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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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国际货物运输(1)

【学习目标】

了解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各种运输方式;重点掌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理解海运提单等相关运输单据的使用。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交接必须通过运输来实现。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必须就货物的运输方式及当事人双方在有关货物运输方面的责任做出安排。国际货物运输由于运输距离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及时间性强等特点,因而风险相对较大。所以,对于进出口双方来说,要想更好地完成货物的运输和交付,就必须合理地选用运输方式,订好合同中的装运条款,正确缮制和运用相关运输单据,并掌握相关的运输基本知识。本章将就这些内容进行介绍。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利用海洋通道,使用船舶在国内外港口之间,通过一定的航区和航线运送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简称海运。

由于海上运输具有运载量大、通行能力强、运费低廉等优点,所以许多国家特别是沿海国家和地区都乐于采用海洋运输。当前,世界上国际贸易货物有2/3以上是通过海上运输来完成的,海上运输已成为目前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运输方式。

一、海上运输的经营方式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按照船舶营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

(一)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班轮公司将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Liner schedule),在特定航线的各既定挂靠港口之间,经常地为非特定的众多货主提供规则的、反复的货物运输服务,并按运价本或协议运价的规定计收运费的一种运输方式。该方式比较适合于承运批量小、批次多的件杂货物。其服务对象是非特定的、分散的众多货主,所以班轮公司具有公共承运人的性质。像中远运输集团(china oceanshipping company,COSCO)就是我国主要的公共承运人。

班轮运输最早是杂货班轮运输,货物主要以件杂货为主,还可以运输一些散货、重大件等特殊货物。20世纪60年代后期,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班轮运输中出现了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的集装箱班轮运输方式。对货主而言,集装箱班轮运输除了具有与杂货班轮相似的优点外,在运输速度、货运质量等方面更具有优势。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集装箱班轮运输已逐渐取代了传统的杂货班轮运输。

1.班轮运输的特点

目前,班轮航线已遍及世界各海域和主要港口,班轮运输已成为海上运输中不可缺少的主要运输方式,它有力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该运输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四固定”,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这是班轮运输的最基本特征。

(2)班轮运费中已包括装卸费用,即承运人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并支付装卸费用;承托双方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也不规定装卸时间,而是按照港口习惯快速装卸(Customary Quick Despatch,C.Q.D)。

(3)在杂货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rail to rail)或“钩至钩”(tackle to tackle)。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受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止,通常班轮公司对集装箱的交接方式是CY/CY。

(4)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承运人签发的班轮提单背面条款为依据,并受国际公约的制约。

2.班轮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划分

班轮承运人是指班轮运输合同中承担提供船舶并负责运输的当事人。托运人是指在班轮合同中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当事人。承运人同托运人的责任和费用的划分界限一般在吊钩底下。也就是说,托运人只要将货物送达吊钩底下,就算完成交货义务,然后承运人负责装船。风险的划分一般以船舷为界,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所发生的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承运人承担。

对托运人来说,其基本义务就是按约定的时间、品质和数量准备好托运的货物,并支付相关费用。而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货物完整无损地运到指定地点,交给收货人。

3.班轮货运程序

(1)货物出运

班轮公司的货物出运工作包括揽货与订舱和确定航次货运任务等内容。

船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船舶在载重量和载货舱容两方面都能得到充分的利用,以期获得最好的经营效益,会通过各种途径争取货源,揽集货载——揽货(canvassion)。

通常的做法,是通过自己的营业机构或船舶代理人与货主建立业务关系;通过报刊、杂志定期刊登船期表;与货主、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等签订货物运输服务合同或揽货协议等方式来争取货源。

订舱(booking)是指托运人向班轮公司申请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的行为。实践中,出口商通常会要求以CIF价格成交,此时,出口商安排货物运输工作,所以订舱工作多在装货港由出口商办理。但若是出口货物以FOB价格成交,则货物运输由进口商安排,订舱工作就可能在货物的卸货地由进口商办理,这就是所谓的卸货地订舱(home booking)。卸货地订舱的货物在实践中也称“指定货”(buyer's nominatedcargo)。

确定航次货运任务就是确定某一船舶在某一航次所装货物的种类和数量。由于不同种类的货物对运输和保管有不同的要求,各港口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也有不同的规定,所以,承运人在承揽货载时,必须考虑各票货物的性质、包装和每件货物的重量及尺码等因素。

(2)货物装船

集装箱班轮运输中,由于班轮公司基本上以CY/CY 作为货物的交接方式,所以集装箱货物的装船工作都会由班轮公司负责。

杂货班轮运输中,托运人应将货物送至船边,如果船舶是在锚地或浮筒作业,托运人还应用驳船将货物驳运至船边,然后进行货物的交接和装船作业。对于特殊货物,如危险货物、鲜活货等,通常采取由托运人直接将货物送至船边,交接装船的形式,即采取现装或直接装船的方式。

然而,由于杂货班轮承运的货物种类多、票数多、包装式样多、挂靠港口多等原因,为防止装货混乱,提高装船效率,减少货损、货差现象,在杂货班轮运输中,对于普通货物的交接装船,通常采用由班轮公司在各装货港指定装船代理人。由装船代理人在各装货港的指定地点(通常为港口码头仓库)接受托运人送来的货物,办理交接手续后,将货物集中整理,并按次序进行装船的形式,即所谓的“仓库收货,集中装船”的形式。

