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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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1)

【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的基本内容及其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掌握并能够在进出口业务中运用: ①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②重量和数量的表示方法及数量的机动幅度;③包装的标志、种类及包装条款。

第一节 商品的品质

国际贸易中,交易商品的品质是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主要依据之一。在买卖合同中订立具体的商品品质条款,如明确商品的名称和品质,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用来保证贸易的顺利完成。

一、商品品质的重要性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商品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是商品适合一定用途,满足用户需要的各种特性。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生物特征及化学成分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观、色泽、款式和气味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果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拒收货物,甚至撤销合同,商品的品质将影响到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磋商交易、订立合同时,必须正确掌握和订明品质条款。

二、对商品品质的要求

(一)对出口商品的品质要求

1.针对各国不同的消费需求来确定出口商品品质世界各国(地区)经济水平不均衡,各国(地区)的消费市场、消费群体、消费习惯、销售季节、购买力、风俗习惯等存在着差异,因而需要从世界市场的各种要求出发,生产出适销对路的出口商品,满足多种市场不同档次的消费群体的需要。

2.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各国对不符合其法令规定和要求的进口商品一律不准进入。因此必须全面了解并且熟悉各进口国对进口商品的相关法律、贸易惯例等,以促进买卖双方的贸易往来和贸易的发展。

3.以商品的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企业及商品的质量、环境管理体系

特别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出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这两个系列标准,可以促进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对进口商品的品质要求

进口商品关系到国内消费者、国内企业及国家的切身利益。在选购进口商品时,应了解各国对商品的具体的质量要求及其规定;应货比三家,实事求是地确定进口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应购买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进口商品,以减少贸易纠纷,确保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保护环境。

三、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国际贸易中所交易的商品的种类十分复杂,不同商品的品质特征各不相同,其表示方法也不相同。归纳起来,对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大体上有两大类,即实物样品表示法和文字说明表示法。实际业务中,具体采用何种方式,须视商品的种类、特性及双方的交易习惯等而定。

(一)实物样品表示法

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是指以作为交易对象的商品的实际品质或以代表商品品质的样品来表示商品的品质。通常有下列几种方法。

1.看货买卖

看货买卖是根据现有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的买卖。通常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商品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应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商品质量提出异议。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主要适用于数量极少而价值又特别昂贵的古董、名贵字画、珠宝首饰及特定的工艺品等交易。

2.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样品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凭样品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的足以代表实际货物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交易。

在国际贸易中,凭样品买卖的种类较多,根据样品提供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

①凭卖方样品买卖。以卖方提供样品作为双方交货的依据,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因此,卖方提供的样品必须具有足够的代表性,能够代表整批货物的平均品质。

②凭买方样品买卖。以买方提供样品的品质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进行的买卖,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为减少贸易纠纷,一般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若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的工业产权第三者权益问题时,与卖方无关,由买方负责。

③凭对等样品买卖。卖方按买方提供的样品,复制出经买方确认的样品,这个样品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

如果买/卖方所寄的样品仅仅作为交货品质的参考,而不是交货的依据,则应表明“参考样品”,它不具备法律地位。

买卖合同中凭样品买卖的条款的写法是:皮手套,质量以买方×年×月×日提供的第804号样品为准。

(二)文字说明表示法

在国际贸易中,除部分商品的品质不易用文字说明加以描述而采用凭实物样品买卖外,大部分采用的是凭文字说明来表示买卖商品的品质,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s)商品的规格是指商品的主要成分、纯度、含量、强度、拉力、重量、大小、尺寸、粗细等用来反映商品品质的某些主要指标。用规格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简单易行、明确具体,而且具有可根据每批货物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的特点,所以它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例如:白籼米

碎粒(最高)25%

杂质(最高)0.25%

水分(最高)15%

White Rice,Long Shaped Broken Grains (max.)25%

Admixture (max.)0.25%

Moisture (max.)15%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商品的等级是指将同类的货物,按其规格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等级。通常的表示方法有:大、中、小;特级、一级、二级、三级;1、2、3等,分别用文字、符号、数字来表示。适用的商品有茶叶、鸡蛋、生丝等。

例如:鲜鸡蛋 蛋壳呈浅棕色,清洁,品质新鲜,大小均匀。

特级 每枚蛋净重60~65克

超级 每枚蛋净重55~60克

大级 每枚蛋净重50~55克

一级 每枚蛋净重45~50克

二级 每枚蛋净重40~45克

三级 每枚蛋净重35~40克

Fresh Hen Eggs,shell light brown and clean,even in size.

