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国际图书与版权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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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版权与图书版权贸易(6)

②版权交易的权利内容条款。在涉外版权合同中要明确被许可或转让的是哪一项或哪几项作品使用权,比如: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商品化权等。一旦在合同中确定了作品使用方式,被许可方或受让方便不能擅自更改,也不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超越其使用作品权利范围,否则,就构成侵权。

③许可性质条款。即要在版权许可合同中明确是专有许可还是非专有许可,因为这两种许可性质是不同的。专有许可是指版权人授予版权使用者享有以某种特定方式使用作品的排他性权利,版权人不得再将此项作品的使用权利许可给任何第三方;非专有许可是指版权使用者享有的某项作品使用权不是独占的,版权人还可将此项权利再许可他人。当然,专有许可使用费要高于非专有使用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与出版社订立的图书出版合同是一种专有许可合同,但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中并无此规定。因此,在版权引进贸易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外方作者授予我方出版社的是专有许可还是非专有许可版权,以免日后为此出现版权纠纷。

④许可权利的地域与期限条款。在涉外版权贸易合同中,要非常明确地规定被许可人在什么地域范围内使用版权人的作品,以及这种作品使用权的有效期的起止时间。这方面的条款规定至关重要,因为被许可人行使被许可的对作品的使用权,不论是超出地域范围,还是超过有效时期,都属侵害版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⑤违约责任条款。跨国版权贸易的复杂性使贸易中难以控制的因素较多。为防止违约行为的出现,对于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责任,必须在合同中予以事先规定。

⑥法院地或仲裁地和法律适用条款。由于各国著作权法存在较大差异,各国受理版权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庭对于同一案件可能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因此,在涉外版权贸易合同中规定有益于己方的解决版权合同纠纷的法院地或仲裁地条款及法律适用原则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有时,双方也可选择第三国法院或第三国仲裁庭作为解决可能出现的版权合同纠纷的法院地或仲裁地。

(4)对外版权贸易合同的履行

合同达成后,贸易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其核心内容就是版权购买者以一定方式、按一定程序支付版税。目前,版税支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版税制。这是西方出版界最常用的付款方式,其计算公式是:

版税(转让费支付金额)=出版物定价×发行量(或实销数)×版税率

其中,出版物定价可按目录定价(List Price)或按扣除各销售环节的发行折扣后实际销售价(Sale Price)。按目录定价时,版税率一般为6%~12%;按实际售价时,版税率要比前者高些,约10%~20%。通常情况下,发行量常为实际销售册数,且由于销售渠道(批发或零售)不同,实际售价也不同,计算版税时按不同售价的实际销售册数分开计算。从版税计算公式来看,出版物的定价较稳定,所以出版物的印数与版税率就成为决定版税收入的主要因素。正常情况下,发行数量少的,版税率相对来说要高些。版税率的多少虽然有上述的一般范围,但在具体的国际版权贸易中,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并无固定的标准。

在版权引进时,国外出版社一般都要求定期给他们通报销售数字,如每三个月或每半年一次,他们将依据这个报表收取版税。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国内少数出版社没有经验,也不守信用,常常不按期给对方报报表,付款也不及时,更有甚者,少报销售数字,这样的合作不可能长久。在采用版税制的情况下,特别需要诚信与自律。

而在版权输出时,由于我国出版界还缺乏到国外核实不同实际销售价和实际销售册数的办法及渠道,所以,为保险起见,一般在合同中规定以实际印数作为版税计价册数,且往往在合同中还规定首次最低印数及最低定价,并在签约时预付部分金额,一般为按首次最低印数、最低定价及版税率计算所得应付金额的1/3至1/2,预付金一般不退还(即使出书后实际应付金额低于预付金),以保障出让使用权的应得利益。

不少人对版权使用费支付金额称为“版税”(Royalty)不甚理解,实际上,版税并不是一种税收。在出版社所属两国间制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税款应各自向所属国缴纳,否则这笔款由何方支付,应在合同中写明。在没有说明的情况下,一般是从版税金额中扣除。在版权引进时,为避免双重征税,汇款出境要缴10%的所得税,这要在合同中注明,并在汇款的同时附上税单。

②一次性结算制。这种结算方式可以用于版权使用费的结算和版权买断费的结算。版权使用者一般以版权作品的页数或字数为标准一次性结算版权使用费,并支付给作品版权拥有者。在这种情况下,版权使用者自行决定印数与定价,其经营状况与版权许可方已无关系。许可合同有效期满时,版权者将收回许可给版权使用者以某种方式对作品使用的权利。而“买断版权”意味着版权主体的转移,即买方支付一笔费用后,版权贸易合同中的权利就永远归买方所有了,自然也就没有版权使用期限的约束,因而版税也比较高。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之间的版权贸易,由于核查上的困难,也倾向于使用这种付款方式。现在越来越多的知名作家将自己的文艺作品手稿采用拍卖的方式转让使用权,是一种一次性的竞价投标,实际上是一次性结算的变型。

③稿酬制。以文字作品为例,即以字数或版次来计算著作权使用费。稿酬的高低取决于稿件的质量、作者的知名度、市场需求、出版者的支付能力等诸多因素。这种付费方式也是在我国国内版权贸易中历来使用的付费方式。

