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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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国际货款的结算(2)

(三)本票的种类

本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两种。商业本票的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是银行。银行本票如果开成不记载收款人名称或来人抬头的本票,即可代替现金流通。为了限制银行本票的签发,有的国家对本票的发行规定最低限额,只允许开出一定金额以上的大额本票,或禁止发行来人抬头的银行本票,以免当作纸币在市场上流通。

我国《票据法》只允许使用银行本票,不承认银行以外的工商企业、组织机构或个人签发的本票。

(四)本票与汇票的比较

本票与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许多相同之处,《票据法》关于汇票的背书、到期日、付款、追索等票据行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票。尽管如此,本票和汇票仍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票据,有以下不同:

(1)本票是出票人的无条件支付承诺,属承诺式票据;汇票是出票人要求受票人无条件付款的支付命令,属命令式或委托式票据。

(2)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款人;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受票人和受款人。

(3)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远期本票不需要承兑;远期汇票必须承兑。

(4)本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

(5)本票只能一式一份,不能多开;汇票可以开成一式多份(银行汇票除外)。

三、支票(Cheque,Check)

(一)支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关于支票的定义是: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对其开户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2条对支票下的定义是:“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的内容

根据《日内瓦统一法》,支票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票据主文中列有“支票”一词。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3)受票人的姓名。

(4)付款地点。

(5)出票日期和地点。

(6)出票人的签名。

(三)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抬头的不同性质,可分为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按支票签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支票、商业支票;按支票本身的基本特征,可分为划线支票、保付支票等。

1.记名支票

记名支票在其收款人一栏写明具体收款人姓名,如Pay A Co.or order(付A 公司或其指定人),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章。

2.不记名支票

不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收款人一栏只写明Pay bearer(付来人)。持票人无需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票款,此种支票可以仅凭交付而转让。

3.银行支票

银行支票是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银行代理客户办理票汇时,可开立银行支票。

4.划线支票

正面划有两道平行线的支票称为划线支票。一般支票可以委托银行收款入账,也可由持票人自行提取现款。支票不带划线者,称为现金支票。划线支票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入账,在支票遗失或被人冒领时,使用划线支票可以通过银行代收的线索追回票款,从而保障了持票人和出票人的资金安全。

5.保付支票

保付支票是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保证在支票提示时一定付款。

支票一经保付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出票人、背书人都可免于追索。付款银行对支票保付后,即将票款从出票人账户中提出,转入专户存储,以备付款。

(四)支票的使用

支票的使用有一定的效期。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使用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五)支票和汇票的区别

1.付款人的身份不同

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

2.付款期限不同

支票只能是即期付款,一经提示,除正当理由可以拒付外,通常是见票即付;汇票既有即期付款也有远期付款,远期汇票必须提示承兑。

另外,支票可以划线、支付,汇票在法律上无划线和支付的规定。

第二节 支付方式

货款的支付方式根据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是否相同,可以分为顺汇和逆汇两种方法。国际货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其中汇付属顺汇法,托收与信用证属逆汇法。这三种方式虽然都是通过银行办理的,但银行的作用并不相同。在汇付和托收方式下,银行只是提供服务,并未承担任何的付款责任,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相互提供信用的前提下,各自履行进口商付款和出口商提供货运单据的责任,所以汇付和托收以商业信用为基础。而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开证行在一定的条件下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一、汇付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指债务人或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付是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

(一)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在汇付业务中,通常涉及四方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

汇款人是指汇出款项的人。在进出口贸易中,汇款人通常是进口商。

2.收款人(Payee or Beneficiary)

收款人是指接受汇款的人。在进出口贸易中,收款人通常是出口商。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

汇出行是指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在进出口贸易中,汇出行通常是进口地的银行。

4.汇入行(Paying Bank)

汇入行又称解付行,即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在进出口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地银行。

