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大改革家雍正:反对利益集团实录
28709300000010

第10章 整顿吏治,整饬财政(2)

与罢官同样重要的手段是抄家。贪官一经揭发,雍正帝为使他们退出赃银,保证国库无损,主要采取抄家籍没的手段,这一招当然有效。雍正元年(1723年)八月,雍正帝采纳了通政司官员钱以垲的建议:亏空官员一经查出,一面严搜衙署,一面行文原籍官员,将其家产查封,家人监控,追索已变卖的财物,杜绝其转移藏匿赃银的可能。赃官们的罪行一经核实,就把他的家底抄个干净,连他们的亲戚、子弟的家也不放过。雍正帝下令:"丝毫看不得向日情面、众从请托,务必严加议处。追到水尽山穷处,毕竟叫他子孙做个穷人,方符朕意。"此令一下,全国一片抄家声,雍正帝也得了个"抄家皇帝"的封号。这固然表明了一部分人对雍正帝经常抄家举动的不满,但也表明用抄家作为对付赃官手段的行之有效。对人们的攻击和舆论的不满,雍正帝似乎并不在乎,把它们看成是阿其那(允)、塞思黑(允)等人蛊惑人心的狂悖之语。有时也为自己小小地辩解一下,说明抄家的必要:"若又听其以贪婪横取之赀(音zi资)财,肥身家以长子孙,则国法何在,而人心何以示儆?况犯法之人,原有籍没家产乏例,是以朕将奇贪极酷之吏,抄没其家资,以备公事赏赉之用。"

上有政策,贪官们便下有对策。对策之一是转移财产。说到转移财产,舅舅隆科多可谓是未雨绸缪,领先一步。他早就为自己留下预后之策,不等雍正帝对他下手,早就把财产分藏到京郊西山寺庙中和京城的亲友家中。贪官们的第二个对策是财产代赔。在清查亏空的过程中,有地方官和百姓代为清偿的。对策之三是借挪移来掩盖侵欺。所谓挪移,是指因公挪用,因为公务常常有迫不得已的情况,比如紧急救灾、临时招待等等;侵欺则是贪污。两种情况都可能造成亏空。但是二者性质有所不同,所以雍正帝在处分上也区别对待。一般来说,挪移是轻罪,侵欺是重罪。贪官们的这一对策是巧立名目、避重就轻,企图达到瞒天过海、浑水摸鱼的目的。对策之四是畏罪自杀。舍一己之命,力保万贯不义之财。

贪官有对策,而雍正帝更是先研究可能出现的对策,再制订政策,显然比贪官们技高一筹。第一,命令亲戚帮助赔偿。这主要是针对财产转移提出的政策。雍正帝曾明确指出:有的犯官把赃银藏在宗族亲友之家,这些人平时也有分用赃物的,现在一定要他们帮助清偿赃银,同时也命令抄没这些人的家产。由于办法毕竟太狠,在抓不住实据的情况下打击有失准头而且株连太广,因此在实行了四年之后,雍正帝也觉得此法有些过分,将它废除了。从这方面也看出雍正帝是一个有错即改、实事求是的好皇帝。

第二,禁止代赔。就当时的情况来说,由交情好的官员代自己先行赔偿,本来也没什么不行。然而做官的人人都想着占便宜,谁肯吃亏,代人赔了银子,事后难免肉痛,就有可能从百姓身上侵渔猎取,寻求补偿,巧借名目令地方百姓替官还债的情况多半又要发生。而且,获救的官员对出钱代赔的同仁必然感激涕零,这样又容易形成蛇鼠一窝,结成官场的朋党。虽然从财政上都能使国库亏空得以补充,但雍正帝的目的不仅在于补充财政亏空,还要杜绝官场陋习,不能顾此失彼,这便是雍正帝不许代赔的用意所在。从这里可以看出雍正帝的深谋远虑与高瞻远瞩。

