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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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国际货物运输(5)

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运输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交付都是通过运输来实现的。而运输问题又直接关系到合同的顺利履行和买卖双方的权益,因此,作为货物买卖的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就货物运输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和安排。这就构成了买卖合同中的运输条款。

一般来说,买卖合同中的运输条款主要涉及如下内容。

一、装运时间

在买卖合同中,货物的装运时间条款是必不可少的。一般关于装运时间的规定有如下几种方法。

(一)规定在某月或跨月装运

即装运时间限于某一段确定时间(a period of time)。

例如:Shipment during March 2007(2007年3月装运)即卖方可在2007年3月1日至3月31日这一段期间的任何时间装运出口。

Shipment during April /May 2007(2007年4/5月份装运)即卖方可在2007年4月1日至5月31日这一段期间的任何时间装运出口。

(二)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

即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最迟装运日期,在该日期前装运有效。

例如: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August 2007(在2007年8月底或以前装运)

即卖方最迟不能超过2007年8月31日装运。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June 15th

即自合同订立之日起,最迟不能迟于6月15日装运。

(三)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期限内装运

在对买方资信了解不够或防止买方可能因某些原因不按时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采用此种方法规定装运时间,以保障卖方利益。一般来说,远洋运输规定不少于1个月,近洋运输不少于20天。

例如:Shipment within 30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即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

另外,为防止买方拖延或拒绝开证而造成卖方不能及时安排生产及装运进程的被动局面,合同中一般还同时订立一个限制性条款,即规定信用证的开立或送达期限。

例如:the buyers must open the relative L/C to reach the sellers not later thanAugust 18th

即买方必须不迟于8月18日将信用证开到卖方。

(四)近期装运术语

近期装运术语主要有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迅速装运(prompt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这些近期术语在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因而为避免误解引起纠纷,除买卖双方有一致理解外,应尽量避免使用。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中明确规定:“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等词语,否则,银行将不予理睬。”

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避免“双到期”,即信用证结汇有效期与装运期同时到期。一般卖方应争取结汇有效期长于装运期7~15天,以便于货物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结汇手续。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装运港(地)的和目的港(地)的规定关系到买卖双方履行义务、划分风险责任、费用结算等问题,因而,须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

(一)装运港(地)

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地)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以便卖方安排货物装运。

实际业务中,应考虑多方面因素,根据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合理选择装运港(地)。

1.原则上选择靠近产地、交通方便、费用较低、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地方。

2.采用CFR、CIF等术语交易时,应多订几个装运港(地),便于灵活选择。采用FOB条件时,买方应特别注意装运港(地)的装载条件是否适合。

3.采用集装箱多式联运,一般以有集装箱经营人收货站的地方为装运地。

在买卖合同中,通常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地),如“装运港:宁波”(port of shipment:Ningbo)。有时因实际业务需要,也可规定多个装运港(地),如“装运港:上海和宁波”(port of shipment:Shanghai and Ningbo)。此时,若签订的是由卖方负责运输的CFR、CIF等合同,卖方可根据实际需要,任意选择一个装运港;若是买方负责运输的合同,则卖方应在装运时间之前的合理时间将选定的装运港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办理派船接运或指定承运人等事项。

(二)目的港(地)

在进出口业务中,目的港(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合同中一般只规定一个目的港,必要时也可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或作笼统规定,由买方在装运期前通知卖方。

出口业务中,对于目的港(地)的选择,要考虑如下因素:

(1)要注意不能以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作为目的港(地)。

(2)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非疫、非战争地区),争取选择装卸条件良好、班轮经常挂靠的基本港口。若货物运往无直达班轮或航次较少的港口,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船”条款。

(3)目的港(地)的规定应明确具体。一般不宜笼统订为“某某地区主要港口”,如“非洲主要港口”(African main ports)等,以免因含义不明给卖方带来被动。

(4)除非以多式联运方式运输,否则一般不接受内陆城市为目的地的条款,如向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应选择离目的地最近且卖方能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

(5)合理使用“选择港”。采用“选择港”时,应注意:第一,“选择港”数目一般不要超过三个;第二,备选港口应在同一航线上,且是班轮都挂靠的港口;第三,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买方最后确定目的港的时间;第四,合同中应明确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等均应由买方承担;第五,运费应按选择港中最高的费率和附加费计算;第六,按一般惯例,如货方未在规定时间通知船方最后选定的卸货港,船方有权在任何一备选港口卸货。

