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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一节)三大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文化的重要标识,内含着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承载着一个民族或族群文化生命的密码。它是人们生命创造力的高度展现,也是体现世界文化多样性,维护国家独立于世界文化之林——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在全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世界的文化生态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蕴含民族精神家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猛烈的冲击,有的正面临着消亡。所以,科学地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现代化国家张扬民族精神,独立自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的文化诉求。

人类的文化是多元的,价值也是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校正了传统文化学术研究中的贵族化的眼光和等级化的偏见。

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有何特点?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表现为:(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民间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从形态学视野,对精神文明确立的一个新的文化理念。它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与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注重以人为载体的知识技能的传承。

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打破了大传统和小传统的人为屏障,消解了上层文化和下层文化的界限。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展示了人类现行文化知识体系的学科分类的重新勾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学科是民俗学,中国早期学者曾起名为文化考古学,民俗学1846年创立后,随着对于人类知识条分缕析的深入,民俗的一些知识智慧,被具体细化,归纳为一门新的独立的学科。但是,民俗学作为人类知识智慧的母体园地,依然存在,其间尚有大量人民性的精华,还没有得到挖掘和提炼。人类这些优秀的知识智慧,仅由单一的学科分类已不足以概括,要深入理解。

(第二节)如何保护

今天为什么要提出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尽管千姿百态,但其归根结底展现了一个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特有的生存方式、生活智慧、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民族精神的集中反映。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独立于世界文化之林——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守护一个国家、民族的精神家园,要让保护对象在传统生活文化根基上原真性或原生性地沿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有它自己独特的文化形态,但在现实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关系密切,与民众的生活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我们要从民众生活出发,坚持生活相、生活场、生活流的立场观念和方法,贯彻原真性、整体性的原则,防止出现片面的文化碎片的保护性撕裂。

(1)坚持生活相立场。所谓生活相,就是生活的样子或样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上有其独特性,但是就其本质而言,它不是孤立地存在,而是一种在生存与生活中,不脱离生活的生活文化,一种文化性的生活相或生活模式。如七夕、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本身又是我们生活的特殊样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应束之高阁,藏之于深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要立足并恢复它生活样式的本色。

(2)坚持生活场观念。一是要注意文化遗产有形和无形的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有它独特的内涵和文化表现,但是由于与物质文化遗产关系密切,不是孤立乃至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依存、互相作用,构成一个整体的空间——生活场。其中非物质文化促生物质文化,而物质文化中包含了非物质文化。它们不仅仅是口头的和非物质的形态。而是空间与行为、物质与非物质、有形和无形的结合。在保护中,要有科学完整的文化生活场空间理念来指导这些工作。

二是要注意防止单纯文化碎片的保护。所谓文化碎片,就是指原本是一个整体性的文化结构,呈现支离破碎的状态。文化遗产的一大特点,就是文化的不单一性。文化遗产的品种或类型不是单一独立,而是混同一体。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不应是文化的碎片。缺乏文化整体性的理念,人为地把它撕裂开来,单独将其中一部分作为一种理性的文化遗产保护,形式上实现了保护,实际上却破坏了文化固有的整体风貌和遗产的本质。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历史的传承中,已成了碎片,而我们在保护时,由于缺乏对其整体性的认识,丝毫不考虑到切合实际,予以完整性的修复,从而形成了碎片式的保护,如同珍稀动物进入人造动物园。这是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中颇为常见的问题。

三是要关注生产生活记忆和秘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而言,既有精细复杂的艺术形式,也包括久远传承的生产生活层面性的艺术技巧。它们的存在、延续和发展,维系着人类社会的生生不息。人类生存记忆智慧,是文化遗产生活场空间的重要内涵,是重要的人类记忆遗产。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对此的认识和保护显然是不够的。

对记忆性文化遗产的保护,关键是要有对民间自发性传承方式的尊重,要全力挖掘现存生活中的传承地和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技能持有人进行调查、登记,明确需要保护的对象。国家依据优先原则给这些人以特别补助金,以提高他们的技能,要求其每年展示记忆,使之得到利用。并要求他们进行记忆的传授,鼓励他们多招收学徒,传于后代。在学校的课程中也可以加入传统艺术和技能的内容。

(3)努力恢复生活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沿时代代代相传的生活样式,要从现实社会生活状态出发,恢复和保护其赖于生存的基础——生活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以采取动态的生活化的保护方式,在居民现实生活流中自然实行。即使是馆藏的形式,也不应排除其生活化的再现,给人以直接的参与和体验。让创造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和新的原住民,在现存社会的生活流中得以实现真正的保护。

如一些民间美术和工艺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审美艺术,而是具有民俗文化外衣的生活。它们在与现实社会民众生活的实践紧密相连下保存和发展,是具体生活记忆的日常生活的展现。只有恢复其生存的生活流,它们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