第三,挪移之罚,先于侵欺。这一措施的实施,使得违规官员没有办法避重就轻。按常理,清查亏空,应当先抓贪污腐败,然后解决挪移问题,而雍正帝却反其道而行之。他规定在清查中,无论是侵欺还是挪移都要据实清查,而在追补赔偿之中,则不管是侵欺发生在前,还是挪移发生在前,都要先将挪移的亏空先补足,然后再赔偿侵欺的部分。雍正帝此计看似不合情理,实则高明。因为他早就看到了从前清查亏空的种种舞弊现象,贪官们偷奸取巧,将侵欺报作挪移,避重就轻,希望得以免罪。雍正帝对这种避重就轻的把戏早已了如指掌,他揭露这些贪官说:"借挪移之名,以掩盖其侵欺之实,至于万难掩饰,则以多者为挪移,少者为侵欺,为脱其量罪。似此相习成风,以致劣员无所畏惧,平时任意侵欺,预料将来被参,亦不过以挪移结案,不致伤及性命,皆视国法为具文,而亏空因之日多矣。"雍正帝的这个办法一出台,就把许多贪官打了个措手不及,把他们的后路一下子给堵死了。这也是非常情况下的非常策略。事实上,在打击贪官清查亏空的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之后,雍正帝就逐渐恢复了往日先查侵欺再追挪移的成法了。

第四,对畏罪自杀的官员加重处理。贪官们常常以为自己身死就会一了百了,可是,在雍正时代,雍正帝是不会放过这些死了的贪官的。雍正四年(1726年),广东道员李滨、福建道员陶范,均因贪污、受贿、亏空案被参而畏罪自杀。雍正帝说:这是赃官"料必以官职家财既不能保,不若以一死抵赖,留赀财为子孙之计"。意思是这些家伙自知罪大恶极自身难保,就想以死抵赖,牺牲性命保住财产,让子孙后代享用。为使他们的狡计落空,雍正帝令督抚将犯官"嫡亲子弟并家人等"严加审讯,"所有赃款着落追赔"。

雍正帝对贪官的查处,贯彻于他的整个执政历程中,并非虎头蛇尾或轰一阵子就收摊。雍正帝认为若是查一阵子就停下来,还不如不查,因为这样的话,被查的满腹不平,往往会"反攻倒算";新上任的会在任期内大捞一把,吏治会更坏。当然,由于雍正帝抓住不放,到后来贪官自然是少了,但历年都有被罚、被办的贪官公之于世,如雍正十年(1732年),河南学政俞宏图因贪污纳贿罪被斩首示众。

官场从来就是一潭"混水",为了保护自己的皇位,历代一些皇帝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雍正帝则显得格外地雷厉风行,甚至显得狠了一点。但在贪墨成风的年代,不下这样一个狠心,就刹不住贪污腐败之风。事实证明,雍正帝的一系列政策,确实沉重地打击了贪官污吏,不仅充盈了国库,而且也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耗羡归公,弥补亏空

清理钱粮亏空,除了采用抄家的办法,让贪官的家人、亲友吐出来弥补外,它的另一个途径,则是用耗羡银来逐年弥补。

耗羡的征收和使用是明代及清代前期相沿数百年的一项弊政。所谓耗羡,又叫火耗,是指在征收正项赋税钱粮之外的附加税。这种任意加赋的做法,既助长了官吏的腐化,也增加了百姓的负担。

雍正帝即位前,对耗羡以及与它相联系的差徭和滥征滥派,早就看在眼里。即位后的新年元旦,雍正帝在给各个地方的文告中说:"今钱粮耗羡,日渐加增,重者每两加至四五钱,民脂民膏,朘(音juan娟)削何堪。至州县差徭,巧立名色,恣其苛派,竭小民衣食之资,供官司奴隶之用。"雍正帝又说:父皇在世时,有人请加耗羡以补亏空,先帝未允,如今耗羡断不能加。由此可见,雍正帝在考虑既要削减耗羡又要用耗羡银清偿亏空的办法。