在上述当事人中,汇款人和收款人也可以是同一人,即汇款人将款项汇出后,可以自己到异地取款。

(二)汇付方式的种类及业务程序

汇付方式按照汇出方式的不同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1.电汇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加押电报或电传的形式指示汇入行付款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具有交款迅速、安全可靠的优点,但费用较高。电汇方式资金周转迅速,有利于资金的充分利用,适用于金额大、需求急的汇款。电汇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一种方式。

2.信汇

信汇(Mail Transfer,M/T)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邮寄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的方式指示汇入行付款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在处理程序上,信汇与电汇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汇出行以航邮方式将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寄给汇入行。委托书上不必加密押,而是加具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或印鉴,汇入行经核对证实无误后,解付汇款。

信汇具有费用较电汇低廉,但汇款在途时间长、收款人收款较迟等特点。近年来,由于电讯的发展,大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使用和接受信汇。

3.票汇

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汇出行的海外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

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在于:第一,汇票的传递不通过银行,汇入行无需通知收款人前来取款,由收款人自行持票上门取款;而电汇、信汇的汇入行在收到汇出行的委托或支付通知后,必须通知收款人取款。第二,票汇的收款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而信汇委托书则不能流通转让。

(三)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无论是电汇、信汇还是票汇,银行都不经手货运单据,而是由出口商自行寄交进口商,这种支付方式被称为单纯支付。由于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交易和支付,因此汇付方式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风险较大。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订货付现和赊销等。

在国际贸易中,以汇付方式结算买卖双方债权债务时,根据货款的交付和货物运送时间的关系可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

此外,汇付方式还用于定金、运费、分期付款、货款尾数、佣金等小金额的支付。

二、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一般为出口商)开具汇票或者连同货运单据,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一般为进口商)收取票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由于在托收业务中,汇票是从出口地开向进口地的,而资金要从进口地流向出口地,结算工具汇票与资金流向相反,所以托收属逆汇方式。

(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根据URC522第3条的规定,托收方式涉及的主要当事人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1.委托人(Principal)

委托人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一方,通常是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的出口商。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托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人,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银行,并且多数是托收行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

4.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指根据托收指示被提示单据并被要求付款或承兑汇票的人,即债务人,汇票的受票人,通常是进口商。

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以及托收行与代收行的关系都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委托人提交的托收申请书来确定;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通常订有代理合同并按托收委托书确定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和代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契约关系。如果付款人拒付,代收行除将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并由托收行通知委托人外,并不承担付款责任。

(二)托收的种类及其流转程序

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单据有两类:一类是资金单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付款的凭证;另一类是商业单据,包括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托收方式按其是否带有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资金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主要用于货款尾数、小额货款、贸易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收取。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附有包括货运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可以是带有资金单据(汇票)的跟单托收,也可以是不带有资金单据的跟单托收。跟单托收的汇票,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采用的托收方式通常都是跟单托收,其中的货运单据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交单即等于交货,因此,对于交单的规定要符合合同的要求。

根据代收行向进口商交付货运单据的条件不同,跟单托收的交单方式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付款交单是指在代收行提示跟单汇票后,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时,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是指出口商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见票即付,在付清货款后领取货运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是指出口商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先在汇票上承兑,然后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当到货日期早于付款日期时,如要提前取得货运单据以便及时转售或使用,进口商可采取以下作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二是进口商开立信托收据交给代收银行,凭以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所谓信托收据(TrustReceipt,T/R),就是进口商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的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和销售,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保证取得的货款会于汇票到期日交付代收行。

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的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实质上是委托人或代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这种方式只有在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偿款能力等十分了解并确信能如期收回款项时才能使用。如果是出口商提出或同意可以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并在托收委托书上写明“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D/P,T/R)字样,代收行以此指示办理托收业务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出口商承担。如果出口商和托收行未曾在托收委托书上允许这一融资条件,而是代收行想为其本国进口商提供融资,同意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的话,则一切后果应由代收行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