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设八旗衙门,集体办公。雍正王朝之前,八旗都统等官各自在家里办事,一应行文档案堆贮家中,无人登记、管理,存在很大的积弊。雍正元年(1723年)九月十五日,雍正帝谕令总理内务府事务的和硕庄亲王允禄及内务府总管来保:"现今八旗并无公所衙门,尔等将官房内,拣皇城附近选择八所,立为管旗大人公所,房舍亦不用甚宽大。"允禄等遵照皇帝旨意,创立八旗公所八处。即镶黄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都统衙门,设于拐棒胡同;正黄旗三旗都统衙门,设于石虎胡同;正白旗三旗都统衙门,设于烟筒胡同;正红旗三旗都统衙门,设于锦石坊街;镶白旗三旗都统衙门,设于东单牌楼新开路胡同;镶红旗三旗都统衙门,设于石驸马街南;正蓝旗三旗都统衙门,设于崇文门内大街西堂子胡同;镶蓝旗三旗都统衙门,设于宣武门内塘子胡同东边宽街地方。
都统衙门建立起来之后,各旗都统、副都统必须到衙门办事。随后,雍正帝又相继设立了步军统领、两翼前锋统领、各旗护军统领衙门。雍正帝下令,他们必须要像一般官员一样,到衙门办公,不得以任何理由旷工误事,有连续五天不赴衙办公者,即另由皇帝派人署理,代行其职,这就相当于罢官免职。可以看出,雍正帝在这件事上,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第二,严格要求当值官员尽职尽责。雍正帝发现,有些都统、副都统,凭自己资格老、功劳大,"于旗务并不办理,唯以曾经效力为足倚恃"。因而雍正帝规定:"若有人擅自不来办公,必将派人署理,代行旗帜。而且八旗轮流,各当值一日,处理日常公务。值日大臣职名,应提前开列具奏。"
除都统、前锋统领、护军统领、副都统等旗下大臣之外,雍正帝最重视的就是参领。参领为旗与佐领之间的机构---甲喇(八旗制中的某一级组织)之长,是仅次于旗下大臣的办事之员,"所关最为紧要",不仅管辖甲喇之事,而且副都统员缺一般都从参领中拣选补授,实系候补旗下大臣。所以,雍正帝于元年九月十月之间,一再谕令:"今观旗务甚属废弛,嗣后参领一缺,拣选能人补用。"经过认真考察,"优者留用荐举,劣者即行罢黜。"为了便于培养和提拔新生力量,雍正帝于参领、佐领中增设副职。最初每甲喇只设参领一员,因不敷用,始委署一员协理。十二月,谕令将委署参领改作副参领,秩为正五品,从兵丁出身的护军校、骁骑校中拣选引冠补用。"若参领、副参领奉有差遣,其员缺应行委署者,奏闻委署。如此则责任专,而管辖得力,由兵丁出身者,其升转之途亦不致壅滞,旗下既得人才,事务亦大有裨益。"
第三,创制八旗新例。八旗例则,年久失修,雍正帝即位后,虽然对旗制多有改革,但并未形成新例,旗员亦多不执行,因此无法律约束力,臣下处理事务散漫无羁、无所遵循。针对这种情况,雍正帝于三年令八旗大臣在原来的《现行则例》基础上,根据现实八旗情形,命允禄、鄂尔泰等人分别编写上奏,后编成了《八旗则例》《绿营则例》及《世宗宪皇帝上谕八旗》十三卷、《世宗宪皇帝上谕旗务议复》十二卷,《世宗宪皇帝谕行旗务奏议》十三卷。乾隆六年(1741年)告成的《中枢政考》三十二卷,也不是原来版本,而是经鄂尔泰等人奉雍正帝敕旨,另行纂修的。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帝又倡议纂修《八旗通志》初集,命大学士鄂尔泰、尹泰等总裁其编修工作,此书经12年努力,到乾隆四年(1739年)成书。该书长达250卷,是全面记述八旗制度及八旗人物的巨型专著,为后世研究八旗制度的宝贵资料。雍正十二年(1734年),雍正帝又修订了《户部则例》,例文规定:"八旗尺遇比丁之年,各该旗务将所有丁册逐一严查,如有漏隐,即据实报出,补行造册送部。