持费,都可出在对车辆船舶所收的小额通行税;港湾的建筑费和维持费,都可出在对上货卸货船只所收的小额港口税。此外,为便利商业而铸造货币的设施,在许多国家,不但能开支自己的费用,而且能对君主贡献一笔小收入,即铸币税。另一设施,即邮政局,几乎在一切国家,除提供本身的开支外,还给君主带来一项极大的收入。

摘自(英国)亚当·斯密《国富论》Ⅴ,1

在讨论各特殊赋税之前,须列举关于一般赋税的四种原则,作为前提。这四种原则如下。

一、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一个大国的各个人须缴纳政府费用,正如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须按照各自在该地产上所受利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费用一样。所谓赋税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对于这种原则是尊重还是忽视。必须注意,任何赋税,如果结果仅由地租、利润、工资三者之一负担,其他二者不受影响,那必然是不平等的。关于这种不平等,我就这样提一次,不拟多讲,以后,我只讨论由于某特种赋税不平等地落在它所影响的特定私人收入上而引起的那种不平等。

二、各国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完纳的日期,完纳的方法,完纳的额数,都应当让一切纳税者及其他的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如果不然,每个纳税人,就多少不免为税吏的权力所左右;税吏会借端加重赋税,或者利用加重赋税的恐吓,勒索赠物或贿赂。赋税如不确定,那怕是不专横不腐化的税吏,也会由此变成专横与腐化;何况他们这类人本来就是不得人心的。据一切国家的经验,我相信,赋税虽再不平等,其害民尚小,赋税稍不确定,其害民实大。确定人民应纳的税额,是非常重要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