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版权贸易洽谈中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在涉外版权贸易中,著作权人和出版社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贸易活动。出版社应当尽到注意的义务,认真检查著作权人授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使自己的权利免遭侵害,保障社会公众享有更真实的文化权利。为此,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版权归属证明。在出版社没有对外版权贸易经验、没有专业人员从事版权贸易业务时,委托权威的版权代理机构运作不失为开展版权贸易的一条捷径。在我国内地的版权代理机构中,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上海、广西万达、北京等版权代理公司在涉外版权贸易中表现比较活跃,他们都有一批精通外语和版权业务、熟悉国际版权贸易操作规程的专业人员,可以为著作权人和出版社提供从洽谈、签约、监督合同履行到图书出版的全程专业服务。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是目前全国代理公司中从业人员数量最多、代理业务最多、最具权威性的国家级版权代理机构。该公司与俄罗斯、东欧等国家和地区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版权代理机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大出版公司、著名作家保持着较好的合作关系,为国内出版社代理引进了很多版权作品,是全世界代理俄文版权最多的代理公司,我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出版俄文图书最多的国家。代理机构不仅可以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的权益,还可以使著作权人更安心创作,出版社更认真履行编辑出版发行的职责。
2.签约中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新著作权法规定了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但这并不是说当事人不得对合同内容根据具体情况有所调整。著作权法列举的合同内容只具有提示性和示范性,当事人完全可以自行约定,但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授权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作品载体)、权利种类、是否专有权、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法律适用等条款协商一致,约定清楚,准确无误,避免约定不明,产生歧义。尽量使用国际通用的法律专业用语或约定俗成的词语。
这里需要注意“分许可”的问题。如果合同约定著作权人授予出版社为期若干年(不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分许可”权,以及收益的具体分成比例,出版社就有权向其他出版社发放分许可。这种情况往往使后来的出版社预见到取得“分许可”可能带来的利益。在我们与俄罗斯的版权贸易中经常使用“分许可”。
3.新出现权利的版权保护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引进图书后,有些电子出版社想将其制作成数字化制品,有些网络公司准备把它上网。由于出版社是图书版权的引进者,为了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把著作权人享有的“数字化制品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落到实处,在事先未就这几项权利约定的情况下,出版社应与著作权人另签合同,取得著作权人就这些权利的授权后,再和新使用者签订合同。当然,出版社最好在版权引进时就在版权代理机构代理的所有外文版权引进合同中都明确附加上“数字化制品权”。
4.履约中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属于违约行为。出版社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支付预付版税的时间、出版时间、提交销售报告的时间、寄送样书时间。哪怕是很小的义务,只要是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就必须履行,否则不但造成违约,还影响出版社的信誉和对外形象。这方面的问题在实践中有很多。
出版社只能行使在合同中著作权人明确授予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出版社不得行使合同中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这些权利归著作权人享有;否则就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使用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合同中约定出版社有打击侵权盗版的责任,出版社就有义务采取措施,追究相应侵权行为人的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现实情况是,出版社因出版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而侵犯版权引进方面专有出版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实际上,译者对译作享有的著作权和原著作权人的权利都不得侵犯。在已经发生的几起引进外版图书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被侵犯案件中,由于原著作权人没有主张权利而使其权利没有得到保护。
5.违约责任与纠纷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旦违约,就应该认真对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合同中订立违约责任,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及时全面地履行合同,而不是简单地惩罚违约一方。
当事人双方为防止纠纷发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的解决办法。由于仲裁具有审理程序简单、操作灵活等特点,越来越多地被人们采用以解决纠纷。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
引进版权的出版社或其他使用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行使合同未规定的其他权利都是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根据侵权危害大小,依照法律,寻求司法保护或行政保护。
可以预测,未来几年内,我国版权贸易会呈现如下趋势:由于版权立法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以及执法环境的改善,公民版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版权贸易会逐步走向规范,文化市场会更加繁荣;内地与港澳台的版权贸易会更加活跃,面对内地庞大的市场资源,港澳台通过内地引进内地作品、海外作品的版权数量会更多;与俄罗斯、美国、法国、德国等国的版权交流期待更大的发展。尤其是俄罗斯,前苏联时期一批传世经典之作在华翻译出版,影响教育了中国几代人。随着俄罗斯经济形势逐渐好转,中俄两国关系也面临着质的飞跃,版权贸易将成为两国文化交流的一大“亮点”。随着版权贸易的加强,我国会出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出版集团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版权代理机构,最终使中国图书与图书版权及中华文化真正“走出去”。
2006年9月2日闭幕的第13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版权贸易量突破12000项,创历史新高。其中,已签约的版权输出合同实现历史性突破,共达成1096项,比2005年增长98.2%;版权引进合同为891项,比2005年增长6.7%,版权输出与引进之比为1.23∶1。在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举办的20年历史上,首次实现了图书版权贸易顺差。
在2006年10月3日至8日举办的第58届法兰克福国际书展上,中国展团共输出版权1364项,是2005年的两倍多。中国图书出口已不再是单纯的图书贸易和版权输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与国外出版商共同策划选题或合作出版发行图书。中国图书的国际市场之路呈现梯次推进、多样化的特点。
相对于中国图书版权长期逆差的状况,这是一个历史性突破,实现了中国出版人追求多年的梦想。本届图书博览会的版权贸易输出和引进比例成功实现逆转,得益于国家对出版物实施的“走出去”战略和鼓励文化产品出口的政策。
一方面,出版发行体制改革成为出版单位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内在动力。本届图书博览会上,出版发行体制改革试点集团成为版权贸易的主力军,如中国科学出版集团与俄罗斯科学院科学出版社集团正式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签署版权合作项目达一百多项。另一方面,我国出版整体实力进一步增强,为“走出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基础。在增加品种的同时,各出版集团、出版社更加重视品牌图书、传世之作和有国际影响的图书的策划和出版。
目前,我国实施出版物“走出去”战略已基本形成了政府大力推动、出版单位主动参与、行业协会积极配合、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机制。本届图书博览会还专门成立了版权工作小组,指导版权输出工作,并对适合输出的图书选题给予书号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但在总体上,当前我国出版业的版权贸易逆差仍然很大,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完全实现扭转。从版权贸易结构上看,本届图书博览会上版权输出数量有所增加,但输出图书的读者大多只局限在华人范围内,能够进入发达国家主流社会的出版物还较少。据悉,新闻出版总署将总结此次图书博览会的成功经验,分析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出版“走出去”管理运行机制,推动出版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取得新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