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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房产公证的办理

1.哪些房产事务需要公证

在商品经济活跃的今天,房地产买卖活动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因为公证能够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严格的审查,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因此在购房交易中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

房产事务公证属于公证机构的传统业务,能够加强、完善、稳定房产市场秩序,预防房产纠纷,减少房产诉讼,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房产公证的内容非常广泛,其中包括:房产买卖、继承、赠与、抵押、产权转让、商品房预售、房产互换、租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等等。

根据司法部与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必须办理公证:

(1)如果属于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必须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2)如果遗嘱人为处理名下的房产而设立遗嘱,应当办理公证,然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3)涉外及涉及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并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

(4)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的必须公证的房产事项。

(5)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办理公证(依据是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6)代管房屋、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没有达成新的抵押协议的房屋的拆迁,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依据是国务院颁发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

(7)委托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除此之外,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涉及房屋产权变更、形态改变、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房产的法律行为、事实必须办理公证。

2.房产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1)当事人和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

(2)涉及房产开发的,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国家有关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3)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的,应提交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

(4)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应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5)涉及房地产担保的,应提交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6)涉及房产共有人的,应提供共有人的书面意见书等。

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房产公证时,应当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法规、政策允许下,按照公证部门的要求提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