(3)货物卸船

集装箱班轮运输,同样由于班轮公司基本上是以CY/CY 作为货物的交接方式,所以货物的装卸都会由班轮公司负责。

在杂货班轮运输中,理论上卸船意味着交货,是指将承运的货物从卸货港船上卸下,并在船边交给收货人并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但是,如果由于战争、罢工等特殊原因,为保证船舶的安全,船公司有权决定船舶驶往能安全到达的附近港卸。

另外,对于特殊货物,如危险、重大件等,通常采取由收货人办妥进口手续后来船边接受货物,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现提形式。

同样,为防止各个收货人都来船边接收货物,造成卸货现场混乱,影响卸货效率的问题,使船舶在有限的停泊时间内迅速将货卸完,实践中通常由船公司指定卸货代理人,由卸货代理人总揽卸货和接收货物并向收货人实际交付货物的工作。因此,在杂货班轮运输中,对于普通货物,通常采取先将货物卸至码头仓库,进行分类整理后,再向收货人交付的所谓“集中卸船,仓库交付”的形式。

(4)提取货物

班轮运输中,在使用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在付清该支付的费用后,凭经正确背书的提单换取提货单,并在办理了进口手续后提取货物。有时由于某种原因,在货物已运抵卸货港的时候,收货人还无法取得提单,此时,按照一般的航运惯例,收货人就会开具由一流银行签署的保证书,以保证书交换提货单后提货。

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无须出具海运单,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所列的收货人,就被视为已经做到了谨慎处理。通常收货人在取得提货单提货前,应出具海运单副本及自己确实是海运单注明的收货人的证明材料。

(二)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又称不定期船运输(Tramp shipping),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以运输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租船有租赁整船和租赁部分舱位两种方式。实际业务中以租赁整船居多。在租船运输中,船东出租的是船舶的使用权,故租船业务是一种无形贸易。

相对于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具有如下特点:

①属不定期船(tramp),无固定的航线、挂靠港和船期,一切由租船双方在装运前协商确定。

②运价不固定,受市场供求的约束,随租船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

③租船运输中的港口使用费、装卸费及船期延误等责任费用的划分由双方议定。

④租船运输主要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如粮食、矿砂、石油、木材等。

⑤租船人和出租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签订的租船合同为准。

在租船业务中,租船的程序和手续与国际贸易成交程序基本一致,也要经过“询盘-报盘-还盘-接受-签约”几个环节,经双方反复洽商,最后达成交易,签订租船合同。当前绝大多数的洽租是通过电讯方式完成的。

当前在国际租船业务中,广泛使用的租船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此外,还有光船租船、包运租船和航次期租等形式。

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定程租船简称程租,又称航次租船,是指以航次为基础的租船方式。这是最基本的一种租船经营方式,在国际租船业务中被广泛采用。当前国际现货市场上成交的绝大多数货物(主要有液体散货和干散货两大类)通常都是通过航次租船方式运输的。在该方式下,船方必须按时把船舶驶到装货港装货,再驶抵卸货港卸货,以完成合同规定的运输任务。租船人按约定支付运费。运费一般按装运货物的吨数,直接表现为货物的运输成本。

定程租船中,根据承租人对货物运输的需要,而采取不同的航次数来约定航次租船合同。据此,航次租船又可分为单航次租船、来回程租船、连续单航次租船、连续往返航次租船等形式。

程租的主要特点是由船东负责船舶的管理营运工作,并负担船舶航行中的一切营运费用;由托运人或承租人负责完成货物的组织,支付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的运费及相关的费用;关于装卸费用由谁承担以及货物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的计算标准等问题由双方在租船合同中订明。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或“期租”,是指由船舶所有人将特定的船舶,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船方式。这种租船方式以约定的使用期限为船舶租期,而不以完成航次数多少来计算。租赁期限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根据实际需要约定,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十几年,甚至到船舶报废为止。在租期内,承租人利用租赁的船舶既可以进行不定期船货物运输,也可以投入班轮运输,还可以在租期内将船舶转租,以取得运费收入或谋取租金差额。

定期租船实质上是一种租赁船舶财产用于货物运输的租船形式,其主要特点有:船东负责配备船员,并负担其工资和伙食;租船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工作,并负担船舶营运中的可变费用,船舶营运的固定费用由船东负担;船舶租赁以整船出租,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计收。

3.光船租船(bar-boat charter)

光船租船又称船壳租船,这种租船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财产租赁方式,船东不具有承揽运输的责任。在租期内,船东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船舶的船员配备、营运管理及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营运费用都由承租人承担。船东在租期内除收取租金外,对船舶和其经营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包运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

包运租船是指船东向承租人提供一定吨位的运力,在确定的港口之间,按事先约定的时间、航次周期和每航次较为均等的运量,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货运量的租船方式。

以包运租船方式所签订的合同称为“运量合同”(quantity contract or volume contract)。

这种租船方式是在连续单航次租船的营运方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连续单航次租船相比,包运租船一方面不要求一艘固定的船舶完成运输,另一方面也不要求船舶一个接一个航次地完成运输,而是规定一个较长的时间,只要满足包运合同对航次的要求,在这个时间内,船东可以灵活地安排运输,对于两个航次之间的时间,船东可以自由安排一些其他的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