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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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国际货物运输(4)

(3)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4)必须是两种以上运输方式下的连续运输。

(5)多式联运的费率为全程单一运费率。

(6)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高级运输形式,与传统的运输方式相比,表现出手续简单、货运速度快、结算方便等优越性。同时,它还能提高货运质量,有效地实现“门到门”的运输,因而在国际上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采用,有良好的发展前途。

(二)大陆桥运输(land bridge transport)

大陆桥运输是指以集装箱为媒介,以大陆上的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运输连接起来的一种“海-陆-海”连贯运输方式。它属于一种国际多式联运。利用大陆桥运输,可以减少中间环节,节省包装费用,大大缩短运输时间,降低运输成本。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大陆桥运输线有横贯北美大陆的“美国大陆桥”(现已萎缩),连接太平洋和大西洋两岸的“加拿大大陆桥”,横贯苏联、中东、欧洲的“西伯利亚大陆桥”(又称第一条欧亚大陆桥),横贯中国大陆、欧洲的第二条欧亚大陆桥等。其中第二条欧亚大陆桥于1992年正式开通,它东起我国的连云港市,西至荷兰的鹿特丹,全长10800千米,主要途径我国中西部地区,很好地促进了沿途省份的经济发展。

第四节 海运提单

伴随着国际货物运输发展,产生了种类繁多的运输单据,如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等。这些单据在进出口业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可缺少。本节将重点介绍最重要的一种单据——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的定义及作用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它是由承运人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据。

海运提单具有如下三方面的性质和作用。

(一)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

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二)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 of title)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其持有者可凭以向承运人提货,亦可通过背书将其转让,以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或叙做押汇。

(三)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海运提单的内容

目前各航运公司所制定的提单,格式上虽不完全相同,但其内容大同小异,主要包括正面内容和背面条款两部分。

(一)提单的正面内容

提单的正面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各项:承运人名称及主营业所、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通知人名称、船名、航次及船舶国籍、装运港、目的港、货物的品名、唛头、件数、重量或体积、运费及其他费用、提单号码、份数、签发日期和地点、承运人或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等。正面内容主要由承运人和托运人填写。

(二)提单背面条款

提单背面条款是处理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持单人)之间所发生争议的依据。

1 82目前大多数提单的背面条款是基于《海牙规则》制定的。一般来说,主要包括:首要条款、定义条款、承运人的责任和豁免、运费条款、转运条款、包装与唛头条款、赔偿条款、留置权条款、特殊货物条款等内容。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一)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or shipped B/L)

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装上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必须注明船名、装船日期,并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另外也须有“货已装船”(on board)字样。实务中,买方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

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备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时所签发的提单。在货物装船后,托运人可凭以向船公司换取已装船提单;也可经承运人在其上批注已装船字样,并注明船名、装船日期及签字后,变成已装船提单。

(二)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方式划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填写指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不可转让。一般只有在运输贵重物品或展览品时才使用该提单。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作为议付的单证。

2.不记名提单(open B/L ;blank B/L ;bearer B/L)

不记名提单又称来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写具体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该栏或留空白,或填写“to the bearer ”。这种提单任何人持有皆可提货,而且仅凭交付即可转让,因而风险较大,实务中很少使用。

3.指示提单(order B/L)

指示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只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the order of×××)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经背书后可转让。在进出口业务中使用最广。背书的方法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前者是仅有背书人(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字盖章,而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后者是除背书人签章外,还须列明被背书人名称。当前实务中使用最广的是“凭指示”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习惯上称其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

(三)按提单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划分

1.清洁提单(clean B/L)

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有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国际贸易中,卖方有义务提交清洁提单,也只有清洁提单才可以转让。

(四)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划分

1.直达提单(direct B/L)

直达提单是指货物运输途中不转船,而是直接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的提单。

2.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

转船提单是指在货物需中途转船才能到达目的港的情况下,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

提单上注有“转运”或“在某港转运”的字样。

3.联运提单(through B/L)

联运提单是指货物通过海陆、海空或海海的联合运输时,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的、在目的地可以凭以提货的提单。各承运人只对自己运程内的货物运输负责。

(五)按船舶营运方式不同划分

1.班轮提单(liner B/L)

班轮提单是指货物由班轮公司承运时所签发的提单。

2.租船提单(charter B/L)

租船提单是指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受租船合同条款的约束。

(六)按提单格式划分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全式提单是指不但有完整的正面内容,而且有详细的背面条款的提单。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大多为全式提单。

2.略式提单(short form B/L)

略式提单是指仅有正面内容而无背面条款的提单。

(七)按提单使用效力划分

1.正本提单(original B/L)

正本提单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正式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这种提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据,上面须标明“正本”字样。一般签发一式两份或多份,凭其中任一份可提货。

2.副本提单(copy B/L)

副本提单是指无承运人签字盖章,仅供参考之用的提单。提单上一般标明“副本”字样。

(八)其他提单

1.过期提单(stale B/L)

过期提单是指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才交到银行的提单,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通常情况下,迟于单据签发日期21天才提交的提单也算过期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过期提单。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条款。

2.舱面提单(on deck B/L)

舱面提单又称甲板提单,是指货物装在船舶甲板上时所签发的提单。由于货物在甲板上风险较大,所以买方和银行一般不接受甲板提单。

3.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使提单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这主要是为了使提单符合信用证对装运日期的规定,以便顺利结汇。

4.预借提单(advanced B/L)

预借提单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和议付日期已到,而货物却未及时装船情况下,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让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上述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取得均须由托运人提供担保函才能获得,它们的提单日期都不是实际的装船日期。这种行为侵犯了收货人的合法权益,应尽量减少或杜绝使用。英美法等国家对保函不承认,亚欧一些国家认为只要未损害第三者利益,便不属违法,但应严加控制。

5.无船承运人所签提单(NVOCC B/L)

无船承运人所签提单是指由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无船承运人通常为拼箱货签发提单。因为拼箱货是在集装箱货运站内装箱和拆箱的,而货运站又大多有仓库,所以有人称其为仓/仓提单(house B/L)。

四、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为了统一提单背面条款关于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国际上先后签署了三个国际公约。

(1)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了《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

(2)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订《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3)1978年3月在汉堡通过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Hamburger Rules)。

五、海运单

海运单(sea waybill,SWB)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单证。由于采用海运单提货比提单更及时、安全、简便,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就有越来越多的国家使用海运单,尤其是欧洲更是较为普遍。我国的船公司也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使用海运单。

(一)海运单的作用

海运单具有两个作用:作为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两个作用与提单基本相同,但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故不能转让,这是其与提单最大的区别。

(二)海运单的优点

在交货方面,海运单的交货条件不取决于海运单的呈递,也无须遵守单据手续,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列明的收货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就被视为已经做到谨慎处理。

风险方面,由于海运单的不可转让性,使得它成为一种安全的凭证,从而减少欺诈行为。即使第三者非法取得或捡到丢失的海运单,也不能提取货物,因此,对收货人不存在风险。

在单证流转程序方面,由于海运单不必递交给收货人,因此有关单据如保险单和商业发票,可以在装完货后立即发送给有关当事人。

(三)海运单流转程序

1.承运人签发海运单给托运人。

2.承运人在船舶到达卸货港前向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书。

3.收货人在目的地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他确系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将签署完的到货通知书交给承运人的办事机构或代理人,同时出示海运单副本。

4.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发提货单给收货人。

5.结清货物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并办好海关等所有手续后,收货人就可以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