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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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2)

一、商品的计量单位

世界各国所用的度量衡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在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可选用不同的计量单位。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或米制(The MetricSystem),美制(The U.S.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

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计量单位包括以下几个。

(一)重量单位(Weight)

重量单位有:公吨(Metric Ton,m/t),长吨(Long Ton,l/t),短吨(Short Ton,s/t),千克(Kilogram,kg),磅(Pound,lb),盎司(Ounce,oz)等。它们适用于农副产品、矿产品、部分工业制成品、贵重商品等。例如棉花、钢材、黄金等。

(二)数量单位(Number)

数量单位有:件或只(Piece,pc),双(Pair,pr),台或套(Set),箱(Bag),打(Dozen,doz),件(Package),令(Ream)等。它们适用于工业制成品、土特产品等。例如电视机、纸张、服装等。

(三)长度单位(Length)

长度单位有:米(Meter,m),英尺(Foot,ft),厘米(Centimeter,cm),码(Yard,yd)等。它们适用于布料、绳索、丝绸等。

(四)面积单位(Area)

面积单位有:平方米(Square Meter),平方英尺(Square Foot),平方英寸(SquareInch),平方码(Square Yard)等。它们适用于玻璃、地毯、塑料制品、皮革制品等。

(五)体积单位(Volume)

体积单位有:立方米(Cubic Meter),立方英尺(Cubic Foot),立方英寸(CubicInch),立方码(Cubic Yard)等。它们适用于木材、天然气等。

(六)容积单位(Capacity)

容积单位有:公升(Liter,l),加仑(Gallon,gal),蒲式耳(Bushel)等。它们多适用于液体商品的交易,如油类等。

二、商品重量的计算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很多商品采用按重量计量。按重量计量时,计算重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按毛重计算

毛重(Gross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重量加上包装的重量。有些商品单位价值较低(如谷物等),或以净重计量有困难,因而用“以毛作净”的方法计算重量,作为计价和交易的依据。例如在合同中规定:中国大米,5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每袋100千克,以毛作净。

(二)按净重计算

净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并不含包装物的重量。用净重计算商品的重量时,计算包装物的重量有4种方法:

(1)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计算。将商品的包装物逐一过秤后的实际重量。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在包装物的重量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取若干件包装的实际重量,计算包装的平均重量。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有些较规格化的包装,市场公认其重量,即习惯皮重。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计算。按买卖双方约定的包装重量为准,不用过秤。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选取何种计算净重的标准,由双方约定写入合同,以防引起争议,造成履约困难。需要指出的是,按国际惯例,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毛重还是净重计价的,应以净重计价。

(三)按公量计算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是指用科学的方法抽去商品中的水分,再加上标准水分重量所得的重量。有些商品,如羊毛、生丝等价值较高,含水量不稳定,这会影响商品的重量。此时,用公量来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

公量=干量+标准含水量

=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

1+实际回潮率

(四)按理论重量计算

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是指一些商品有固定规格、尺寸,重量大致相等,通过件数计算其重量,如马口铁、钢板等。

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的基本内容包括买卖双方成交商品的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若以重量计算,还要表明毛重或净重等。

(二)正确利用数量机动幅度

在实际履约过程中,由于商品特性、生产条件、运输工具的承载能力以及包装方式的限制,有时卖方要做到严格按量交货确有一定困难。为了避免因卖方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较难严格控制的商品,可以在合同中加订一个数量机动幅度条款,通常称其为溢短装条款。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卖方允许多装或少装的百分比,其幅度以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为限。如100公吨,卖方可溢短装5%(100m/t,with 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即卖方交货量可在95~105m/t 之间。具体内容包括:

(1)可短装的百分比,视商品的特点、数量、交易习惯、运输工具等情况而定。

(2)溢短装的选择权在买方或卖方。

(3)溢短装的计价,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装船日或到货日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中第39条a 款规定:“大约”、“近似”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涉及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数量有10%的增减。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对散装货物的买卖,可有5%的增减幅度。

进出口双方确定数量条款时,应考虑货物的具  一、商品的计量单位

世界各国所用的度量衡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在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可选用不同的计量单位。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或米制(The Metric System),美制(The U.S.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System of Units)。

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计量单位包括以下几个。

(一)重量单位(Weight)

重量单位有:公吨(Metric Ton,m/t),长吨(Long Ton,l/t),短吨(Short Ton,s/t),千克(Kilogram,kg),磅(Pound,lb),盎司(Ounce,oz)等。它们适用于农副产品、矿产品、部分工业制成品、贵重商品等。例如棉花、钢材、黄金等。

(二)数量单位(Number)

数量单位有:件或只(Piece,pc),双(Pair,pr),台或套(Set),箱(Bag),打(Dozen,doz),件(Package),令(Ream)等。它们适用于工业制成品、土特产品等。例如电视机、纸张、服装等。

(三)长度单位(Length)

长度单位有:米(Meter,m),英尺(Foot,ft),厘米(Centimeter,cm),码(Yard,yd)等。它们适用于布料、绳索、丝绸等。

(四)面积单位(Area)

