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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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国际货款的结算(1)

【学习目标】

了解主要支付工具及支付方式,能够运用各种支付方式按合同进行支付货款,并要求掌握信用证付款方式。

随着全球经济和贸易往来的发展,形成了以通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结算为主的多样的贸易货款结算方式。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恰当的结算方式和支付工具,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货款收付的安全保障、资金周转和资金融通,关系到他们之间各种风险、责任和费用的承担以及切身利益。因此,依据商定的结算方式,订立支付条款已成为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节 结算工具

在国际货款结算中,较少采用现金结算和记账结算,一般使用票据来结算国际债券债务关系。金融票据是国际上通行的支付工具,可以流通转让。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作为支付工具的金融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其中汇票最常用。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简称Draft 或Bill)

(一)汇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关于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命令,要求受票人在见票时或于未来某一规定的或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9条对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虽然各国票据法对汇票内容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均认为汇票必须要式齐全,否则受票人可以拒付。汇票是否成立和有效,以这些项目的齐全和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为前提。

根据《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汇票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票据主文中列有“汇票”一词。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3)受票人的姓名。

(4)付款日期。

(5)付款地点。

(6)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7)出票日期和地点。

(8)出票人的签名。

除了上述必要项目外,还可以有票据法允许的其他记载项目,如利息与利率、付款货币、禁止转让、免作拒绝证书、出票条款等。

我国《票据法》第22条明确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则认为此汇票无效。

(三)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的人。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一般是出口商,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在汇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如果汇票遭到拒付,他将保证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任何背书人。

2.受票人(Drawee)

受票人是指接受支付命令的人,在我国通常又称作付款人(payer),一般是进口商或其指定的银行。受票人在汇票上未签名之前,不是汇票的债务人,有拒绝承担付款责任的权利。

3.受款人(Payee)

受款人是指收取汇票金额的人,即汇票的收款人,一般是出口商或其指定的银行。

汇票上收款人的记载通常又称作抬头。收款人作为汇票的第一持票人,因持有汇票而拥有所有的票据权利,即请求付款权、追索权和票据转让权。

除了上述基本当事人之外,随着汇票的流通转让,又出现了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和持票人等其他当事人。

(四)汇票的种类

根据汇票的不同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对汇票做出分类。

1.按照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Banker's Bill)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又称商号汇票(Trader's Bill),其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

2.按照汇票是否附有商业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Clean Bill or Draft)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附有商业单据的汇票称为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or Draft)。光票的流通完全依靠当事人的信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跟单汇票的付款以提交货运单据为条件,商业汇票一般为跟单汇票。

3.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是指在见票时即持票人提示汇票的当天立即付款的汇票,即期汇票无须承兑。

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是指在一定的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它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见票后若干天/月付款(At××Days/Months after Sight)。

(2)出票后若干天/月付款(At××Days/Months after Date)。

(3)汇票注明日期后若干天(At××Days/Months after Date)或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4)指定日期付款(Fixed Date)。

远期汇票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见票后若干天/月付款的远期汇票,要从承兑日起算,确定付款到期日。

4.按照汇票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是指由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它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之上。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是指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它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之上。

一份汇票通常同时具备几种属性,例如一份商业汇票,可以同时是即期的跟单汇票,或远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远期的商业承兑跟单汇票。但是一份即期汇票不可能同时是商业承兑汇票,或是银行承兑汇票。

(五)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票据行为,如需转让,一般通过背书行为2 14转让。远期汇票如想提前取得票款,可以通过贴现票据。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发出退票通知、制作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等票据行为。

1.出票(Issue)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时必须逐一写明汇票的各项必备内容。对于收款人有以下三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转让,只能由抬头人收取票款,有如下形式:

①“Pay to C Co.only”(仅付C 公司)。

②“Pay to C Co.not transferable/negotiable”(付给C 公司,不可转让)。

③“Pay to C CO.”(付给C 公司)并在汇票正面注明“not transferable/negotiable”(不可转让)字样。

(2)指示性抬头。这种抬头的汇票可以经过持票人背书后转让给第三者,有如下形式:

①“Pay to C Co.or order”(付给C 公司或其指定人)。

②“Pay to the order of C Co.”(付给C 公司的指定人)。

③“Pay to C Co.”(付给C 公司)。

(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这种汇票无须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有如下形式:

①“Pay to bearer”(付给持票来人)。

②“Pay to C Co.or bearer”(付给C 公司或持票来人)。

2.提示(Presentation)和见票

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其他人出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即为见票(Sight)。提示可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两种。承兑提示是持票人将远期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的行为。付款提示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远期汇票的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付款的行为。

3.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承兑的手续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签名/盖章,交还持票人。

我国《票据法》第44条明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因此,汇票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成为汇票的次债务人。

汇票的承兑可以是普通承兑或一般承兑,也可以是限制性承兑或保留性承兑。承兑人对于出票人的命令不加限制地同意确认即为普通承兑;限制性承兑是指附加有修改汇票文义的保留性付款记载的承兑。常见的限制承兑有:有条件承兑、部分承兑、限定付款地点承兑和修改付款时间承兑四种。

4.付款(Payment)

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或规定的期限内提示汇票,经付款人或承兑人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即告结束。持票人获得票款时,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对于即期汇票是见票即付;对于远期汇票,则是付款人先承兑,到汇票到期日再付款。

5.背书(Endorsement)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一张远期票据的持票人如想在汇票到期日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在票据市场上转让。背书是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被背书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或受让人的票据转让行为。这实际上是票据的贴现,是受让人对汇票持有人的一种资金融通。经背书转让后,受让人享有汇票的收款权力,还可通过再次背书继续转让汇票。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于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任一背书人都是汇票的债务人之一,“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背书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限制性背书,有以下几种写法:

①“Pay to C Co.only”(仅付C 公司)。

②“Pay to C Co.not transferable/negotiable”(付给C公司,不可转让)。

③“Pay to C Co.not to order”(付给C 公司,不得付给其指定人)。

制作成限制性背书的汇票,被背书人不得将汇票再行流通转让,而只能凭票取款。

(2)特别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有以下几种写法:

①“Pay to the order of C Co.”(付给C公司的指定人)。

②“Pay to C Co.or order”(付给C 公司或其指定人)。

③“Pay to C CO.”(付给C 公司)。

汇票经特别背书后,即可交付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可继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

(3)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背书人只在汇票背面签名而不记载受让人名称,制作成空白背书的汇票,仅凭交付即可转让。

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时,持票人如想提前取得票款,可以通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或贴现公司,并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获取部分余款。这种票据转让行为称为贴现(Discount)。贴现银行待贴进汇票到期时,再行提示给承兑人要求全额付款。

6.拒付(Dishonour)与追索(Recourse)

无论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还是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为拒付,也称退票。除了明确表示拒付外,付款人逃避不见、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执行时,也可视为拒付。

汇票被拒付,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持票人是汇票的唯一债权人,如在合理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或在到期日提示付款,遭到拒付,可向其任一前手背书人、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之前,必须及时发出退票通知,将拒付事实书面通知其前手,并须及时制作拒绝证书。

二、本票(Promissory note)

(一)本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73条对本票下的定义是:“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二)本票的内容

各国票据法对本票内容的规定不尽相同。根据《日内瓦统一法》,本票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票据主文中列有“本票”一词。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3)付款日期。

(4)付款地点。

(5)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6)签发本票的日期和地点。

(7)出票人的签名。

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内容: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字。

本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则认为本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