Grade AA:60~65grn per egg

Grade A:55~60grn per egg

Grade B:50~55grn per egg

Grade C:45~50grn per egg

Grade D:40~45grn per egg

Grade E:35~40grn per egg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标准是指统一化了的规格和等级,一般是由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规定并公布实施的标准化品质指标。标准分为生产商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区域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等。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洽商和签订买卖合同时,一般应争取以我国公布的标准作为交货的依据。如果国外客户要求按国外的标准规定为依据时,只要其规定的品质标准和检验方法是合理可行的,也可接受。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援引标准买卖时一定要明确标准的版本年份,以免引起争议。

例如:母水貂皮串刀长大衣

中国标准胸围身长120×115厘米

Female Mink Overcoat Full Let Out Made

Chinese Standard Body Length 120×115cm

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对于某些农副产品,有时还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Q.”(Fair Average Quality)。

F.A.Q.一般指“大路货”。相对于“精选货”而言,其交货品质一般以我国产区当年生产该项农副产品的平均品质为依据而确定。合同中要注明F.A.Q.字样和年份处,需要订立具体规格。

“F.A.Q.”用于大米、棉花、茶叶、小麦等。在交易中根据商品提供所需样品,并需增加一些具体指标,如中国花生,大路货,含油量最低44%。

4.凭牌号(Sale by Brand)或商标(Sale by Trade Mark)买卖

凭牌号或商标买卖是指对某些品质比较稳定并且在市场上已树立良好信誉的商品,买卖双方在交易洽商和签订合同时,可采用这些商品的商标或牌名来表示品质。如浙江的“龙井”茶叶、瑞士的罗马表、青岛啤酒等。

例如:梅林牌辣酱油Maling Brand Worcestershire Sauce

5.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有些产品因生产地区的自然条件或传统加工工艺在产品品质上独具特色,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就以商品的产地名称成交,称为凭产地名称买卖。这种方法适用于出口信誉卓着、品质良好的农副土特产品,如我国的龙口粉丝、天津鸭梨、绍兴花雕酒、涪陵榨菜等。

例如:中国东北大米China northeast rice

6.凭说明书买卖(Sale by Deion and Illustration)

凭说明书买卖这种方法适用于结构、用材、性能等较复杂的机械、电子、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的买卖。有些商品,需要用说明书介绍产品的原材料、构造、性能、使用方法等,有时也用图片等来说明产品的质量特征。

例如:1515A 型多梭箱织机详细规格如所附文字说明与图样

Multishuttle Box Loom Model 1515A

Detail Specifications as per attached

Deions and illustrations

四、合同中的品质条款(Quality Clause)

(一)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不同,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一般应列明商品的品名、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等级、规格、体积、商标、产地名称等。如用说明书表示商品时,合同中应注明该说明书的名称。若商品是农副产品时,合同中应注明生产时间、采用的标准,等等。

(二)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在国际贸易的实际业务中,由于产品特性、生产加工条件、运输条件以及气候等因素的影响,有时卖方很难达到合同所规定的商品品质,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的不符造成违约,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变通的规定,如品质机动幅度、品质公差等。

1.品质机动幅度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卖方所交商品品质指标可以在一定幅度内机动。其规定方法有规定范围、规定极限、规定上下差异等。品质机动幅度适用于初级产品。

例如:鱼粉 蛋白质55%以上

脂肪 最高9%

水分 最高11%盐分 最高4%

砂分 最高4%

Fish Meal Protein 55%Min.

Fat 9%Max.

Moisture 11%Max.

Salt 4%Max.

Sand 4%Max.

2.品质公差

品质公差是指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生产水平的限制而导致某些工业品在该行业质量上的公认的误差。如机器加工的零件尺寸、钟表的走时,实际中都存在一定的误差。

但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差异在品质公差范围内,就被认为达到了合同中的品质要求。

卖方交货品质在机动幅度允许的范围内,货物价格一般按合同计算,不再另作调整。需要调整价格,遵从买卖双方的约定。卖方交货品质在质量公差范围内,一般不另行增减价格。

五、订立商品品质条款应注意事项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商品的品质千差万别,表示品质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品质条款如何规定就应视具体商品而定。一般来说,订立品质条款时,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商品的特性来正确使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在出口交易中,凡可用一种方式表示的,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表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交货或生产的困难。

(2)要从生产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品质条款要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并结合国内生产的实际来订立,既不能过高,以免造成生产和对外履约的困难;也不能订得过低,以免影响售价和销路。

(3)要注意科学性和灵活性。品质条款的内容和文字应注意科学性、严密性、准确性。但对有些货物,特别是品质规格不易做到完全统一的商品,如某些农副产品、轻工业品及矿产品等,一般要有一定的灵活性,规定合理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

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交易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商品的数量。合同中的数量条款的订立,成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数量依据,对履行合约、保证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