康熙年间,已经有人提出了耗羡部分归公的意见,但由于耗羡归公影响了官僚集团的利益,考虑到必将引起大部分官员的反对,影响朝中稳定,康熙帝并没有批准实行。雍正元年(1723年)五月,湖广总督杨宗仁再次提出耗羡归公的问题。他奏称:地方上的公事开销,都是地方勒派百姓供应,不如令州县官在原有耗羡银内节省出二成,交到布政司库房,以充一切公事之费,此外丝毫不许派捐。耗羡本来是地方官私征私用,即如康熙帝所说是地方官的私事,杨宗仁要他们拿出一小部分归省里,作为公用,实际上是提出了具有耗羡归公意义的建议。雍正帝对杨宗仁的意见给予了肯定,表示甚为满意。同年,山西巡抚诺岷因该省耗羡问题比较严重,要求将山西各州县全年所得的耗羡银通通上交布政司库,一部分给各官作养廉银。这是当初最全面实行耗羡归公的办法。

雍正二年(1724年)初,河南巡抚石文焯折奏:该省共有耗羡银四十万两,给全省各官养廉银若干,各项杂用公费若干,下余十五六万两解存藩库,弥补亏空。由于办公费用都出在耗羡内,所以不用再从百姓身上打主意了。他的这一措施也是耗羡归公的办法。以前,雍正帝不太器重石文焯,认为他虚浮,看到这个奏折后,改变了对他的看法,说:"此奏才见著实,非从前泛泛浮词可比。封疆大吏,原应如此通盘合算。如何抵项,如何补苴,若干作为养廉,若干作为公用,说得通,行得去,人心既服,事亦不误,朕自然批个是字。"就这样,在雍正帝的大力支持下,山西、河南两省率先实行耗羡归公的改革。

雍正帝想在全国推广山西、河南的办法,然而又觉得难以把握,于是,他命令九卿会议讨论,把各自的意见奏报。结果有很多官员对此不赞成,内阁也做出了禁止提解耗羡的条奏。理由有三条:第一,耗羡是州县应该得到的,上级不应该干涉,更不应该全部收走。第二,把不是正税的耗羡也当作正税征收,让人觉得有增加赋税的感觉。第三,督抚公开允许州县征收耗羡,使属于私征性质的耗羡变成了合法,这是允许属下贪婪,而不是鼓励、教育属下。

内阁的这个奏议发出后,山西布政使高成龄表示不能同意。他在奏折中针对朝官们的理由一一析辩道:"州县官私征耗羡,以补官俸不足;上司没有耗羡,又不能枵腹办事,不得已就得向州县官要礼节常例,结果则还是出在耗羡项上,不如将之公开合法化,全省征收,给各官养廉银,形成定例,这样上司也不能再勒索属员,也省得州县官借口苛征里甲。"即:州县官通过私征耗羡,用来弥补自己俸禄的不足。但是,他们的上司不能直接收取耗羡,又不能空着肚子办事,必然要接受下面州县官所送的四时节礼,这礼还不是一样也出在耗羡项上?不如由全省征收耗羡,再由上司发给下属各官养廉银。这样做,上司就不能继续勒索属员,也免得州县官员有借口去苛征乡里。他又说:"耗羡归公,不是增加耗羡,而是要比原来征收的成数还要少征,况且耗羡归公,多征也不归州县,谁还滥加成数。"即:耗羡归公,不是再增加耗羡,而是比原来征收的总数还要少。况且,耗羡归公,多征又不归地方来支配,这样,上司也不再勒索下属,州县官也不会再找借口向民间征收苛捐杂税。他还说:大臣收节礼,甚至接受贿赂,这不是鼓励、教育属员的方法。不如公开地分配养廉银,共受皇上的恩赐。

高成龄针对当时耗羡滥征的实际情况,讲解了耗羡归公的种种好处。他指出,九卿所说看似有理,光明正大,既不增加百姓负担,又能让州县官员满意,而实际上是沽名钓誉,说得好听,听任州县官员狂收滥派,不讲做官的法规,不管百姓的死活,如果按照他们的意见,只能维持旧日的弊端。

