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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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学生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学生保险合同履行的原则

学生保险合同履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在履行合同时遵循的准则。主要有: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的原则是指学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投保人按着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着约定支付补偿金等。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反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强制履行原则。

所谓强制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生效的合同而取得的强制履行请求权,即当事人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对方必须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补偿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但是,保险人不得采用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学生保险合同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对方可以强制履行。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数额向保险公司支付,否则保险公司可以行使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受益人享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补偿金的强制请求权。

(二)投保人对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向承保人支付保险费。

学生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依照约定向承保人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后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另外,学生保险属人身保险,投保人不履行支付保险费时,承保人不得采用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防灾减损的义务。

防灾减损是投保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避免灾害的发生或减低损失程度。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生产操作、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3.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也称出险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的期限内,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将此情形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一般认为,及时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能通知的“最短时间”,将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通知保险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通知义务的除外。因迟延通知而导致的损失扩大,保险人就扩大的损失部分可以不承担责任。

4.投保人的施救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没有采取措施减轻损害发生时,保险公司就损害扩大的部分不予补偿。

5.提供证据和资料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补偿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人对合同的履行

1.向保险合同的收益人支付保险金。

学生保险合同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因此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是整个保险合同的核心所在,也是保险人最重要的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补偿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时,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补偿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补偿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受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补偿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可以拒绝给付,但必须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般认为,保险责任的范围为:(1)被保险人因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损害。(2)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收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第66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履行道德上的义务所造成的损害。(4)因防灾减损所致损害。(5)当事人约定的责任。

2.支付必要合理的费用。

必要合理的费用主要包括防灾减损费用、查明和处理保险事故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48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