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几种贸易术语
一、工厂交货术语(EXW ——Ex Works)
通则所包括的贸易术语除第二章中所介绍的6种主要术语外,还有7种其他术语。
这些贸易术语在实际业务中一般较少采用,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还是能够满足买方或卖方的特定要求的。因此可以由交易双方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灵活选用。
按照通则的归纳分类,E 组仅有工厂交货一种术语:EXW ——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这一贸易术语代表了在商品的产地和所在地交货的各种交易条件,例如:Ex Plantation(农场交货)、Ex Mine(矿山交货)、Ex Warehouse(仓库交货)等。按这一交货条件达成的交易,在形式上类同于国内贸易,只是购买方不是本国人,而是外国人罢了。卖方在本国交完货后,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都由买方来承担,货物出境、入境手续及费用也都由买方来承担。
采用EXW 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责任是最小的,他只需提供商业发票或电子数据和单证,如合同有要求,再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至于货物出境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卖方并无义务提供;但是在买方的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也可协助取得上述证件。
一般来说,采用这种交货条件的交易不多,特别是在当前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更是极少使用EXW 术语。
二、装运港船边交货术语(FAS ——Free Alongside Ship)
FAS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根据通则的解释,卖方要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约定的装运港买方指派的船只边,在此完成交货任务,买卖双方负担的费用和风险都以船边为界。“1990年通则”规定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通关过境所需的出口许可证及其他官方证件,但“2000年通则”已修改为要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通关过境所需的出口许可证及其他出口所需的官方证件。
如果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卖方要由驳船把货物驳运到船边,仍在船边交货,装船责任与费用要由买方负担。
按照FAS 术语成交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FAS 只适用于水上运输(包括海运),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不同。美国定义中FAS ——Free Along Side,是指交到各种运输工具旁边,只有在FAS 后面加上“Vessel”字样,才能表示“船边交货”,对此要特别加以注意。
(2)要注意船货衔接问题。因为FAS 条件下,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合同要由买方负责订立,买方要及时将船名和要求装货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按时做好备货出运工作。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或未能按时接运货物或派船后未能及时通知卖方,只要货物已被清楚地分开,或被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由此发生的风险与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三、目的地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
(一)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 组术语中包括DAF、DES、DEQ、DDU 和DDP5种贸易术语,按D 组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为到货合同,即它们都是在目的地完成交货义务的。
1.DAF 术语的含义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这一术语的交货地点是两国边境的约定地点。注意:虽然我们把DAF 术语归到进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里面,但不一定就是在进口国境内,因为是在边境,亦有可能在出口国境内(如自由边境区)。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的基本义务:把货物运到边境指定的交货地点,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及承担有关费用,在进入进口国关境之前完成交货。
买方的基本义务:在边境指定地点接收货物,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和支付费用。
风险划分界限:与交货地点一致,即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责任、费用均以两国边境指定交货地点为界。
DAF 术语只适用于两国接壤的情况,运输方式一般采用公路或铁路,但亦可采用其他运输方式。
(二)DES ——Delivered Ex Ship 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1.DES 术语的含义
DE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这一术语以前的国际电码为EXS,“1990年通则”将其改为DES。与FOB不同的是,FOB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的,而DES 是在目的港船上交货的。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的基本义务:要把货物运到进口国的港口,在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在此之前,卖方要把船名、预计到达时间等及时通知买方。
买方的基本义务:负责卸船,办理进口手续等,包括取得原产地证明等进口结关所需证件。也就是说,买方负责在船上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风险的划分:与交货地点相同。
采用DES 术语成交时,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共同作好货物的交接工作(与FOB相似)。由于DES 条件下,卖方要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完成交货,所以,对于卖方来讲,要及时将船舶预计到港时间通知买方,使买方做好接货的准备工作。另外,卖方还要及时将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提交给买方,使其得以受领货物。对于买方来讲,要及时在船上受领货物,当买方有权(依合同规定)决定交货时间和具体地点时,应及时通知卖方相关信息,否则,就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与风险。
(2)DES 不同于象征性交货的CIF,它是实际交货,因此,卖方是为自己的利益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CIF则是卖方为买方代办运输、保险。
DES 称为“到岸价”要比CIF更恰当一些,亦可以说,DES 是名副其实的到岸价。
按DES 成交的合同是到货合同,而按CIF成交的合同为装运合同。
(三)DEQ ——Delivered Ex Quay 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1990年以前的通则中这一术语的国际电码为EXQ,“1990年通则”将其改为DEQ。
