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进税率的特点就是税基越大,税率就越高,税负呈累进趋势。
在财政方面,有了累进税率国家税收收入的增长就能快于经济的增长;在经济方面,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利于市场自动地调节社会总需求的规模,维持经济的相对稳定,被人们称之为“自动稳定器”;在贯彻社会政策方面,它使负担能力大者多负税,负担能力小者少负税,符合公平原则。鉴于累进税具有的这些优点,决定了它为多数国家广泛采用的现状。
当然了,中国属于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有很多制度不够完善,税收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当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问题,不仅表现在起征点偏低,更表现在缺乏一个体现公平原则的总体制度架构。而这些存在的问题带来的后果就是在税负实际分配上偏离公平。比如,美国有近50%的工薪阶层只需要承担联邦所得税的5%,让10%的最高收入者去承担大约60%的税收,只有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30%多的税收,这就形成了美国比较完美的“倒金字塔”型税收结构。
转过身来看中国。目前,中国税收中约占总人口20%的高收入者,他们缴纳的个税还不及个税总收入的10%。换句话说就是:中国富人的税负可谓是世界上最“轻”的。这在世界范围来看显然是违背了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因此,为了加强国家的税收规划,高收入人群多缴税的政策必须要执行下去。
上面是从与国际接轨、完善国家税收制度的方面来看“高收入人群多缴税”问题,也就是说是从宏观上。下面我们从微观上来看看对这个问题的解释。
微观上来看,个人需要缴税是因为国家要用此项政策来调节国民收入比例而征收的税款。这里我们不妨先来一起研究一下税收方面的知识。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经济学上对个人所得税的定义为: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总称,它面向的对象是一个国家内的一切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目的是从经济上用个人所得税来增强一个国家的凝聚力。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关系到的并非是个人,而是一个国家的行为。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作用。从经济学上说起来,个人所得税一般有三方面的主要功能: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2.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3.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第一个功能很好理解,就是调节一个国家的高低收入分配,让整个国家不至于贫富差距太大而影响了整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力;第二个功能针对的是国民而言。它潜在的意思就是要将所有的公民拧成一股绳,让所有人都心系国家,以此来提高国家的凝聚力;第三个功能是从宏观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说得很直白,就是为了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
那么,既然我们已经了解了个人所得税的这些功能,就可以来分析开篇中提到的那个问题了:为何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要高一些?
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又需要再引入几个经济学词汇——起征点和免征额。在财政学中,起征点与免征额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用,否则无法区分税法中的一些规定。
所谓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达到特定的征税数额开始征税所规定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收入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求对其全部数额的收入征税,而不是只是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收入征税。
所谓免征额则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一定标准的数额之后剩下的那一部分。
免征额和起征点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免征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就得出了开头问题的答案了。既然设定了起征点,那么对于那部分收入高的人群来讲,他们的收入肯定是远远要高于起征点的。而与此相对应的是:收入低的人群很可能没有达到所谓的起征点。这样造成的结果,当然只能是高收入人群税收高。
再看免征额。免征额是对扣除了某一标准之后的剩余额收取的费用。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讲,扣除一定标准的数额之后,很多的情况下所剩下的数额一般都比较小,既然是这种情况,那么低收入人群就省去了这部分费用。而高收入人群则不然,他们被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之后还会剩余很大一部分的差额,而这部分差额还会额外收费。因此,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在这里又比低收入人群高了一部分。
经过了上面的论述,我们找到了开篇提出问题的答案。高收入人群之所以要多收税,一是因为这是国际经济惯例。二是因为,高收入人群在税收标准计算时需要负担额外的一部分费用。三是因为,高收入人群属于社会的“上层阶级”,按照能者多劳的原则,他们理应多为国家税收做贡献。
更应该关心自己还是别人
在博弈论中有一个经典案例——囚徒困境,非常耐人寻味。“囚徒困境”说的是两个囚徒的故事。
有两个一起做坏事的囚徒被警察抓了起来,他们被分别关在两个独立的不能互通信息的牢房里进行审讯。在这种情形下,两个囚徒都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或者供出他的同伙(即和警察合作,从而背叛他的同伙),或者保持沉默(也就是和他的同伙合作,向警察抵赖)。在这种情况下,二人会做出什么选择呢?
