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毛泽东邓小平民族理论比较研究
33671500000026

第26章 毛泽东邓小平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与实践(1)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我国各族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中,结合我国民族问题的历史和现实情况,逐渐摒弃了“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的口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它既维护了祖国的统一,又保障了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符合中国民族特点和国情特点。经过五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它是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种最理想的形式。它既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也是党和毛泽东的史无前例的创举。

一、世界上处理民族问题的三种方式

在国际上处理民族问题的方式不外有三种:民族自决权、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制。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以后,究竟采取哪一种方式来处理民族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但是他们认为民族自决权、联邦制、民族区域自治都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原则,无产阶级政党可以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

民族自决,在17世纪至18世纪时,被资产阶级作为“天赋”的权利提了出来,它是一个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口号。资产阶级提出民族自决,其用意是建立起适合资产阶级发展的具有统一民族市场的民族国家。马克思、恩格斯从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出发,赞成民族自决原则。早在《共产党宣言》和《论波兰》等著作中,就论及过这一原则。1878年马克思在给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的建议中,更明确地提出了这个原则:“必须在运用民族自决原则的基础上,并通过在民主和社会主义基础上恢复波兰的办法,来消除俄国佬在欧洲的影响。”

列宁对民族自决和民族自决权做过系统的论述。他指出,民族自决权包含民族分立和民族联合两方面的权利。他说:“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来讲,只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它只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表现。”马克思列宁主义在存在有民族压迫,特别是帝国主义压迫的条件下提出民族自决这一口号,这是为了保证各民族在政治上的自主、平等和不受压迫,是为了消除民族隔阂,加强各民族工人及其他劳动人民的相互信任,促进民族联合。但是分离绝不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目的,列宁说:“只有这个别的、特殊情况下,我们才能提出并积极支持建立新的阶级国家的要求。”建立集中统一的大国,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政权建设的总前提和总原则。

联邦制是指各平等民族国家之间的联盟。对于国家的联邦制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斯大林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持否定和反对态度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1848年就在《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中对联邦制表示了坚决反对的态度。列宁也指出:“我们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它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种不合适的形式。”只有在个别的特殊的条件下,他们才把联邦制作为一种由专制制度到民主,由分散、分裂到集中统一的过渡形式予以肯定和采纳,实行联邦制只是一种“例外”。就是当马克思主义者在特殊条件下肯定联邦制的时候,仍然要加上种种“附带条件”。俄国十月革命以后,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为了粉碎帝国主义肢解苏俄的阴谋,为了使俄国各民族重新集中统一起来,才把联邦制作为一种过渡的“特殊形式”肯定下来,成为后来苏联的一种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权、地方自治原则。从党的“二大”宣言到1938年以前多次声明“用自由联邦统一中国本部”、“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蒙古、西藏、新疆实行“自治邦”,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直到“七大”时还曾设想用联邦制模式,为求得中国之统一、民族问题之解决而建立“中华苏维埃联邦共和国”。

随着我们党日渐成熟,对国际形势和中国国情的认识进一步深化,特别是“七七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大举侵略中国,使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时,这就促使我党在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权、地方自治、联邦制方案等原则和经验的时候,采取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逐步地摒弃了“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口号,确定了在统一的国家内,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纲领。在我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内试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并于1947年5月1日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以后又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大力推行这一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

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在多民族的国家内,劳动人民取得政权以后,应当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条原则。但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或者具体制度,则是多种多样的。马克思或者列宁都从来没有要求各个国家脱离自己的具体条件,一律采取什么具体制度。前苏联和中国革命胜利后,分别实行了处理民族问题的不同模式。但是由于两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前苏联采取了联邦制,我国则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这是因为我国的民族关系、国情和我国革命发展的过程,同前苏联完全不同。

中国共产党在集中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实行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实践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建立统一的民主集中制国家的普遍原则。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确立这一理论、政策是成功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伟大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在当今世界解决民族问题的各种模式中独树一帜。

二、对毛泽东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历史考察

作为我党缔造者的毛泽东,一直把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1922年7月,在中共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党对国际和国内各方面的形势和社会力量进行了科学的分析,对中国多民族的历史状况和蒙古、西藏、新疆地区的特殊性和当时的复杂形势,提出了尊重边疆地区人民的自主权力,实行蒙古、西藏、新疆三部自治,在自由联邦制原则基础上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主张。大会指出,“只有打倒帝国主义以后,才能实现平等和自决”,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本部为联邦共和国,蒙古、西藏、新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制定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纲领。这个纲领,坚持了民族平等、民族联合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原则,对于促进我国各民族人民联合反帝、反封建军阀的革命斗争有着积极意义。“它是中国共产党民族自治政策的最早萌芽”。但同时这个纲领有着明显的局限性,一是对我国少数民族概括不全面,二是提出用联邦制统一中国,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它是模仿苏联模式的结果,带有照搬别国经验的教条主义倾向。

