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古今骗术揭秘·江湖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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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 惊人的婚内骗局

[骗局回放]

2001年身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强不经意间发现了一座“金矿”,一则征婚启示;王萍,某大型宾馆老总,从商多年,独身,50岁。

为了能和这位富婆相识,陈强前往婚介所进行了登记,谎称自己是四川省机电物资总公司老总,并在川大读MBA,要求该中心工作人员为其介绍有经济实力的女士。同年8月,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王萍与其认识。两人携手走进第二次婚姻的殿堂!

在交往期间,陈强多次邀约朋友到广汉与王萍见面,并向王萍介绍他们是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公司老总、中国机电进出口总公司老总,以此骗得王萍的信任。王萍对这段“黄昏恋”格外珍惜,她要借这段“黄昏恋”来弥补自己多年的感情空白。

二人的情感迅速升温,不论朋友聚会,外出旅游,随处可见陈强挽着心爱女人的身影。但王萍心里总觉得不踏实,“找算命先生算一卦?”了解王萍的人都知道,她逢事必算一卦。而与王萍打交道多年的“张半仙”给她吃了定心丸,“可以,你们八字吻合。”王萍心中的顾虑瞬间被抛到九霄云外,喜悦难以言表。

2003年11月的某天,陈强突然神秘地给王萍打来电话,“审计局在审我的问题。我在大型国有企业当董事长多年,财务上有一些问题。你快借给我一笔钱,等把漏洞补上后,我从公司的小金库里取钱还你。”为让心爱的男人平安无事,王萍未加思索就分两次将33万元借给他。

陈强先后以大量金钱买通王萍的一些朋友和算命先生,让他们来做思想工作,以达到让王嫁给自己的目的。2004年3月16日,王萍与陈强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不久的一个晚上,王萍发觉陈强闷闷不乐。“你是不是有什么事情?”王萍关心地问。陈强抽了几支烟,长叹一口气说:“我要给××水电站供发电机,需要3个亿,先支付20%的预付款。我账上只有4000多万元,资金不能周转,还差1000万元。”

夫妻一场,有困难怎可袖手旁观。王萍马上找朋友借了1000万元给丈夫。钱转过去后,王萍便到公司去找陈强。不曾想,这时的陈强与借款前变得判若两人,他说自己在北京办事,叫公司里一名业务员给王萍打了一张借款收条,落款时间是“2004年4月30日”。

2004年6月,陈强借口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忙于做生意,既不还钱,也不露面。陈强的反常终于引起了王萍的警觉。

这时,王萍从一些朋友口中得知,陈强实际上是利用与自己结婚的名义实施诈骗。于是,王萍开始追债,陈强见躲避不是办法,于是想到了一个妙招。他知道王萍特别相信一个叫“张半仙”的算命先生,于是,陈强收买了“张半仙”,他将“张半仙”请到单位,给王萍算命。“张半仙”说,“根据你的命相啊,你不要急着催丈夫还钱。他确实是将这笔钱拿去做大生意去了,催急了怕坏事。”精明的王萍很快就知道了陈强收买“张半仙”的事情,于是,王萍开始强行讨债。

2004年6月19日晚,王萍派她的儿子、妹夫等人,来到科华北路某酒廊地下停车场,采取强制手段将陈强捆回广汉。

6月21日,陈强与王萍二人回到成都,陈强公司账户上被强行划走200万元。

2004年10月12日,陈强在“武侯庭园”门口被王萍带来的一伙人强行带上一辆面包车,带至广汉一大楼。强行从陈强公司账上划走235万元,同时强行开走3辆汽车。

10月16日凌晨5时,陈强说服看守他的保安,连夜逃回成都。陈强当即向武侯公安分局报案,称妻子绑架了自己。武侯公安分局了解情况后认为是家庭纠纷,没有立案。

[骗术揭秘]

骗局一:小业主摇身变央企老总,只为增加骗取富婆好感的砝码。

骗局二:找朋友演戏,只为骗取富婆信任。

骗局三:收买对方的朋友,抓住软肋,串通算命先生,骗取婚姻。

骗局四:婚内找种种借口敛财,名为“借”钱,实为非法占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很容易就能看清楚,骗子的动机很明确,就是骗钱。有争议的是他骗的不是别人的钱,是自己老婆的钱,那是不是就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就不管了呢。

随着大量婚姻骗局的曝光,加上人们的警惕性越来越高,利用婚姻诈骗而又不结婚能骗钱的人越来越少了。于是骗子们又有了新的招术,结婚后在婚内利用合法的婚姻进行诈骗,这类案件在再婚案件中时有发生,特别是近期也有报道老年人再婚受骗的,在此提醒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在婚前,特别是再婚,或双方婚前财产较多时,可以去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进行婚前财产约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骗案违法]

笔者认为,在此案中,陈强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且数额巨大,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其诈骗的钱财为王萍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枟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枠(1996.12.16法发[1996〕32号)规定,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枠(以下简称枟刑法枠)和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枠(以下简称枟决定枠)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枟刑法枠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张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