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国际图书与版权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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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版权与图书版权贸易(7)

(2)网络版权信息

当今世界已处于一个迅速变化的网络时代。作为全球最大的网络书店,亚马逊网络书店的创始人、电子商务之父杰夫·贝佐斯在谈及亚马逊网络书店的构想起源时,曾道出其对网络技术前景的敏锐感触:在1994年初始(互联网刚刚诞生),每天起床就会不断发现网络的用途。的确,网络的用途就像计算机网络上通过的比特数目一样多如微尘。互联网正以2300%的惊人速度成长,极少有其他事物可与之比拟。正是由于贝佐斯这种对网络技术的敏感并且立即付诸实施的效率,才有今天亚马逊网络书店成为全美纳斯达克高技术股市场股王的辉煌。“亚马逊”的传奇佐证了在信息时代,网络技术有效应用于现代经营对成功至关重要。

面对可能创造巨大商机的网络技术,国际版权界并非等闲视之。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即时性宣传自己,发布作品信息,同时也从网上及时了解整个书业的出版动态已成为主要方法。不仅如此,国际出版界还意识到网络的交互性将把版权贸易由传统的拍卖大会部分地演变为虚拟的网上电子盛会。跨国跨地区的版权买卖、“国际组稿”、“国际投稿”均可以通过轻轻地“点击”即可完成,而不需遍访全球,成本低而效率高。

网络版权信息充斥整个互联网,在网上寻找版权信息时,要注意查看相对权威的网页信息,同时还要根据本社所涉领域,有目标、有针对性地查找相关网页,否则,如果在网上随意漫游,则难以有成效。一般来说,网络版权信息可以从国家版权机构网页,综合的图书市场动态信息网页,各有关著名的出版商、出版集团、批发商的网页等几类相关网页中寻找。

(3)及时获得国外图书版权信息的其他渠道

除了定期参加各种国际图书博览会、设立涉外版权代理网络、经常性地浏览相关网页等相对稳定和制度化的信息渠道可获取国外版权信息外,还有一些随机性的可及时获得国外最新图书版权信息的信息渠道。比如通过与海外合作伙伴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可以获得海外最新图书版权信息,并且以此信息为基础开展版权贸易,成功率很高;也可通过驻外机构获取有关国家书业市场信息;还可通过有关学者获取相关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信息。

(4)中外版权贸易市场信息渠道的比较分析

目前,国内外出版商与作者对于上述各类涉外版权贸易信息渠道的利用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形成了国内外涉外版权贸易市场信息流的不同。

国外版权业发达国家对外版权贸易信息流的最大特点,就是代理商是版权输出方与输入方信息沟通的重要桥梁。活跃于国际图书版权市场的代理商,往往精通版权贸易知识和业务的国际惯例,具有较强的社交技能和谈判水平,通过长期从事涉外版权代理,他们往往拥有自己的市场信息网络。通过这些代理商从事对外版权贸易,不仅有助于版权贸易的达成,而且达成的版权贸易的经济效益也要高些。这是因为,代理商的佣金(10%左右)是从出版商或作者的收入中提成的,只有出版商或作者的收入提高,代理商的佣金额才会“水涨船高”。这种约束与激励利润分配机制内在地驱动着代理商最大限度地利用其智慧与市场网络,向全球各个可能的市场及媒体推销其代理的作品版权,从而客观地实现了出版商和作者的作品走向世界、创造效益的最终目的。

此外,国际书展在其中也是一个重要的信息渠道,对此业内人士逐渐认识到其积极的作用。国际图书博览会(国际书展)是一个巨大的知识信息中转站,作为知识交流、信息传递的枢纽,各国出版家、图书业者通过国际图书博览会可以达到信息和通信的直接沟通。但是如何充分利用好图书博览会的信息桥梁价值,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出版社在实际操作中差异较大,由此产生的版权贸易的效果也相去甚远。

在我国对外版权交易的信息沟通渠道中,代理商是缺位的。我们认为,版权代理是版权贸易发展的重要支撑。版权代理是版权贸易职能进行分工的产物,是版权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市场主体,是版权贸易市场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版权代理机制的缺位,不利于我国对外版权贸易的迅速繁荣和健康发展。

造成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目前大多数出版社还没走出旧的经营理念,认为自己可以直接寻找国外出版社洽谈版权贸易,而不需要中介代理,更不想平添10%左右的代理费用,版权代理意识比较淡薄;二是我国现有的涉外版权代理机构的业务并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个别省的涉外版权代理机构形同虚设,几年也不代理一项业务。版权贸易市场版权代理中介机构的缺位,说明我国版权市场还未成熟,版权贸易主体从事涉外版权业务的随机性较强,规范而有效的版权代理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三)版权保护

版权保护是版权贸易中极为重要和敏感的问题,它贯穿整个版权贸易过程的始终。从版权贸易的洽谈开始,签约、履约、违约责任,还有新出现的权利(如数字化作品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都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以保证版权贸易的成功,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版权代理机构、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在涉外图书版权贸易中,主要涉及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关系,在有版权代理机构代理版权交易的情况下,还涉及版权代理机构。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又出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作品的传播领域还扩大到数字化制品和网络环境,因此使用者的概念还延伸至数字化制品制作者、网络公司、数字图书馆等。法律规范的是整个版权贸易市场,保护的是著作权人、使用者和新使用者这几个方面的利益,而不单单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创作,促进传播,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在涉外版权贸易中,著作权人与使用者是涉外法律关系,而新使用者使用这类作品时,还涉及与原著作权人、原使用者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