面积单位有:平方米(Square Meter),平方英尺(Square Foot),平方英寸(SquareInch),平方码(Square Yard)等。它们适用于玻璃、地毯、塑料制品、皮革制品等。

(五)体积单位(Volume)

体积单位有:立方米(Cubic Meter),立方英尺(Cubic Foot),立方英寸(CubicInch),立方码(Cubic Yard)等。它们适用于木材、天然气等。

(六)容积单位(Capacity)

容积单位有:公升(Liter,l),加仑(Gallon,gal),蒲式耳(Bushel)等。它们多适用于液体商品的交易,如油类等。

二、商品重量的计算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很多商品采用按重量计量。按重量计量时,计算重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按毛重计算

毛重(Gross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重量加上包装的重量。有些商品单位价值较低(如谷物等),或以净重计量有困难,因而用“以毛作净”的方法计算重量,作为计价和交易的依据。例如在合同中规定:中国大米,5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每袋100千克,以毛作净。

(二)按净重计算

净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并不含包装物的重量。用净重计算商品的重量时,计算包装物的重量有4种方法:

(1)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计算。将商品的包装物逐一过秤后的实际重量。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在包装物的重量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取若干件包装的实际重量,计算包装的平均重量。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有些较规格化的包装,市场公认其重量,即习惯皮重。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计算。按买卖双方约定的包装重量为准,不用过秤。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选取何种计算净重的标准,由双方约定写入合同,以防引起争议,造成履约困难。需要指出的是,按国际惯例,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毛重还是净重计价的,应以净重计价。

(三)按公量计算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是指用科学的方法抽去商品中的水分,再加上标准水分重量所得的重量。有些商品,如羊毛、生丝等价值较高,含水量不稳定,这会影响商品的重量。此时,用公量来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

公量=干量+标准含水量

=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

1+实际回潮率

(四)按理论重量计算

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是指一些商品有固定规格、尺寸,重量大致相等,通过件数计算其重量,如马口铁、钢板等。

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的基本内容包括买卖双方成交商品的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若以重量计算,还要表明毛重或净重等。

(二)正确利用数量机动幅度

在实际履约过程中,由于商品特性、生产条件、运输工具的承载能力以及包装方式的限制,有时卖方要做到严格按量交货确有一定困难。为了避免因卖方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较难严格控制的商品,可以在合同中加订一个数量机动幅度条款,通常称其为溢短装条款。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卖方允许多装或少装的百分比,其幅度以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为限。如100公吨,卖方可溢短装5%(100m/t,with 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即卖方交货量可在95~105m/t 之间。具体内容包括:

(1)可短装的百分比,视商品的特点、数量、交易习惯、运输工具等情况而定。

(2)溢短装的选择权在买方或卖方。

(3)溢短装的计价,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装船日或到货日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中第39条a 款规定:“大约”、“近似”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涉及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数量有10%的增减。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对散装货物的买卖,可有5%的增减幅度。

进出口双方确定数量条款时,应考虑货物的具体情况、市场的动态、供需要求、客户的资信程度等因素。在数量条款中,商品的数量应准确、具体,商品采用的计量单位应明确。货物用重量计算时,要注明采用的计量方法,如用“吨”单位时,应明确、具体的规定是长吨、短吨,还是公吨,一般不采用“约”、“大概”等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用语,以免引起买卖双方的争议。

第三节 商品的包装

商品的包装成为商品生产阶段和消费阶段的纽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包装成为交易达成的重要环节,是交易双方订立合同的一个主要内容。国际贸易涉及的地域广、国别多,进出口商品一般都需要经过长距离辗转运输,有时还需要多次装卸、搬运和存储。因此大多数商品都需要包装。包装不仅能起到保护商品、保障运输的作用,而且还能美化商品、宣传商品,同时包装本身还是货物说明的组成部分。凡买卖需要包装的商品,交易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包装条款作出明确的规定。包装条款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商品的包装,按其在流通过程中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此外,还有中性包装。体情况、市场的动态、供需要求、客户的资信程度等因素。在数量条款中,商品的数量应准确、具体,商品采用的计量单位应明确。货物用重量计算时,要注明采用的计量方法,如用“吨”单位时,应明确、具体的规定是长吨、短吨,还是公吨,一般不采用“约”、“大概”等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用语,以免引起买卖双方的争议。

第三节 商品的包装

商品的包装成为商品生产阶段和消费阶段的纽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包装成为交易达成的重要环节,是交易双方订立合同的一个主要内容。国际贸易涉及的地域广、国别多,进出口商品一般都需要经过长距离辗转运输,有时还需要多次装卸、搬运和存储。因此大多数商品都需要包装。包装不仅能起到保护商品、保障运输的作用,而且还能美化商品、宣传商品,同时包装本身还是货物说明的组成部分。凡买卖需要包装的商品,交易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包装条款作出明确的规定。包装条款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商品的包装,按其在流通过程中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此外,还有中性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