(6)注意所规定的目的港(地)有无重名问题。如维多利亚(Victoria)全世界有12个;的黎波里(Tripoli)在利比亚、黎巴嫩各有1个,甚至同一国家地名也有重的。因而,此种情况下,应在合同中明确标示目的港(地)所在的国家和所处方位,以免发生差错。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分批装运和转运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因而,也构成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批装运。在货量较大、资金限制或市场需要等情况下,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转运(transhipment)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转移到另一运输工具上,或是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行为。一般来说,当货物运往无直达船停靠或虽有直达船而无固定船期或船期较少的港口,可在合同中规定“允许转运”条款。

根据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关于分批装运和转运应注意如下几点:

(1)如信用证中没有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和转运,可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实际业务中,还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为宜。关于合同中的分批装运和转运条款,实例如下:

2007年10/11/12月份装运,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Shipment during Oct./Nov./Dec.2007,with 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hipmen tallowed.

2007年2/3月份两次每月平均装运,由新加坡转运。

During Feb./Mar.in two equal monthly shipments,to be transhipped at Singapore.

(2)对于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及同一目的港的多次装运,即使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运港口,也不应视为分批装运。

(3)对于分批装运的货物,如其中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则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四、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Advice shipment)是装运条款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论按哪种贸易术语成交,交易双方都要承担相互通知的义务。规定装运通知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促使双方互相配合,共同搞好车、船、货的衔接,以便于贸易的顺利进行。在按CFR或CPT条件成交时,装运通知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所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实际业务中,基本上采用电传通知。

五、滞期/速遣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中,大宗货物一般采用程租船方式运输,而滞期/速遣条款是程租船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奖罚条款。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滞期/速遣条款必须与租船合同中的滞期/速遣条款相一致。因此,订立该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完成货物装卸所用的时间。

关于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有很多,当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方法是:按“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计算,即在好天气情况下,连续作业24小时为一个工作日,不分昼夜。对于中间因坏天气而无法作业的时间予以扣除。这种规定比较合理,双方都愿接受,在我国也较多采用。

关于装卸时间的起算和止算,较为普遍的规定是:如船长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g,NOR)在上午8-12点送达,则从下午2点起算;如在下午2-6点送达,则从次日上午8点起算。终止时间则以最后一件货物装上或卸下船为准。

(二)装卸率

装卸率是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它直接影响装卸时间。合同中规定的装卸率一般应按照港口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来订明。

(三)滞期/速遣费

若租船人超出或提前于规定的装卸时间完成装卸作业,则应缴纳或获取相应的罚款或奖金。前者称为滞期费;后者称为速遣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一般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

对于滞期时间,按航运界惯例,遵循“一旦滞期,始终滞期”(once on demurrage,always on demurrage)的原则。对于速遣时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节约的全部时间计算;二是按节约的工作时间计算。

以上是进出口合同中有关货物运输的一些主要条款,应当很好地了解和掌握。

【本章测试】

一、自测题

1.班轮运输中,承托双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是如何划分的?

2.租船合同中为什么订有“滞期/速遣”条款?

3.进出口业务中,在确定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4.何谓选择港?在出口业务中,使用选择港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5.集装箱运输具有哪些特点?其货物交接方式有哪几种?

6.何为国际多式联运?它具有哪些特点?

7.程租船运输中,关于装卸费用的划分有哪几种?

8.进出口业务中,为什么通常使用“已装船、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

二、计算题

1.上海出口巴西衬衣1000立方米,经香港转船后运往目的港。假定该货物运费等级为10级,计费标准为“M”,第一程运费为每立方米25美元,第二程运费为140美元/F.T,中转费为75港元/F.T(设1美元=7.8港元),燃油附加费为10%,试计算该批衬衣应付的运费总额。

2.某公司收到从马尼拉开来的一张信用证,其中有如下条款:约5000公吨水泥,装运不得迟于2002年4月30日,允许分批装运。其他条件有:2002年3月31日或以前装运约3000公吨,4月30日以前装运约2000公吨。请问:①2000公吨部分水泥可否在3月31日以前装出?②3000公吨部分水泥规定在3月31日前装出,那么此3000公吨水泥可否在3月31日以前分批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