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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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紧急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本条规定了学校的救助义务,即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的学生。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能先论事故过错和责任,必须根据学生受到伤害的程度采取妥善方法救助受伤学生。

(一)事故现场的紧急救助

事故发生后,紧急救助受伤害者是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学校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为自己推脱。

1.对受伤害学生根据需要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如实施人工呼吸、简单的外伤止血、造成骨折的简单处理、对中毒学生的紧急救助等等。采取这些紧急救护措施的情形往往是伤害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里,在医生没有到场或在送往医院的途中采取的急救措施,目的就是尽量挽救生命、减轻受伤学生的痛苦、预防并发症。

2.使受伤害的学生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接受最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对受伤害学生的及时救助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如果学生伤势明显轻微,如磕破皮肤等较轻的外伤,学校医务室能够进行安全处理的,可以在学校医务室进行消毒包扎治疗。学校没有医务室或学生伤势较为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安全地将学生送往医院进行治疗;(2)学校对于伤害程度难以确定的,应当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不可忽视大意,以免贻误治疗时机。(3)在治疗过程中,在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未到来之前,学校应当尽到照顾责任,以免因预见不到的原因导致事态恶化,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配合医务人员进行紧急处理;(4)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根据情况,将学生送往较大的医院或者医疗条件比较好的医院,或者及时求助于急救中心,使学生得到及时、妥善救助。在大中城市有条件的,学校也可根据需要求助于国际紧急救援组织(SOS),要求紧急救助。

无论采取哪种救助方式,一切都应当以有利于控制伤害的扩大和尽量减轻伤害后果为原则。要根据当时的情况,采取最有效的救助方式进行救助。

(二)伤害事故的现场保护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在紧急抢救受伤害学生的同时,要派人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保全证据,方便日后确定事故的责任。调查保全证据,是为事后妥善处理事故、解决家长与学校潜在纠纷奠定基础。一旦现场遭到破坏,缺乏有利的责任承担证据,不利于事故的公平公正处理。要详细记录事故发生时在场人员的描述,最好寻找多名事故目击者,以提高责任判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的物品,维护好现场秩序,疏散围观人员,安抚受惊吓的学生。如有必要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保全证据。

(三)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需要上报的事故范围是情形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并非事无巨细、情节轻重,都需要报告。报告的目的,无非就是请求上级部门协助处理好事故。因为情形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后果比较严重,影响面较广,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协助下处理事故,更能做到迅速、公正,利于受伤害学生健康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尽快恢复。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要坚持及时的原则,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时间距伤害事故的发生时间不能隔得太久,以利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情况和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纠纷的发生和事态的恶化。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果不能及时而妥善地处理,不仅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补偿受害学生的损失,而且还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甚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