DEQ 比DES 的责任要更大一些(对卖方来讲),因为他不但要把货物运到目的港,而且还要把货物卸到岸上,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1990年通则”中还规定卖方自负费用,负责办理进口所需的进口许可证,其中包括关税、捐税等费用及其他官方证件。由于考虑到出口国到进口国办理进口许可证等,一般存在很大风险,故在“2000年通则”中做了修改,即上述进口手续与费用均由买方来承担。
DEQ 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它与DES 都是在目的港交货的术语,在如何安排好途中的运输、保险,以及货物的交接等问题上,两者的注意事项也是相同的。
(四)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1.DDU 术语的含义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U 是“1990年通则”中新制定的一种贸易术语。按照通则的解释,采用DDU 这一术语时,卖方要负责将货物从出口国运至进口国的目的地。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风险亦于交货时转移。
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和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有些费用要由卖方来负担,则应在合同中做出明文规定。如双方同意由卖方承担货物进口时的某项费用,比如增值税(VAT - Value Added Tax),则应写明“DDU,VAT paid”。
2.使用DDU 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DDU 适用于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国家间的贸易,因为卖方是在进口结关后交货,若不是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风险会很大。
(2)如买方未能按规定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或者未能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则需承担由此引起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一切额外风险。
(3)DDU 属实际交货,交货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所以,他不仅要办理运输,还要办理保险,并支付有关费用。
DDU 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五)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是D组最后一个术语,也是通则中13个术语中卖方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大的术语。以DDP价格条件成交,卖方负责的义务比DDU还要多,即还要缴纳进口关税。卖方不但要负责出口手续与费用,而且还要办理进口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这实质上是卖方已将货物运进了进口方的国内市场。他与其他在当地市场就地销售货物的卖方并无多大区别,只是买方已经确定而已。
如果双方希望排除卖方承担货物进口应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增值税)的义务,应明确规定:“Delivered Duty Paid,VAT unpaid”(完税后交货,增值税未付)。
第四节 商品的价格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何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和规定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交易双方最为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实际业务中,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价格,合理采用各种作价办法,选用有利的计价货币,适当运用与价格有关的佣金和折扣,并订好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对体现对外政策,完成进出口任务和提高外贸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贯彻作价原则
在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时,必须遵循下列三个原则。
(一)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作价
国际市场价格是以商品的国际价值为基础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它是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是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客观依据。国际市场价格是容易被买卖双方接受的价格,若其他条件无差异,要以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卖出或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买进,会很困难或者不可能实现。所以,作价要以国际市场价格作为客观依据和参照标准。然而,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市场供求和竞争的变化,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也会上升或下降。因此,若要正确作价,就要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的供求关系和竞争变化,对国际市场价格走势作出正确判断,从而对自己的成交价格作出调整,或提高价格,或降低价格。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市场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只能是指在不同形态国际市场上的具有代表性的买卖价格。如商品交易所的价格,国际拍卖的价格,大量出口或进口某种商品的价格,广告宣传的价格等。
(二)要结合国别和地区政策作价
为了使外贸配合外交,在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的同时,也可适当考虑国别、地区政策。
(三)要结合购销意图
进出口商品价格在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可根据购销意图来确定,即可略高或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对于新产品,没有打开销路的商品,可按照略低于国际市场的价格水平出售,以打开销路,开辟市场。对于竞争激烈的商品,可采用竞争性的价格。
对于我国库存滞销的产品,可采取低价策略,使死商品变成活外汇。对于我国一些独特的商品,如名贵的土特产,艺术品等,则要掌握适当的高价。
二、注意国际市场价格动态
国际市场价格因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上下波动,有时甚至瞬息万变。因此,在确定成交价格时,必须注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和国际市场价格涨落的趋势。
三、考虑商品价格的各种具体因素
在注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和国际市场价格涨落的趋势的同时,还要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具体因素。
1.要考虑商品的质量和档次
在国际市场上一般都是按质论价的,品质的优劣,档次的高低,包装的好坏,式样的新旧,商品牌号的知名度等都会影响商品的价格。从我国的出口实际情况看,提高商品质量的意义尤为重要。
2.要考虑运输距离、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一般都要经过长途运输,运输距离的远近影响运费和保险费的开支,从而影响商品的价格。因此,在确定商品价格时必须核算运输成本,同时还必须考虑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不同。例如,同一运输距离内成交的同一商品,按CIF条件成交同按DEQ条件成交,其价格显然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