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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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

(一)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学校对依法归责于他的一定行为或者事件给学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以自己的财产向学生所为的财产给付。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称为赔偿权利人□,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称为赔偿义务人□。

(二)损害赔偿在学生侵权伤害事故中适用的条件

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是多种多样的,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不仅仅限于赔偿损失。适用损害赔偿存在一定的条件。对学生财产权的侵害,可能导致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例如没收学生的课外书籍,可以返还该书籍,在此情况下,不存在适用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该书被教师遗失,返还原物已经不可能了的情形下,适用损害赔偿就是必然的选择。可见,在侵害财产权的情形下,只有在无法适用对当事人利益保护最为周全的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责任形式的情形下,损害赔偿才有适用的余地。对学生人身的侵害,一般的会造成学生的财产和精神两种损害,由于对学生人身损害导致学生财产的损失,通常是医疗费、营养费用、护理费等经济支出,对此只可能适用损害赔偿。对于对学生造成的精神损害所适用的民事责任形式也是比较多的,例如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形式。此时的赔偿损失是惩罚性等,因此可以任意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也持此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三)学生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与范围的确定

1.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全部赔偿原则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适用该项原则的时候,我们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不能以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作为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也不能根据行为的社会危险性的大小作为依据,只能以财产的实际损失和精神利益的实际损害作为赔偿责任大小的标准。侵害人的过错通常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大小并不具有实际意义,只是对责任的有无起到重要的作用,在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赔偿责任并无大的区别。同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确定刑事责任中,起着重大的作用,但在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时,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然而,对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就起重要的作用,加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承担较重赔偿责任的重要根据。因为,对于精神的损害是无法衡量的,一般的认为是一种惩罚,因此就应当根据其主观的恶性确定赔偿范围,因此这个时候过错就是重要的参考标准。

②全部赔偿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中,都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使是精神损害,也有精神利益中财产因素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财产损害中,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在人身伤害中,医治伤害所支出的医药费等费用,是直接损失,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则是间接损失;在精神损害中,为恢复权利而支出的费用,是直接损失,因精神损害而少收入的利益,则是间接损失。全部赔偿原则要求损害赔偿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而且对确定的间接损失也要予以赔偿。同样的道理,因为精神损害的无法衡量和真正弥补,所以不存在对直接和间接损失的区分,其范围根据相关法律予以确定。

③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因侵权而导致的学生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所带来的必要费用的损失,也是当事人的损失,导致了当事人的财产的减少,是由于侵权所带来的一种不利益,根据全部赔偿的精神应当赔偿。

④全部赔偿所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所谓的合理损失,就是侵权行为直接引发的,根据常识可以判断出的损失,这些损失往往要求有证据证实,有法律根据。也就是说所谓全部赔偿,并不是对学生伤害过程中所存在的所有的损失进行赔偿,而是对由其引起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因此,那些当事人本来可以避免的扩大的损失,以及当事人故意扩大的损失当然不能得到赔偿。

(2)财产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惟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赔偿。同样,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对于精神损害,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以财产赔偿之。对于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损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没有其他更合适的救济方式。也就是说在确定了适用赔偿损失这种责任形式后,用来履行义务的只能是财产,而不能有其他的形式,如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形式。

(3)损益相抵原则。所谓损益相抵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原则。其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受害人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

①构成要件:其一,须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成立。构成损益相抵,必须以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为必要要件。其二,须受害人受有利益。其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积极利益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增加,后者为应减少的财产未损失。其三,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间的因果关系。

②损益相抵的计算与折抵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a。损害造成的损失与利益均可以金钱计算时,直接相减,扣除利益,直接赔偿差额。

b。对于损害造成的损失已经金钱赔偿者,应当由赔偿权利人将新生之利益退还给赔偿义务人,实行损益相抵。

c。实物赔偿,新旧物的差价,应由赔偿权利人退还赔偿义务人,否则权利人对差价为不当得利。

d。返还原物,对所得消极利益,应退还返还义务人。

e。在人身伤害致残、致死的场合,赔偿义务人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其他间接受害人应定期给付生活补助费的,如果要把将来的多次给付变成现在一次性给付,应当依霍夫曼计算法扣除中间利息。

(4)过失相抵,也被称谓混合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失的时候,根据双方过失程度,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即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金额或者免除赔偿责任。这个内容,在上文有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5)衡平原则。所谓衡平原则是指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适用该原则的顺序是在适用全部赔偿、财产赔偿、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原则之后。只有在适用其他的赔偿原则已经确定了基本的赔偿责任范围之后,才有适用衡平原则的余地。正确的适用衡平原则必须做好以下几个事项:

