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陶乐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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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12月,陶乐县政府设司法处,有审判官1人。1949年11月9日陶乐县人民法院成立。1951年10 月建立县人民法庭,行使审判权。1953 年11 月,选举人民代表期间,在县法院和察汗埂乡分别设立临时法庭。1956 年进行第二届人民代表选举期间设第一、第二巡回法庭。是年,向第一届人民代表会报告工作。1957年6月县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1968年3月县革命委员会保卫处成立,行使公、检、法权力。1973年4月保卫处撤销,恢复县人民法院建制。1976年4月在红旗、东方红公社和红卫、永红公社分别设立两个基层“三结合”人民法庭。是年12月县人民法院恢复审判委员会,由4人组成。1980年2月、12 月县人民法院先后分设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是年设办公室。1981 年12月,县人民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办公室负责执行工作。1987 年,审判委员会由5人组成。1989年3月,成立执行庭。1990年成立行政审判庭。1997年成立法警大队。2000年1月设立案庭。2000年3月,县人民法院实行内设机构重组,将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办公室、法警大队等8 个庭、室、队重组为立案、审判、执行和后勤服务四大块。

1949年11月县法院成立时,院址设在高仁镇。1990年6 月,县法院在县城建二层办公楼,建筑面积680平方米,造价22畅53万元。1997年,县法院建三层审判法庭,建筑面积437平方米,造价36万元。2000年5月,县法院投资86万元整体购买原工商银行陶乐县支行办公楼院,建筑面积1650平方米。

1994~2001 年连续8 年被评为县级文明单位。1995~2000 年连续6 年被评为县级治安模范先进单位。1997年被石嘴山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楼院。是年被评为全市政法系统执法执纪先进单位。1999年被评为全市政法系统人民满意政法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执行庭被县文明委命名为青年文明号。2000 年3 月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命名为全区人民满意的好法院。2000年10月被自治区党委、政府命名为区级文明单位。2001年被自治区高级法院评为全区法院先进集体。院党支部1997~2000 年连续三年被县委评为先进基层党支部。2001年被市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院工会被市总工会评为先进职工之家。1993~2001年,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审判业务目标管理考核中先后3 次获得综合第一,3次获得综合第二。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49~1985 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36 件,经依法审理,作有罪判决的466 人,占73畅3%。1978~1985年,县法院对建院以来所判处的613 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处理了180件186人,复查纠正122件127 人得到平反。1986~1992 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21件,审结率为99畅17%,给予刑事处罚85人。1993~2001年,共受理刑事案件195件304人,审结率为99畅49%。其中给予刑事处罚136人,占44畅88%。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49~1985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776件。1978~1985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21件,审结300件,审结率为93畅46%。

1986~1992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04件,审结470件,审结率为93畅25.审理婚姻家庭案件155件,赔偿案件122件,债务155件,继承纠纷2件,房屋7件,宅基地、土地纠纷11件,人身5件,其他纠纷15件。1993~2001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699 件,审结1697件,审结率为99畅88%。审理婚姻家庭案件358件,赔偿240 件,债务830 件,继承纠纷1 件,房屋55件,宅基地、土地纠纷19件,人身4件,特别程序1 件,其他纠纷67 件。通过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和保护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维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安定。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1年成立经济审判庭。1982~1992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09 件,审结109 件,审结率为100%,解决诉讼标的224畅07万元。1993~2001年,共受理经济案件449件,审结449件,审结率为100%,解决诉讼标的2444畅19万元。受理的经济案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为536件,占98畅89%,企业破产案件9件,占0畅017%。

第五节 执行

新中国成立后审理案件,实行审执合一。1982年枟民事诉讼法枠(试行)明确规定了审执分立的基本原则。1984年,法院办公室负责执行工作。1989年3月,成立执行庭,1997年实行审执分离,集中执行。执行庭工作职责范围是,本院生效的民事(经济)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以及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按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机关的决定、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二审终审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履行内容的申请执行案件。1989~2001年,受理执行案件1546件,执行1406件,执结率为89畅1%,执行标的9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