这两个囚徒都知道,假如他俩都能保持沉默的话,就都会被释放,只要他们拒不承认,警方也没有证据给他们定罪。但警方也明白这一点,所以他们就给了这两个囚徒一点儿刺激:假如他们中的一个人背叛,即告发他的同伙,那么他不仅可以被无罪释放,还可以得到一笔奖金。而他的同伙就会被按照最重的罪来判决,并且为了加重惩罚,还要对他处以罚款,作为对告发者的奖赏。当然,假如这两个囚徒互相背叛的话,他们都会被按照最重的罪来判决,谁也不会得到奖赏。
那么,对两个囚徒来讲,是该互相合作?还是该互相背叛?从表面上看,他们应该互相合作,因为这样他们俩都能得到他们想要的自由。
但他们不得不仔细考虑对方可能采取什么选择。犯人甲不是傻子,他马上意识到,他根本无法相信他的同伙不会向警方提供对他不利的证据,然后带着一笔丰厚的奖赏出狱而去,让他独自坐牢。这种想法简直是太有诱惑力。但他也意识到,他的同伙当然也会这样想。所以犯人甲的结论是,唯一理性的选择就是背叛同伙,把一切都告诉警方,因为假如他的同伙笨得只会保持沉默,那么他就会是那个带奖出狱的幸运者了。而假如他的同伙也根据这个逻辑向警方交代了,那么,犯人甲反正也得服刑,起码他不必在这之上再被罚款。所以两个人最终选择的结果就是,两个人同时坐牢。
所谓博弈论指的是某个人或组织,在一定的环境条件和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依各自选择的行为或是策略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并各自取得相应结果或收益的过程。在经济学上博弈论是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概念。
假如这样说还是有些人不能明白的话,我们可以用最简单的下棋来解释,当然这个棋可以是跳棋、象棋、围棋等一切棋类。拿下跳棋来说,假如按照规则,你在落下棋子时,一定会深入考虑你的棋子的作用,这说明你在为自己谋取“收益”:一方面,自己的棋子能够成为自己整个棋局重要的“踏板”;另一方面,这个棋子不能成为对方利用的工具。好了,问题出来了,你不知道对手会不会按照你的设想布局。假如你认为对手有两种落子方案,在你看来,他会倾向于选择哪一个呢?对手的想法你是不知道的,你只能靠自己的推断,靠自己的逻辑和对棋局规则的把握去“预测”对手的行动,然后达到最优的理性选择。
这只是一个棋子,整个棋盘上还有很多这样的棋子,棋局中的人想到的是每个棋子能否达到最优,还有,更为重要的是整个棋盘中棋子的布局是否最理想,你是否能够因此而击败对手,获得胜利。每一次落子都是一个复杂的博弈过程,眼前你来我往、明枪暗箭、波澜不惊的棋局,其背后却是惊天动地的厮杀。双方都在用尽心思地布局,绞尽脑汁地去猜测对手下一步、下几步的动向,赢家一般只能有一个,即使是平手,也能看出谁更技高一筹。
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想方设法地使自己的收益最优,其实这也是一种博弈。但和“囚徒困境”中两个囚徒一样,我们也无时无刻不在面临“进退两难”的尴尬选择。因为每个人在选择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总是自己的利益,假设“每个人都是理性人”,每个人的看似最优化的理性选择,实际上放到集体中都是不理性的,即最后合作双方所获得的收益都不是最优的。
那么“囚徒困境”中两人怎么做才能都获得最优收益呢?很显然就是相信对方不会出卖自己,同样也为对方的利益考虑,这样两个人才能获得最好的结局。
然而“囚徒困境”只是一个模型,它是假设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两者只有一次“博弈”机会,而且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的想法,他们之间互相没有信任和合作。但现实中,我们总会处于一个连续的“博弈”过程中,在许多情况下,部分信息是可以透明共享的,那么我们该如何避开困境呢?
美国密西根大学一位教授曾经组织了一场计算机竞赛。这个竞赛的思路非常简单:每个想要参加竞赛的人都需要扮演“囚徒困境”案例中一个囚徒的角色。他们需要把自己的策略编入计算机程序,然后会被成双成对地编成不同组合。分好组,游戏就可以进行了。他们每个人都需要考虑是合作还是背叛。
过程其实很简单,这里就不再赘述,现在只说明实验结果。竞赛最后得出的冠军策略其实非常简单,就是一报还一报。这份策略是由多伦多大学心理学家阿纳托·拉帕波特提交的。一报还一报的策略具体如下:它总是以合作开局,但从此以后就采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策略。也就是说,一报还一报的策略实行的就是胡萝卜加大棒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