关于高成龄的反驳意见,雍正帝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为了保证意见的公允,雍正帝又把问题交给总理事务的王大臣以及九卿、詹事、科道各级官员讨论,并且一再要求他们讨论时应"平心静气,虚公执正,确议具奏",同时警告他们,如果是心怀不轨或者意气用事的话,那么在这件事上,将有人要遭殃。由此可以看出,雍正帝在这件事上是支持高成龄的。朝中大臣已意识到这不是一件小事,必须慎重商议。但由于这件事涉及到内外官员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人们自身的政治观念,所以反对的人依然很多。不但私下反对者比比皆是,而且还有不少人公开上疏驳斥,他们认为诺岷和高成龄的办法将会给今后官员的日常公务造成麻烦。来自山西省内的反对呼声也很高,持改革意见的山西官员势单力薄,感到压力十分大,政策的实行也陷入了困境。在这种情况下,雍正帝实行了"必有一二获罪之人"的谕令,将持反对意见的刘灿调走,并革去其弟刘煜、刘烟的举人功名。

见到如此情形,有人提议"耗羡归公"先在山西试行一段时间,看效果怎样后再推广到各地。对这种意见,雍正帝给予驳斥,他说:"天下事,惟有可行与不可行两端耳,如以为可行,则可通之于天下;如以为不可行,则亦不当试之于山西。"他这样讲,表明推行耗羡归公的决心不可动摇,不让臣下再犹豫。这种明确的态度虽然显得武断,但也成为了他行使政治权威的前提。由于雍正帝看到大臣们的意见始终得不到统一,长期争吵下去将于事无益,雍正帝便做出了实行耗羡归公政策的决断。

雍正二年(1724年)七月初六日,雍正帝发出上谕,首先批评了官员们的目光短浅,不懂得耗羡归公的重要意义。他说:"高成龄提解耗羡一事,前朕曾降谕旨,令尔等平心静气秉公会议,今观尔等所议,亦属平心静气,但所见浅小,与朕意未合。"接着又历数了耗羡归属地方的许多祸害。他说:"耗羡之外,种种馈送,各色繁多,故州县有所借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不愿查参,此从来之积弊所当剔除者也。"

显然,对这个问题的理解,雍正帝站得高看得远,比高成龄更深入。他认识到私征耗羡恰是造成下级营私、上级容隐、吏治不清的原因之一。上级一旦得到下级的实惠,必然会对下级的种种贪婪违法做法有所保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长此以往,下级也必定有恃无恐,欲壑难填。这样吏治之败坏只会愈演愈烈,不可收拾,所以应当全力消除这种弊端。实行耗羡归公,首先就有利于澄清吏治,而并非像内阁大臣们所说的那样是鼓励属员贪婪。

山西最先推行耗羡归公政策,雍正元年(1723年),山西省的耗羡率就由原来占正税的30%~40%降到了20%,雍正四年(1726年)又降到了13%。山东在雍正六年(1728年)以前耗羡率高达80%,农民负担相当沉重,后来降到了18%,到雍正六年以后又降至16%。河南同山东一样,原来的耗羡高达正赋的80%,到雍正二年(1724年)实行耗羡归公后,一下子降到了13%。其他大多数地区一般在5%~15%,耗羡率均较低。

耗羡归公之后,收入由政府统一管理使用,用途主要有四:一是作为官员的养廉银,二是弥补地方亏空,三是弥补国家亏空,四是留作地方公用。

雍正帝实施的耗羡归公这一举措,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首先,耗羡归公扭转了康熙王朝后期滥征加派的歪风,澄清了吏治。耗羡归公后,由于中央把各省征收的耗羡银从过去的暗取变为明收,并使数量和用途固定化,不得再私自加派,从而使康熙末年以来的滥征加派之风得到明显遏制。

其次,大幅度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耗羡归公后,中央政府每年都从耗羡中提取相当一部分用来填补国库亏空,从而确保了国家财政的稳步增长。据统计,仅仅十几年的时间,国库存银由康熙六十一年的800万两增加到雍正末年的6000多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