①适用衡平原则的前提,必须是已确定赔偿责任构成,在此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大小时,适用这一原则。如果不具有这个前提,即赔偿责任尚未确定,就不能适用这一原则。应当注意的是,适用衡平原则的前提,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确认构成侵权责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确定的赔偿责任,不再适用衡平原则。其原因,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已经考虑了衡平的因素。

②衡平原则适用的顺序,应当在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和损益相抵原则之后。衡平原则的适用,应当是在最后,在适用其他赔偿原则已经确定了基本的赔偿责任之后,才能考虑衡平。

③适用衡平原则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考虑最多的,是当事人的经济情况。主要应考察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必要的经济支出,以及家庭的富裕程度。由于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很多情况下,学校是加害人。而大多数的学校是公立学校,就有公益性质,其经济来于主要是国家的财政,并且这些财产也主要用于教育管理活动。因此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特殊性也是考虑的主要内容。除此之外,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如社会风俗、习惯、舆论、当事人身份、特殊需求等等,综合判断,考虑是否可以减轻赔偿责任。考虑这些状况,不仅要考虑加害人的情况,也要考虑受害人的情况。如果仅仅考虑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有时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的结果。

④适用衡平原则,应当为学校的教育管理活动留有必要的财产。适用衡平原则的结果,是减轻赔偿责任,降低加害人的负担,本身就是对加害人有利。其承担责任的极限,在于承担责任以后还必须保留维持和发展学校的必要财产。例如学校的教育设施就不能拿来清偿其责任。

(四)直接侵害学生财产权利时财产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在教学管理中,教师非法没收学生物品,进行所谓的罚款,甚至毁损学生的财物的事情是比较常见的现象。虽然这种侵权行为并不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所调整,但是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为不受法律制裁。相反,我们认为应当把这些行为规定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去。

侵害学生财产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在损害发生时候已经具备现实的成就条件,仅仅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才使其丧失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一般的间接损失包括:

1.经济利润损失。赔偿范围限于经营者在现有营业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所能获得的利润。计算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以该营业者在损害发生前一段时间内的平均利润为准,而是以该营业者损害发生当时条件相当的营业者的经营利润为参数计算。通常人们认为,这种损失不可能发生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但是在高校中学生自主创业组织的出现使得这种损失可能出现,因此有必要在此指出。

2.孽息损失。孽息分为法定孽息和天然孽息。法定孽息主要是指利息和租金。如非法侵占他人资金,会带来利息损失,非法占有、拆除、查封房屋,则会产生租金损失。非法没收学生的财物,就有可能导致法定孽息的损失。天然孽息是动植物依据自然规律而产生的增值,如毁坏果园,应按该果园的通常产量赔偿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直接财产损害的赔偿具有普遍适用性。间接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则受到限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赔偿直接损失的情况下,不得计算间接损失。

(五)侵害人身权利时财产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侵害人身权利同样也会导致当事人财产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就有一个共同要克服的问题,就是如何合法合理地界定它的范围,从而公正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范围和方法的确定就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1.确定赔偿范围和方法的法律依据。

在我们看来,这种损失范围的确定首先是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因此清楚地知晓相关的法律依据是十分必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到第147条的相关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之后的条文。

(4)上海市的地方法规《上海市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也是确定上海市中小学学生损害的法律依据。

另外,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也具有参考意义。

2.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范围的具体项目和计算方法。

通常我们把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分成四个层次:(1)常规赔偿。医疗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费用;(2)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死亡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如果学生仅仅是普通身体伤害,仅仅需要(1)项的适用,如果是导致残疾,那么(1)和(2)就得联合适用,同理如果是导致学生的死亡,那么就是三项的合用。同时要注意,损害学生身体的行为同样会造成学生精神伤害和其父母的精神伤害,因此同时也要进行精神赔偿,这个在下一个问题中研究。同时由于这些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的复杂,我们在下一节具体讲解。

(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赔偿额

1.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对学生人格的损害会导致学生精神的伤害,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由于精神损害的不可计量性,适用不好就会带来一些不好的社会效应,甚至影响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需要对其范围的正确界定。我们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具体范围:

(1)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4)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精神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从本质上说,精神损害是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和评价的,所以如何确定其数额就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此问题在学术界有相当大的争议。我们认为这个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过错严重的,多赔偿,反之少赔偿。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侵权行为实施或者结果发生地平均生活水平。

3.具体的赔偿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要包括:

(1)残疾赔偿金,致人残疾而赔偿的精神抚慰金。

(2)死亡赔偿金,致人死亡而赔偿的精神抚慰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