④利润分成制。这种付款方式应用于合作出版的版权交易之中,贸易双方按各自投资的比例分配利润。

⑤混合制。这种付款方式是上述几种方式的综合运用。比如,在一定印数以下采用一次性结算制,超过该印数时采用版税制;又如,一次性结算的金额与实际销售额挂钩,等等。由于这种付款方式操作难度大,因此,在实际中使用得不多。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包括支付贷款在内的各个环节的合同要求都应该严格执行,唯有如此,才能与外商建立起相互信任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国际版权贸易的路才能越走越宽。我国出版界的“百年老店”商务印书馆便是这方面的成功典范。商务印书馆在引进版权、出版译本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严格履行合同的原则,严格选择译者,保证翻译作品的质量;遇到一些变化情况,需要对合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均及时通告对方,共商解决方法。因而,商务印书馆与一些著名的有实力的出版商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20世纪80年代初,遵循国际惯例,商务印书馆与牛津大学出版社合作出版了《精选英汉汉英词典》,由于合作愉快,后又从牛津大学出版社引进了《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与朗文出版公司合作出版了《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同时,也与美国兰登书屋,日本的小学馆,法国的拉鲁斯出版公司,德国的贝塔斯曼出版公司、朗根舍特出版社等世界出版业巨头之间均有令人满意的合作成果。这些又为商务印书馆进一步走向世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5.国际版权贸易信息渠道分析

从某种意义上讲,版权贸易实际上是一个由版权信息的获取、分析和使用等一系列环节构成的版权信息流。其中,版权信息的获取环节表现为版权所有者通过什么信息渠道了解其版权作品需求市场所在,更表现为欲引进版权者通过哪些渠道可及时而较全面地了解作品版权卖方市场信息。版权信息的分析与使用是指在对版权市场信息充分占有的基础上,分析某作品的市场潜力,进而决定是否要就此开展版权贸易活动。由此可以看出,版权信息的获取是基础性的关键环节,尤其是在面对纵横交织、瞬息万变的国际图书及其版权市场时,更是如此。

为使版权信息获取及时而有效,必须了解和熟悉有关国际版权贸易的信息渠道,并且充分而有效地利用好一些重要的信息源。国际版权界目前较常用的版权市场信息渠道主要有四类:国际图书博览会、版权代理者、互联网版权信息市场和与有关方面直接联系。

早在16世纪,德国的莱比锡就开辟了春秋两季的书市,那时的书商们通过相互交换图书来满足各自的需要。延续这种书业传统,目前国际出版界每年在世界各主要国家都有大大小小的图书博览会和书展,其内容已从单纯的图书商品交换发展为集版权贸易、信息交换、图书采购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国际书业大聚会,是获取国际图书市场信息的重要渠道。关于国际图书博览会(或国际书展)请参阅本书第一章内容。

(1)涉外版权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代理中,如果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具体国家的角度来看,介入了涉外因素,便构成了国际代理或称涉外代理。从代理人角度来看,一般能够发生国际代理的基本情形大致有如下几种组合:①一国人代理本国人在外国的法律行为;②一国人代理外国人在本国的法律行为;③一国人代理第二国人在第三国的法律行为;④一国人代理外国人在该外国的法律行为。

不论哪一种涉外代理,与国内代理制度相比,具有以下两大特点:①涉外代理的成立往往既要符合本人所属国家的法律法规,否则本人不能委托、授权或授权无效,又要符合代理权行使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否则代理权不能依法行使。②涉外代理者多为公司,其所涉及内容之复杂、市场范围之广泛等都远非国内代理所能比拟。

涉外版权代理是在版权领域中的涉外代理,是作品版权所有者委托某代理商在其授权范围内代理其作品版权市场运作事宜。在国外,版权代理制度历史悠久,且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里,大多数成名的作家或以写作为生的作者都有自己的代理商,由他们的代理商来负责其商业运作,这样作家就可以专心致志地埋头写作。代理商代表作者与出版社谈判,促使其所代理的作者的著作出版,然后从出版收入中提取佣金,佣金一般为作者收入的10%~20%。除为成名作家代理外,一些颇具眼光的代理商也为某文坛新秀做代理,以期有朝一日他能“一鸣惊人”。基于这样的目的,代理商以其灵敏的市场嗅觉耐心地劝导作者修改作品,以使其著作顺利出版并且畅销。一些有经验、有实力的代理商除了为其代理的作品在国内找市场外,更主要的是利用其市场信息网络将该作品推向国际版权市场,就该作品与国外出版商谈判在一定条件下的版权转让事宜。此外,代理人还会积极地将作品的其他使用权向报纸、杂志等相关媒体推销,最大限度地实现作品的市场价值。

在国外,多数大型出版社都与世界各主要语言地区的一些代理机构有合作关系,或者雇请专门的代理商代理自己与其他语言地区的出版社联络,并处理有关图书版权海外销售事宜。以德国为例,当新的选题计划确定之后,德国出版社的国外版权部通常要审查一下自己对哪些作品拥有国外版权,把这些书目集中成简短的介绍,并收入到用英语写的新书目录里。图书正式出版前数星期就可以把国外版权目录分别寄给在美国纽约、英国伦敦、法国巴黎、日本东京、西班牙马德里、意大利米兰、荷兰阿姆斯特丹、瑞典哥本哈根或其他地区的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对于那些达成交易机会很大的作品,除了寄给对方关于外国版权的新书目录外,书正式出版后还应寄给对方一本样书,并特别附上一封英文信,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再把它们寄给可能会感兴趣的本语言地区内的出版社,因为代理商更了解当地的市场行情,能够更好地判断哪类书更适合于哪家出版社。外国版权转让合同由代理机构或代理人负责谈判签订。代理商的报酬以佣金形式支付,一般为版税金额的10%~20%。

从上述德国书业涉外版权代理模式可以看出:涉外版权代理是一国书业打开国际市场、作品版权走向世界的一个十分有效的信息渠道和业务手段,担负着沟通国内与国外图书市场的重要的桥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