1923年,在党的“三大”上,进一步确定了国共合作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争取民族解放的斗争,又对新疆、西藏、蒙古和青海地区提出了实行自决的方针。在《党纲草案》第九项“党在当前的任务”中规定了“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族人民自决”。在这里强调了民族自决权,与“二大”所制定的民族纲领相比有了新的内容。

在1924年召开的包括李大钊、毛泽东等人参加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孙中山提出的著名的一大《宣言》。孙中山在这个宣言中除明确提出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外,还重新解释了民族主义。一大《宣言》中说:“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党最郑重宣言,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之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这样,“一大”就提出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各民族享有自决权”的原则。这是国共两党共同制定的民族纲领,完全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联合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自“二大”以来对民族问题有了新的认识的表现。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做出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提出了“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的民族纲领,并将它作为党的十大政治口号之一。为了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革命工作,大会要求中央在党委机关设立少数民族工作部来具体指导民族工作。1931年11月,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在其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进一步重申国内各少数民族的自决权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在《宪法大纲》中,还首次出现了“自治区域”的提法,指出:“蒙、回、藏、苗、高丽人等,凡是居住中国地域内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这里把自治区域作为自决权的具体表现,是认识民族问题的又一深入。此后,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这个《宪法大纲》重申了1931年《宪法大纲》中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组织原则的看法正由仿效苏联的联邦制而转向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家统一和民族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区域的提法,是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一大发展”。

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日本帝国主义加紧侵略中国,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全国抗日民主运动出现新的高潮。为适应阶级矛盾向民族矛盾的转变,党和毛泽东及时向全国各族人民发出了共同抗日的主张。1935年毛儿盖会议以后,党中央进一步制定了党在少数民族中的工作方针,分析了国内少数民族的阶级分化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条件,提出首先要支持各少数民族争取自身独立和解放的运动,在此基础上根据少数民族人民的意愿,建立民族平等团结的中华苏维埃联邦的主张。与此同时,针对日本帝国主义在蒙古成立傀儡政府的阴谋,中华苏维埃政府向蒙古人民发出宣言,深刻揭露日本帝国主义企图侵占整个蒙古地区的野心,痛斥国内反动势力对蒙古人民残酷压迫的罪行,声明中国共产党和红军肩负的抗日救国使命和为解放包括蒙古民族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而斗争的历史重任,号召蒙古族人民共同进行斗争,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宣言在充分尊重和维护蒙古人民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全面阐述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指出了蒙古民族独立解放的必由之路。宣言发表后,不仅使党领导的内蒙古地区蒙汉各族人民的抗日斗争得到了蓬勃发展,也对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抗日的革命斗争起到了促进作用。在关注蒙古人民革命运动的同时,党和毛泽东针对西北地区的政治形势及国民党反动派的划西北地区为“防共”地带的阴谋,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于1936年发表了对回族人民的宣言,号召回族人民和西北各族人民认清国家面临的危急形势,揭露国民党反动派的投降卖国政策,阐述了党的民族政策和回族人民的自决权力。在这一时期,尽管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毛泽东和党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方式上,仍然强调“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但由于党和红军直接在民族地区进行革命实践、直接处理具体的民族问题,这就为毛泽东民族思想的一些原则、策略的形成创造了客观条件,“民族平等,民族联合”已经成为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处理好民族问题已经成为中国革命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1938年10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会上毛泽东做了《论新阶段》的报告。报告从团结各民族共同抗日的目的出发,对于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纲领和政策做了详细的论述,全面阐述了我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主张:第一,允许蒙古、回、藏等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第二,在杂散聚居区,当地政府需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组成的委员会管理与他们有关的事务;第三,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和信仰;第四,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这些思想和主张的提出,尤其少数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提法,表明我们党“民族纲领政策原则上的一个很大的转变”。已经开始形成比较完备的民族政策纲领。六届六中全会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出发,开始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创造性的运用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走上了一条新的道路,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具体表现。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开始设立了民族工作机构。1939年初,我党正式成立了西北工作委员会。1940年4月,在毛泽东的支持和指导下,西工委拟定了《关于回回民族问题提纲》;同年7月,又拟定了《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这两个提纲,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详尽地分析了回回民族和蒙古民族的特征。这两个提纲,贯彻了“团结回、蒙民族抗日,共求解放,共同建立统一国家”的中心思想,是党对少数民族实行马列主义民族平等、民族团结联合原则的具体体现,成为指导我党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奠定了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基础。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中提出了“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回蒙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古回民族的自治区”等主张,这是我们党依据多年来在陕甘宁边区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权的实践经验,首次正式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在这个基本政策的指导下,后来相继在定边的四五个区和城关镇的两个自然村为回民自治区。以后又在伊克昭盟建立了城川蒙民自治区。陕甘宁边区政府还设立了民族事务委员会,来指导从事民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