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管理委员会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下设立的一个执行机构。在社区组织体系中位于执行层。社区管理委员会与规模调整后的居委会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由招选人员、户籍民警、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组成,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授权下,行使社区管理、服务、教育和约束的四项职能,落实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协助政府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社区管理委员会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定期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这两个机构的工作质询。
作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在社区管理委员会下面,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治安保卫、民事调解、环保卫生、文化教育、计划生育、保障服务等工作部门,保证管理委员会的各项任务得以落实。在此基础上,建立以社区议事会、社区管委会为主导,居民组长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为骨干的社区自治工作网。
领导层为社区党组织,即根据党章规定,设立社区各级党组织以此来为社区建设提供政治保证。
沈河区的做法,体现了在社区建设中坚持的“社区自治、议行分离”的原则。
沈河区的经验很快被沈阳市将推向全市。为进一步推动沈阳市乃至辽宁省的社区建设工作发展,辽宁省委、省政府专门召开了由各市的主管副书记、副市长、民政局长及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省社区建设工作会议,讨论和通过了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试行)》和《辽宁省社区建设暂行办法》,作为全省社区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这两个文件先后于2000年8月和9月下发实施。它不仅明确了辽宁省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内容以及社区组织的职能、性质和任务,明确了各个部门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的职责。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建立社区本身,已经突破了《居民委员会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实质是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社区建设的法律地位。
按照沈河区的做法,沈阳市在社区的划分上,将社区定位于小于街道而大于原有居委会辖区的范围上,按照有利于社区自治、有利于发挥社区功能、有利于资源共享、有利于社区管理的原则,以主要街巷为界限,以1000—2000户的居住规模为范围对居委会进行重新划分和整合。最终将原来2753个居委会调整为1277个社区。同时按照居民居住和单位的自然地域划分出“板块型社区”976个;以封闭型的居民小区为单位的“小区型社区”99个;以职工家属聚居区为主体的“单位型社区”170个;以社区不同功能特点划分的“功能型社区”32个。
沈阳市不仅对社区的空间范围和人口规模有了全新的定位,也创造了一套新型的社区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形成了具有典型意义的社区制建构模式,也就是沈阳模式。
沈阳模式最鲜明的特征是组织构建。即模仿国家政权机构的设置及相互关系,创造性地在社区内设立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自治的主体组织,并通过建章建制,明确了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借鉴国家层面政权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建章建制,明确了三个自治主体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社区党支部的地位与作用。除了在社区内建立起这样的组织体系外,在社区外部建立了三级组织指导体系: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和街道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对社区工作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指导。
沈阳模式在组织构建和机制再造方面的创新体现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明确,丰富了《居委会组织法》对二者关系的界定;在社区内初步建立起自治组织的整体性结构框架,为社区居委会向自治方向迈进提供了组织载体;增设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作为监督层,使得监督议事机制健全起来并正常化、规范化。
此外,沈阳模式还将单位纳入社区,使社区有相对完整的管辖面积,成为完整的治理单位。
为保证社区建设的推进,沈阳市对社区干部坚持“公开招贤、定岗竞争、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原则,按照200∶1(或300∶1)的比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差额选举配备了各方面都能胜任社区工作的社区专职干部,有力地促进了社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由于有效地整合了社区中的资源,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也有很大的提高,社会治安明显好转,社区的凝聚力得到了加强。在社区设立专业组织,使得社区组织架构更加趋于完善。进一步突出了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强化了其自治功能,建立了完善的社区自治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开创了社区建设的新局面,为我国各地社区组织的设置奠定了基础。
“沈阳模式”在国内产生了较大影响,成为其他实验区学习和借鉴的榜样,事实上,全国大多数实验区在社区划分和社区组织机构的设置及构建上,都模仿了沈阳经验。
这些城市社区都进行了类似于沈阳模式的组织创新,即通过民主选举,建立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作为社区自治的三个主体组织。社区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差额选举产生。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居民选举产生。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则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在三个主体组织间,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属于决策层,是社区最高权力机构,职能包括选举、决策、罢免、评议监督等。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是议事层、监督层,职能包括建议、议事、协商、评议等。社区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属执行层,负责自治事务的处理,职能包括执行管理、组织活动、日常事务决策等。社区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是社区法定代表组织,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社区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成员。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则行使议事和监督权。社区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讨论社区重大事项时,要提交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进行民主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方可提交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策。当然,社区党组织的作用也没有被忽视,实际上它一直作为领导层而发挥着影响。
沈阳模式还得到了国家管理层的充分肯定。《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强调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其渊源即产生于沈阳模式。