如该旗不行详查,经部查出,即交部查议。"此例文中的"送部"、"经部察出",均指户部而言。《户部则例》与《大清律例》有所不同:《大清律例》是祖宗成法,具有严格的修律程序,而且涉及到吏、户、礼、兵、刑、工各个方面,不可能根据变动的民事状况及时地作出补充修订,而《户部则例》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民事行为,因而有可能及时地修订、确认和调整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新例中的条款对旗民要求甚为严格。例如,条例要求旗民重视有关服饰、用具之定例。雍正帝于元年五月初六,谕令八旗大臣、步军统领衙门、都察院衙门严行稽查,如有服饰、用具不按品级、不遵定例者,即行指参。又如对八旗都统等官要求不得对属下和外吏进行任何私自科派,有犯者按"作弊治罪"。其他八旗官员,都有明律相治。对居乡旗人如皇庄庄头、内府庄头及居住旗地的一般旗人,都有严律约束。
新例与旧例有本质的不同,即新例具有法律效力。为了使八旗旗民认真贯彻新例,雍正帝首先进行了大力宣传。雍正三年(1725年)六月,他要求八旗都统如果发现定制之内及条奏准行事件有不便施行者,可将不便施行之故声明具奏,以便谕令停止;如有没有不便施行之处,且又已经传示众人,则"必须实力奉行"。在进行大力宣传后,雍正帝要求严格落实法律,严厉打击不法旗人。在雍正五年(1727年)四月二十九日,雍正帝谕令八旗都统及内务府总管等、内府庄头及乡居统一旗人,"有窝藏逃盗在家者,地方官差役搜捕,有抗拒者,即将窝家一并拿究"。为惩治不法旗人,有司于雍正二年在京城八门各设旗人监狱,犯罪的旗人照例关押、监禁。雍正帝还于四年(1726年)八月决定:"旗人犯军流等罪者,亦照汉人之例发遣"。雍正五年,又设立重、轻和犯妇三大监牢,足以看出雍正帝对旗人的管理已经甚为严格。
第四,开设宗学。宗学是民间同一宗族之内为教育本宗族子弟而设立的学校。二年间,雍正帝下令设立宗学,按八旗的左右两翼各设一所宗学,招收宗室子弟入学学习。宗学学习满文、汉文,演习骑射,由政府按月发放银米纸笔。雍正帝每年亲派大臣考试,按成绩优劣给以奖惩。至雍正七年(1729年),由于宗学不能容纳所有爱新觉罗氏子弟,又予各旗设觉罗学,招收觉罗子弟学习文化、骑射。雍正帝这样做,目的有二,一是八旗子弟年深日久享受特权,滋长了骄奢之风气,所以设学教育后代,"鼓舞作兴,循循善诱",方能使后代"改过迁善,望其有成"。二是宗室中一些人员各怀私心,互相倾轧,把骨肉视为仇敌;更严重的是,他们"要结朋党,专事专营",为改变这种恶习,须从教育开始。可见,雍正帝之所以兴办宗学,是为了消除八旗后患,预防宗室朋党的再起。
为了解决八旗的种种痼疾,雍正帝对旗务进行了严格的整顿,健全了规章制度,约束了八旗旗民。整顿旗务,既巩固了皇权,打击了朋党,同时,又防止了盗贼的横行,提高了满人的文化素质。这不仅是政治上的胜利,也是文化上的胜利。
采取措施,解决生计
由于八旗兵丁在为满洲统治者打天下的过程中立下了汗马功劳,在1644年清人入关后,顺治帝对旗人实行"恩养"政策,宣布永远免征八旗人的差徭、粮草、布匹,从此只承担兵役,给予八旗人种种特权,让他们为官做宦,享受衣食无忧的生活。
为了解决旗人生计,保证置办军械马匹的开支,入关之初,清廷圈占京畿方圆259公里内18万余顷汉民土地分给入关旗人,并且禁止旗民交产,《钦定大清会典则例·户部》曾明确规定"八旗地亩原系旗人产业,不准典卖与民"说的就是这个意思。由于八旗兵丁经常出兵在外,后又建立起俸饷制度,此时的旗人根本不存在生计问题。至康熙王朝,八旗生计问题已相当严重,甚至发生了旗人无法生活下去,隐瞒身份冒充民人卖身为奴的事件。这种情况表明,旗人生计问题已经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由于人口增殖,官职、军职额缺有限,旗地不仅未增,还逐步变为民田;再加上清政府把八旗兵视为"国之根本",只准他们以"骑射为业",不准从事其他任何行业的生产劳作,这些都是导致旗人生计恶化的原因。当国家财力允许时,"恩养"这些旗人还算可以。而当国家财力有限、旗人人口不断增加、旗地变卖租赁情况严重、八旗官兵腐败日甚的情况下,八旗生计问题就越来越棘手。
