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陶乐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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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枟各级地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则枠颁布后,陶乐县人民政府开始筹建检察署。1955年7月15日,陶乐县人民检察院成立。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机关陷于瘫痪,检察工作被迫停止。1968 年3月,陶乐县革命委员会成立,设立保卫处,取代了公、检、法的职权。1975年枟宪法枠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地公安机关行使。

1978年6月24日,根据修改后的枟宪法枠和枟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枠的规定,11月正式筹建陶乐县人民检察院,于1979年1月20日恢复工作开始办公。

1979年12月成立刑事监所检察组、法纪经济检察组、总务信访组。1981 年1 月,设刑事监所检察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办公室。1983 年1 月,设刑事监所检察科、经济法纪检察科、办公室(兼控告申诉工作)。1990 年1 月,经济法纪检察科分设为贪污贿赂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同年7月,增设政治协理员一职。1993 年8 月,在陶乐县税务局设立税务检察室。1995年3月,贪污贿赂检察科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1997年12月,撤销驻陶乐县税务局检察室。2000年6 月,在机构改革中,检察院内设办公室(含政工科)、反贪污贿赂局、控告申诉检察科(含民事行政检察科)、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2002 年9 月,内设政办科、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干部、职工16人。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55年7月人民检察院成立。1957 年,检察机关的工作受“左”的思想干扰,对坚持依法办案,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检察干部被视为“思想右倾”、“脱离党的领导”,受到批判。3名干部,分别定为右派分子、中右分子和立场不稳,先后调离检察机关。1960 年在反坏人坏事运动中,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的办案方法,检察机关的职权被“一长”、“一员”和县“双反”办公室所取代,侦查活动失去监督制约。1955~1966 年间,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决定逮捕的各类刑事案254 件279 人,经审查批捕和决定逮捕139件153人。1980年,审查批捕工作进入新阶段,当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7件7人,审查批捕5件5人。1981 年,受理提请批捕案9 件17 人,审查批捕9 件17人。1982年,受理4件5人,批捕3件4人。1983~1985年,“严打”期间共受理提请批捕和决定逮捕29件41 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7 件33 人,决定逮捕3 人。1986~1989 年,共受理提请批捕和决定逮捕案48件58人,审查批捕45件54人,决定逮捕1 件1 人。1990~2000年,除持续严打外,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扫六害”、“三反一追”等专项斗争。共受理提请批捕和决定逮捕案106件176人,审查批捕90件153人,追捕2人,决定逮捕2件2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件2人。2001年,受理提请批捕和决定逮捕案9 件11 人,审查批捕7 件8人,决定逮捕1件1人。

二、审查起诉

1955~1966年,检察院共受理各类刑事起诉案174件188人,经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60件174人,免予起诉和不予起诉12 件12 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 件2 人。198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4件4 人。经审查提起公诉4 件4 人。1981~1982 年共受理移送起诉案18 件33 人,提起公诉16件28 人,免予起诉2 件5 人。1983~1986 年,共受理移送案33件54人,公诉32件54人,其中追诉公安机关漏诉3人,免予起诉11件19人。1987~1990年,共受理起诉案62件92人,提起公诉51件73人,免予起诉11件19人。1991~2000年,共受理各类起诉案113 件177 人,提起公诉84 件130 人,追诉1 件1 人,免予起诉9件11人,退回补充侦查7件9人,积存8件16人。2001年,共受理起诉案10件13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件13人。

三、法律监督

1990~1996年,对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2件。向公安机关、法院提出书面建议1件,口头建议多次。1995~2001年,对公安机关1994 年以来办理的684 件刑事、治安等案件进行复查,开展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4 件4 人,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件4人。2000年10月,对陶乐县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等行政执法部门1999年1月~2000年8月期间查处的78 件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的专项法律监督。

第三节 经济检察

一、案件查办

1955~1966年,受理举报线索42 件42 人,初查后决定立案侦查15件15 人,提起公诉15件15人。1979~1981年,共受理查处一般经济案2件。1982年,抽调三分之一的人员深入调查摸底,当年受理线索6 件,立案1 件1 人,挽回经济损失2515 元。1983~1984 年,派出干警连续三次对全县37个单位进行调查,寻找案源,了解、掌握经济犯罪活动的特点、规律和动向。发现查办了6件,因不够立案条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配合陶乐县纪检委清查了陶乐县水利电力局和陶乐县牧场的经济账目。1985年4月,派员到粮食、供销系统和金融部门调查了解,受理线索2件,立案1件1人。1986年,检察院调整充实办案力量,当年受理举报线索2件,立案侦查1件。1987~1988年,受理经济案件线索6件,立案2件,挽回经济损失6822畅24元。协助税务部门查处偷税、漏税案2 件,追回税款2542畅63 元。1989 年9月,共受理群众和有关单位举报5件,立案侦查2件5人。其中贪污案1件4人、偷税案1件1人,挽回损失2.9万元。1990年,成立反贪污贿赂检察科。至1992年底,受理各类线索19件,立案5件5人,挽回经济损失8畅7 万元。1993~1997 年,共查处偷税漏税抗税案26 件,为国家追回税款11万元。1994~2000 年,受理举报28 件,立案4 件5 人,挽回损失26 万元。2001年,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4件,决定立案侦查2 件2 人。其中侵占集体财产案1件1人,贪污案1件1人。提起公诉1件1人,挽回损失2万元。

