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名公书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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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章

户婚门

违法交易

已出嫁母卖其子物业

蔡久轩

本司昨因徐氏诉其子不孝,以事干风教,遂与追究。今子母到官供对,则知徐氏乃陈师言之继妻,元乞养一子,曰绍祖,又亲生二子,绍高、绍先,及女曰真娘。师言死,徐氏自将夫业分作五分,乞养之子一分,而己与亲生二子〔一〕自占四分,于条亦未为是,宜乎绍祖以偏爱议其母,母又以不孝加其子也,然犹有可诿者,徐氏犹能守志也。今既不能守志,而自出嫁与陈嘉谋,则是不为陈师言之妻矣。不为陈师言之妻,则是不为绍祖兄弟之母矣。既非其人之妻,又非其人之母,而輙欲卖其家之业,责其子之不孝,可乎?在法有接

脚夫,盖为夫亡子幼,无人主家设也。今陈氏三子年几三十,各能主家,亦何用陈嘉谋为哉?徐氏于子壮年事陈嘉谋,是嫁之也,非接脚也,安得据人之屋,卖人之业,岂有是理哉?其徐氏自卖所分一分之业,委是违法。刘通判者何人,乃敢违法交易。户婚不属本司,牒州径自追究,照条行。然徐氏之嫁陈嘉谋,是为陈嘉谋之家人,虽不当干预绍祖家事,然绍祖兄弟前日固尝以母事之矣。今虽已嫁,亦不应有所凌侮。且免断一次,责戒励状外,示徐氏、陈绍祖径自赴州听候,元案并遣下。

〔一〕亲生二子“二子”,原作“三子”,据明本改。

〔二〕母又以不孝加其子也“母”,据明本补。

〔三〕各能主家“主”字原缺,据明本补。

〔四〕徐氏于子壮年事陈嘉谋“子壮”,原作“去”,据明本改。

〔五〕陈嘉谋原作“陈嘉谟”,据明本改。

出继子卖本生位业

蔡久轩

所拟已为详尽。余自强出继余端礼,系是绍定五年经县、经提刑司除附,张皇如此,谁

不知之?李宅买自强田业,印契乃在绍定六年正月,则是自强于出继一年之后,盗卖本生家田,李宅明知违法,而明与交易也。设使余自强不曾出继别位,而瞒昧母亲出卖,犹合钱归官,业还主,而况为他位之子,乃盗卖本生位之业,违法悖理,莫此为甚。李安抚宅抵拒监司、州郡及御史台已判断毁抹之契,十五年不肯出官,强行收苗,横已甚矣!纵不监李宅苗还许氏,岂有监钱还李宅之理?余自强、夏潭各从杖八十,并监纳苗钱入官。伪契非特假作许氏花押,兼所写字画皆在朱印之上,又无年月,全不成契照,可见作伪之拙,毁抹附案。业还许氏管佃。余照拟行,仍申御史台照会。

〔一〕作伪之拙“作”,明本作“诈”。

卑幼为所生父卖业

蔡久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