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名公书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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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章

此项齐元诉业事,本州岛佥厅之所断,本司检法之所拟,皆为失之。天下岂有二父二本之理也哉?抚育之恩固深,而继承之义尤重,为人后者,不得顾其私亲。设齐元诉取其父之业为不当,则齐元席卷其业以归齐公旦之家,亦不必为齐司法之子,而继絶、检校之条皆可废矣。此不特于法有碍,而于理亦有碍,使人不知有父子之大伦者,皆自兹始也。

况卑幼产业为尊长盗卖,许其不以年限陈乞。齐元陈乞于齐公旦死后,亦非可以厘革论。但本司不欲侵运司事,难以裁断,给据付齐元,仰更自经州陈诉。

正典既子母通知不得谓之违法

典、絶两契皆是周道卿亲笔,所谓“母亲卢氏”四字不同,乃是真草有异,谓非周道卿之笔,则吾不信也。周道卿典契押字与絶契押字,诚是不同,但押字或然随时改易,事在出业之人,不干得业人之事。若使得业人伪为,则正当摹效使之相似,岂有故作两样之理?卢氏押字,或印或写,亦是此类,遇笔则押,遇印则印,又何拘焉?又典买只凭牙证,既有陈德清证契,胡为更支蔓强聒?又卢氏初词称倚当,再词称典当,若倚当不必批支书,既批支书,则不得为倚当,此一项卢氏已自虚妄。惟絶卖不批支书,其絶契中已自射破,而卢氏独凭此罅隙,便谓其子违法断骨,而己不知情。所谓违法之事,世或有之,须至子弟不肖破荡,然后私自典卖,不使父母闻知。今正典系母子通知,而絶卖乃独诿其子,絶卖已及一年,初无词说,而其子死方一月,便发此词,情可见矣。更下编録司,呈条取见批典不批絶,有无不成交易,以凭施行。

再判:上件事当职前判已了絶,惟支书批典不批絶一项可疑,近使、府断詹保、丁斗南

公事内,丁县丞支书批典不批絶,亦不受理,案照例门示卢氏,毋得再词。

共帐园业不应典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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