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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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概述

(一)损害赔偿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学者们对损害赔偿的性质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一种债,也有人认为是一种民事责任。我们认为损害赔偿具有融合性,也就是说具有债的与民事责任的性质,但是它根本落脚点仍然是一种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等对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自觉履行赔偿义务时,该种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它的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学生伤害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是补偿学生的损失,虽然在侵害人身权的时候同时含有某种意义上的惩罚性,但是这不是其主要目的。此外,学生伤害损害赔偿是一种财产责任,也就是以财产来补偿学生的损失,而不管学生的损失是财产性还是人身性的。可以看出,赔偿损失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中,应当说是学生伤害处理中最常用和最常见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两种损害赔偿

1.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损害赔偿。

在因侵权导致学生伤害的案件中,损害赔偿被称为侵权损害赔偿,通常是指加害人对依法归责于他的一定行为或者事件给他方当事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以自己的财产向受害人所为的财产给付。在学生侵权伤害事故中,赔偿损失的基本原则就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侧重于补偿功能,着重保护当事人的现实利益。根据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的不同,可以把损害赔偿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所谓的财产损害赔偿,是对侵害财产的行为进行的赔偿。其中包含因侵害人格权所导致的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的支出等。而对人格、身份的侵权也可能对人的精神造成伤害,对它的赔偿就是所谓的精神赔偿。通常认为人格与身份的损害,是不能恢复的,也是无法计量的,也只能通过精神的办法、感情的办法予以补偿。但是给予一定的金钱赔偿,也可以表达加害人的一种歉意,表示法律对加害人行为的谴责,从而起到对受害人慰藉。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惩罚性的,是无法适用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因此应当与其他的非财产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配合运用,全面地恢复加害人的事前状态。

2.学生伤害事故违约损害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违约损害赔偿,又可以称为赔偿损失,是指因教育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所受损失的责任。其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害方的利益达到如合同履行后所达到的状态。其性质是补偿性。赔偿损失不是为了报复或者惩罚,而是为了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换言之,教育合同虽然没有得到正常履行,但是因损害赔偿找回不该失去的,获得应该得到的,也不失为换一种方式实现了合同目的。不过,教育合同具有特殊性,也就是教育合同的目的不仅仅是财产性的,还有其他的合同目的,如学生的升学等,这些合同目的是不能通过赔偿责任而得以补偿的,同样由于升学必须参加相应的考试,考试成绩达到某种标准,因此也不可能由违约责任来实现。我们讲的是导致学生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如学生遭受体罚导致学生身体伤害住院从而留级,除了赔偿其住院的相关费用,同时还要赔偿其留级一年的费用,从这个意义上实现合同的目的。此外,损害赔偿只不过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具体适用该责任形式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就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个问题由下文具体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