为解决八旗生计问题,康熙帝曾从国库拿出银钱5415000余两,平均旗人每户获赏银数百两,但无济于事,很快旗人将其挥霍得荡然无存。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又发库银6554000余两,也同先前一样,旗人很快将其挥霍一空。雍正帝即位后,为了巩固八旗军民这一清朝政府的统治磐石,采取了种种措施维持旗人的生活,希冀八旗军不致为生活问题而减威。雍正帝首先告诫旗人"量入为出,谋百年之生计"。他下令严禁旗人酗酒、斗鸡。到十二年(1734年),他就此事说"近闻八旗人等仍有未改陋习,以多斗奢靡相尚者",命八旗都统务必加强教育。这些禁令,主要是进行教育,收效甚微。有的旗员仍偷卖旗甲禄米,以便继续追求玩乐。五年(1727年),顺承郡王锡保奏报,贾富成私自偷买旗军甲米,又向旗人放高利贷。雍正帝命他加以追查,将贾富成所买旗甲禄米及高利贷本利银追出,赏给破获此案的官兵。雍正帝一方面严令追查偷卖偷买旗甲禄米的事情,一方面又在京仓附近设立八旗米局二十四个,在通州仓附近设两处米局,专门稽查八旗禄米的买卖情况,查堵漏洞。
在雍正帝告诫旗人要"量入为出,谋百年之生计",对旗人加强教育的同时,雍正帝对旗人还采取了必要的体恤政策。雍正元年,发内帑银(即内库银)80万两,分给各旗,作为官兵婚嫁丧葬的费用,这算是雍正帝给他们的临时性的生活补助。雍正元年四月,又命发内库银90万两,分发八旗,令旗人以此为本,开展营运生息。雍正七年(1729年)三月,外省驻防赏银生息,并以息银救济兵丁。
以上采取的种种措施,只能解决旗人眼前的饥渴,并不能解决旗人的生计问题。雍正帝又探索了解决八旗军民生计的新途径,主要有试行井田、增设养育兵、清理开户人及出旗为民等项措施。
大禹治天下时曾实行过井田制,但是在春秋时代这种制度被废弃了,到战国时已经不复存在。其后两千多年间,我国历史上虽有过屯田,但都没有出现过恢复和试行井田制的君王,雍正帝是真正实行井田制的君王。雍正二年(1724年),根据户部侍郎塞德的建议,雍正帝令拨京城以南霸州、永清、固安、新城等县官田200余顷,作为井田,把京城中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的无业八旗旗人派去耕种。当时派去的旗人是满洲50户,蒙古10户,汉军(皇太极时曾设满八旗、汉八旗、蒙八旗三种八旗)40户,共100户。每处井田均为公田在内,私田在外,中间百亩为公田,旗人共同耕种公田。同时又给每户土地12亩,作室庐场圃之用,官给盖房屋,按人口分配。另给每户发银50两,购置耕牛、农具、种子。私田收入全部归耕种者所有,公田三年内不缴粮,三年后收入全部归公。为了更好地办理此事,雍正帝还设置了井田管理处,派建议人塞德前往料理。雍正帝推行井田制,希望以此来发展旗人产业,改变旗人长期以来脱离农业生产的现象。
雍正帝提出的方案固然很好,实行起来却异常困难。井田制在旗人中间实行以后,愿意去的人很少。五年(1727年),雍正帝下谕:那些没有产业,游手好闲的旗人,依靠亲戚为生,使好人受累,而他们却为非作恶,应强迫他们迁往井田处耕种;那些犯了枷号鞭责罪的革退八旗官兵,也应罚往井田处耕种。以后,又把获罪的侍郎哲逼、尚书石文焯等先后强行发往井田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