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术回放]
某村农民张某由于家境贫寒,虽然到了男大当婚的年龄,在当地也找了几个对象,结果都因对方嫌其家穷而告吹,张某成了婚姻“困难户”。眼见年龄越来越大,张某父母不免为其婚事发起愁来。后来经人介绍,张某认识了一位来自湖南的李某,双方见面后很快便确定了终身大事,两人很快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而后张某给付彩礼款20000元。可是结婚仅5天,李某就借机离家出走,2年多时间过去了,一直杳无音信。前不久,无可奈何的张某只得到法院起诉离婚,结束了这段短暂的婚姻。
[骗术揭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手段是:以“合法”婚姻为形式,掩盖骗财目的。
以往的“放鹰”式骗婚手段危险系数很高,一旦被抓就会面临牢狱之灾。为了规避法律,骗婚者们已转换手法,开始利用真实身份和证件以合法登记结婚的手段进行骗婚,在骗取数万元彩礼钱后,她们多则与男方生活一个月,少则几天便借机溜走,一去不复返。
由于女方的户籍在边远地区,如果不是女方主动到当地户籍部门提出申请,那么其原始的婚姻状况记录很难因其是否结婚或是离婚而发生变化,更何况其已与被骗婚者办理了离婚手续,自然可以合理合法地再去如法炮制,继续与别人“结婚”。
这就是这些骗婚者之所以屡屡得手的真正原因所在。同时,由于双方行为纯系民事法律行为,公安机关很难介入,给刑事打击增加了很大难度。其实骗子的骗术并不高明,骗子之所以能够得逞的原因是利用了受害人急于结婚的盲目心理。在此提醒大家,不要轻易相信来自陌生人的婚姻,因为婚姻是要以双方自愿的感情为基础的。
[骗案违法]
自知上当受骗后的农民只能选择离婚,因为不离婚今后无法再婚,否则会犯下重婚罪。因上述骗婚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且女方无任何财产,一旦离婚,男方就会人财两空,蒙受精神、物质的双重打击和损失,使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对于这种以婚姻为形式,以骗钱为目的的婚姻的效力,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有效婚姻,因为它符合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婚姻应属可撤销婚姻,李某结婚的真正目的并不是想缔结婚姻,而是想通过婚姻关系骗取钱财,属于具有欺诈性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因此,该婚姻应属可撤销婚姻。
分析两种观点,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婚姻应属可撤销婚姻,因为李某结婚的真正目的是想骗取张某的钱财,并不是想与张某缔结婚姻。而且这种婚姻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即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被欺诈人因错误判断而作出了意思表示,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
婚姻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在欺诈婚姻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婚姻问题上表示不真实、不自愿,这显然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既然婚姻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本该受到民法有关制度的约束,但鉴于其与当事人身份紧密相关的特殊性,我国向来采用特别的法律制度对其加以规范,在特别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下,适用普通法进行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将欺诈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是完全合理的因此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林某结婚登记行为应为可撤销行为,对可撤销婚姻,枟婚姻法枠虽然规定只有“胁迫结婚”情形时才可以提出撤销,但我国现行的枟民法通则枠、枟合同法枠、枟行政许可法枠中都规定“欺诈”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枟婚姻法枠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枟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枠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枟行政许可法枠第69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张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