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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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学生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学生保险合同生效

学生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具备了一定的条件,而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约束力。《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着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一经生效,就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学生保险合同生效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生效要件:

1.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缔约能力。在学生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分别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一般是指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必须具备上述三个要件,才具有缔约能力。在学生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很多中小学生不能自己签定保险合同,而应当有其监护人代替签定合同。

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由决定的内心意思的真实反映,即内心意思和表示意思一致。在签定合同时,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欺骗、胁迫对方,使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相关的事项有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况。

3.学生保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的程序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如登记等。保险合同的内容也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皆自由,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保险合同就应是合法的。另外,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善良风俗等;社会的善良风俗习惯。

4.保险合同的特殊效力要件。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中,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以死亡为给付补偿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未对免责条款作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

(二)学生保险合同的效力状态

保险合同的效力状态包括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等。保险合同有效的情况上面已述及,下面我们就其他几种情况做讨论。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备合同有效所要求的条件,对当事人绝对不发生效力的状态。保险合同无效主要有三种情况:

1.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保险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虽已经生效,但是保险合同缺少非根本性的效力条件,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保险合同主要类型有:因欺诈而为的保险合同;因受胁迫而为的保险合同;乘人之危的保险合同;因重大误解而为的保险合同;显示公平的保险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保险合同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该约束力具有相对性,无过错方可以变更或撤消合同。

效力待定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以后,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还不确定,效力的有无最终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效力待定的保险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效力需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来确认。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法定代理人必须在催告期间内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追认了,保险合同就具有了完全的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保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