沈阳模式回答了城市社区建设工作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社会闲散人员增加,社会职能逐渐从单位中分离出来,人们的生活需求日益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相互间利益出现碰撞摩擦。如何将城市分散的居民重新组织起来,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满足居民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这是城市社区建设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沈阳模式对这些共同性问题作出了初步回答。
(第三节)江汉模式——转变政府职能
武汉市江汉区自2000年被民政部确定为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以来,该区围绕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先后于2002年、2009年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区”,“江汉模式”应运而生,被民政部在全国推广。
2000年武汉市汉江区第一次提出了政府社会职能转变的构想并率先启动了政府社会职能社区化过程,架构了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居民自治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创立了“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社区运行机制。江汉模式的示范效应直接推动了政府社会职能社区化过程。
武汉市江汉区在学习借鉴沈阳等地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独具特色的社区建设的目标模式并根据其要求选择了立足自治,上下联动,配套改革,整体推进的制度创新之路,体制创新的难点和重点放在理顺政府与社区的关系上。武汉市江汉区的社区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结合江汉区的实际,以社区为依托,通过构建基层微观自治组织体系,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社区自治功能,创新管理体制、再造运行机制,构建一种新型的政府调控机制与社区自治机制相结合,政府管理功能与社区自治功能互补的新型城市管理体制。
江汉区的社区建设模式在构想上突出的特征是:在社区组织结构创新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社区内其他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将社区组织结构重构的探索推向了新的高度。具体地说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以体制创新为重点,体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制度理念,在城区范围内进行整体性制度创新,包括转变区、街政府部门职能和再造行政运行机制、重构社区微观组织体系及其运行机制。
二、坚持以人为本、社区依法自治原则,以新建社区为平台,建立社区自治系统与政府行政系统的共生机制,从制度上保证社区自治组织不再是政府行政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三、从性质上看,它既不同于过去那种以行政管理为主,条块分割的单位管理模式,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社区自治模式;而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武汉实际的、政府自觉依法行政、社区组织自主管理、社区人自愿参与相结合的治理模式。
“江汉模式”的特点就是“坚持社区自治的方向,以社区为平台,通过制度创新,建立一种行政调控机制与社区自治机制相结合、行政功能与自治功能互补、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整合、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社区治理模式,其核心是将优化政府管理体制与培育社区居民自治直接结合起来,探索政府依法行政与社区依法自治相结合的运作机制。”[陈伟东:《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建设目标模式、特色及可行性》,《城市发展研究》,2001/1。]
江汉区通过民主协商和依法选举,组建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协商议事会作为社区自治机构;将社区居委会与街道、政府各部门间的关系定位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之间为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一方面,街道、政府部门应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并向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社区居委会应按《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协助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进行“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并和社区其他组织及居民一起,对区、街政府部门的服务予以监督。在“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模式下,将政府的行政工作与社区自治工作进行明确划分,明确责任主体为街道各行政部门负责行政管理,依法支持社区行使社区工作者选免权、内部事物决定权、财务自主权、民主管理监督权和不合理摊派拒绝权,指导、协助社区自主开展便民利民服务,自主开展社区教育和管理,自主开展社区治安防范、自主开展社区环境保洁。居委会负责社区自治,公共事务、福利保障等自治事务,社区居委会只协助政府部门履行职能,不承担行政性任务指标;将属于社区的社区人事调配权、资金支配权、资产管理权等10多项权利还给社区,社区不再与街道签目标责任状,社区依法拥有社区工作者的任免权、内部事务决定权、财务自主权、民主监督权和不合理摊派的拒绝权的等各项权利。禁止政府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截留社区居委会的经费和财务,或强行上收、分成社区居委会通过社区服务所得用于社区公共事务投入的经费,禁止干预社区居委会开展各项自治活动,禁止擅自向居委会下达不应由社区承担的各种任务和摊派。这一模式还包括建立社区评议考核街道各职能部门的制度,对政府职能部门转变的监督考核机制,这就是所谓的“民评官”机制。通过这一机制实现社区居民自下而上的监督。
它包括三个层面的评议:
一是居民代表对社区组织和社区干部的考评机制,具体地说就是“五种人评议四种人”,即社区内的人大代表、党支部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成员、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评议职能转变后工作下沉到社区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如责任区民警、计生专员、市容监察员、环卫工作者等);二是全体社区工作者评议街道办事处职能转变工作,三是全区各社区自治代表评议进行职能转变后的九个政府职能部门。考评结果张榜公布,是国家公务员的,考评结果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依据,对那些居民意见较大的,实行末位调整、调离培训直至辞退;社区干部的考评结果作为其年度考核结果,对那些居民不满意者,提交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政府职能部门面向社区、转变职能、工作重心下移。做到“五个到社区”:人员配置到社区、工作重心到社区、服务承诺到社区、考评监督到社区、工作经费到社区。政府职能部门的这些举措,确立了“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责权利配套”的工作机制,改变了过去社区只做事而无权、更无费用的被动状态,从而确保了“谁办事、谁用钱,谁负责、谁有权”目标的实现,也因此创造出了城市政府行政调控机制与社区自治机制相结合的社区管理模式。一方面,社区在办理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征得社区同意后,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同时为社区组织提供所需的权利和经费;另一方面,政府职能的社会性职能向社区转移时,必须转移权力和经费。通过这些措施,江汉区力图建立一种行政调控机制与社区自治机制结合、行政功能与自治功能互补、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整合、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社区治理模式。[王青山、刘继同编著:《中国社区模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