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成功励志致山姆的信:一位外祖父在轮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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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以怒火换来正义

亲爱的山姆:

怒火没有通过正确渠道发泄,于是引发了冲突和斗争。关系遭到了破坏,婚姻走到了尽头。但是,有时候怒火也会带来好的一面。只要处理得当,它会使这个世界更加公正。我希望你懂得这一点,因为你十有八九会在将来面对不公正,而你肯定也有许多发怒的理由。

长大后,你要认真观察父母怎样为你的幸福安宁而奋斗。你父母会面对许多困境,这些困境的产生会不公道得让人发怒,一切全都是因为他们希望帮助你尽可能拥有高质量的生活。但是,观察他们奋斗时,你会看到他们怎样代表你,将怒火化作为学校教育体制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而奋斗。他们渴望公正,这不仅是为了你、为了他们自己,而且也为了许多和你拥有同样需求的其他孩子。如果你以正确的方式开始合理的斗争,其结果不仅将改变你的生活,也改变他人的生活。

山姆,你曾经见过我的一位好友。你叫他罗比叔叔。他是一位律师。就在我出事后不久,他开始就我发生的事问了一大堆问题。他后来知道,是一辆在宾夕法尼亚高速公路上疾驶的拖车上脱落了一个车轮。车轮脱落时穿过路中央,落在我的车棚上,将我的车砸得稀巴烂,砸断了我的脖子。

是谁生产的车轮?生产公司知道它不安全吗?以前有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故?

罗比叔叔说,我们应该聘请一位擅长打人身伤害官司的律师,提起一项民事诉讼。你外婆和我都不想那样做。我们受到的打击太大,根本没想过用金钱来衡量。金钱不是我们想要的东西,我们想要的是以前的生活!我们想要苦难结束的那一天。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听了他的话。我们找了一个德高望重的、擅长打人身伤害官司的律师,让他对生产该车轮的轮胎与橡胶公司提起了诉讼。

像多数官司一样,这场官司打得很艰难。那家轮胎公司企图推翻我们提供的证据。但在审判过程中,我们找到了某些以前从不知道的证据。我们发现这家公司在出售轮胎之前,就已经知道这种车轮存在的缺陷。尽管知道出售后的危险,但是,为了得到有利可图的合同,他们还是决定置这种风险于不顾。他们认为,对他们而言,继续生产和出售这种车轮,从经济上看是划算的。我们还获悉,此前这家轮胎和橡胶公司已经惹上了许多类似官司。

最终我们打赢了这场官司。宣判结果生效后,我得以在附近的好地段建成一座舒适的、轮椅可以通过的房子。这笔钱不仅可以帮助我照顾自己,还可以帮助我照料家人,让我在干工作必须来回奔波时可以行动自由。由于那次裁决,我今后能够帮你上大学,还可以经常带你去迪斯尼大世界。如果我不坚持打那场官司,我的生活就没有今天这样好。我甚至活不到今天,因为我肯定买不起治病所需的许多东西。

在过去的那些日子里,钱帮了我的忙。但是,钱却一点没有平息我的愤怒。再多金钱也无法弥补我的损失。实际上,当更多了解那家公司过去的所作所为,以及他们那样做的原因是利欲熏心所致时,我非常愤怒。宣判时,法庭不让我公开那家公司的名称——但我却希望公开它!我希望我的官司让那家公司名誉扫地,以唤醒人们关注出售劣质商品的危险。我希望人们关注那些由于某些人错误决策而伤亡的人。我希望负责这些决策的员工事后被“炒鱿鱼”。

你看到了,山姆,“报复”的快感只能持续片刻。这让我不禁想起个人公平和社会道义之间的区别。

当你看到两个人彼此生气时,往往会发现他们争论的问题与个人层次上的不公正情绪有关。如果再仔细观察,你就会看到,当你的父母彼此发生口角时,他们生气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两个人都觉得被对方不公正地对待。每一方都希望得到公正。在他们眼里,只要双方都不偏不倚,就肯定会有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案。但是,为追求个人公平的斗争通常会带来不幸。

但是,为争取社会公平而斗争却是另一回事儿。

我祖母(你的老老祖母)经常说:“与正确的敌人为敌,你就会享受更好的生活。”我曾经与那些对病人心不在焉的医生争辩。我曾经正当地起诉过一家体育馆,因为他们不提供法律规定的残疾人通道。我控告过一家美国航空公司,因为经营这家公司的人员使数千名残疾乘客受伤,因为我知道,如果没有人伸张正义反对这家公司的所作所为,将来还会有另外数千人受伤。

山姆,我知道,为个人公平而奋斗是人的天性,我也希望你能为自己的安康而斗争。但是,我还希望你将满腔怒火转化成为争取他人公正待遇而斗争的力量。如果你能做到,那么,当你某一天也有一个宝贝外孙或孙女时,他或她将会在一个更具有正义精神的世界成长。

何为正义?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在这个概念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正义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与归宿。

既然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一种行为、状态是否正义就涉及到三个要素:人、社会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人是正义反映的主体,也是评价正义的主体;社会的形成归于人的产生和结合,社会对人的分工、分配起着重要作用,个人得不到与他人平等的地位、待遇,往往归结于社会的不正义(公平);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如地位、资格、自由等,其多寡优劣主导着人们的评价。

在远古最原始的社会形成时,有了原始的劳动成果的分配,人们就开始了关于正义的讨论。至于何种行为与状态是正义的,用不同的标准、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

其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还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一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将法律的观念从正义中解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在媒体和一般人眼里,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主张将二者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处理。而我个人更倾向与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赞成过分清晰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法律抛弃正义,便丧失其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正义脱离法律,就丧失了载体,仅仅只能成为“价值判断”,没有实际用途。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即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也许为法律科学所排斥,但如果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学中就应当包括正义概念。

人们评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义标准(合法性)时,往往是立足于这部法律是否能将社会关系调整得令所有社会成员都满意,但事实上,能够满足每个社会成员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说:每个人的需要不一致,需要问的相互冲突也难以避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还应当提及的便是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绝对正义的概念,自然法学派主张法的二元论,认为法应分为实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完善的,绝对正义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应当知道:这种绝对正义是不可能存在的,如同世界是可知的,人有无穷的认知能力,而世界永远不可能被完全认识,借用凯尔森的话“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

爱你的外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