二、职务犯罪预防

1998年起,坚持“标本兼治”方针,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通过查办案件,与发案单位共同查找原因、分析根源、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1999年,中共陶乐县委向全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批转了检察院起草的“关于陶乐县建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实施意见”,规定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和竣工验收,必须有检察院到场监督。至2001年度,检察院派员参与招投标工程28项,竣工验收工程21项。

2001年,根据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制定了枟关于预防金融系统职务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办法枠,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职责。每年与金融部门签订枟廉洁协议书枠。派员给金融、工商、建设环保等部门干部职工讲法制课4场,培训96人次。

第四节 法纪检察

一、案件查办

1955~1966年,共受理法纪案38件40人。初查后决定立案侦查7件7 人,提起公诉5件5人,免予起诉2件2人。1979~1986年,受理举报5件8人,立案3件4 人,起诉2 件3人,免予起诉1件1人。1987~1990年,受理线索6件,立案侦查2 件2人,提起公诉1 件1人,免予起诉1件1人。1991~2000年,受理举报16件,立案1件2人,免予起诉1 件1人,不予起诉1人。2001年,受理线索2件,初查2件,未立案。

二、职务犯罪预防

2001年,检察院与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枟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的制度枠,对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执法部门预防、查办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目标、任务和配合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与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联合制定了枟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枠,就各自在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责、协作进行了分工,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的任务,是通过受理控告、举报、申诉、信访等工作,揭发打击犯罪,纠正冤假错案,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1955~1966年,受理控告申诉和来信来访787件,检察院办理167件,转办620件。

1979年12月设立总务信访组,截至1984 年受理控告申诉举报57 件,检察院办理19件,转办27件,存查11件。对解放以来历次运动中的案卷进行审查,共阅卷390 件,需要进行复查的38件。经核实,公安机关已作处理的31 件,其余7 件由检察院按政策规定,给予当事人补发生活费。

1985~1990年底,受理控申、信访94件(次),其中来信27件,来访67人(次)。查处86件(次),转有关部门办理8 件。对1955~1966年期间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共281 件312人。对原来作出免予起诉决定的8件8人,进行甄别,决定撤销免予起诉5件5人,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991~2000年,共受理控告申诉举报93件(次),其中来信84件,来访9人(次)。自行查处88件(次),转有关部门办理5件。

2001年,受理举报申诉案10件,检察院办理9件,转办1件。

1991年起,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接待来访群众的控告、申诉和举报,解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或法律咨询,解惑释疑,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1998年起,每年6月下旬组织全体干警,开展一次有主题的大规模“举报宣传周”活动,向各界群众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责、案件管辖范围、举报常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性等。2000 年开始,每年3月配合综合治理委员会,上街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

一、监所检察

1956年,陶乐县境内设马太沟劳改农场一处,在押犯2419 名,1957 年撤走。在此期间的任务,主要是检察关押管理罪犯、警戒、使用戒具和武器、组织劳动改造等活动是否合法,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纠正。

劳改农场撤离后,检察院的工作重点转向对看守场所的执法监督。采取平时定期检查、节假日重点检查、人犯多时随时检查的方式,不断加强监所检察工作。1955~1966 年,查办监所案件10 起,打击了重新犯罪,教育了在押人犯;依法纠正了看守所中错捕的在押犯10人,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1979~1985年,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看守所执行法律、政策进行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法律、形势、认罪服法、道德前途教育。同时注意检查纠正在押人犯饮食、居住、医疗卫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986~2001年,共向看守所提出检察建议9 件,口头建议多次。发生在押人犯自杀、绝食案2件2人,协助看守所干警及时制止。纠正异地关押犯罪嫌疑人超期问题1件。

每年对监外执行人员进行法律教育,督促各项监管帮教措施的落实。

二、民事行政检察

1998~2001年,共受理民事申诉案7件。除1件因管辖转石嘴山市检察院办理外,立案审查6件,建议提请抗诉2件,建议申诉人服判息诉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