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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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争议的预防和处理(2)

2.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国家检验检疫局、地方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推动和组织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出口商品的收、用货单位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并由商检机构随时派员进行检查。监督管理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把关的另一种重要方式。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其地方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1)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管理。

(2)开展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认证工作,认证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标志。

(3)对涉及安全、卫生等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

(4)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5)根据《商检法》的规定,对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派出检验人员,参与监督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检验工作。

(6)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或封识。

(7)对授权的国内外商检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3.办理鉴定业务

鉴定业务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凭对外贸易关系人(如出口生产企业、供货部门、进出口商品的收货部门、用货部门、运输、保险契约的有关各方)的申请或国外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并签发各种鉴定证书。此鉴定证书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办理进出口商品交接、结算、计费、理算、报关、纳税、索赔、仲裁的有效凭证。

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及包装的检验和鉴定;出口商品装运技术的检验和鉴定(船舱检验、进出口集装箱及装箱拆箱鉴定、监视装载、积载鉴定);载货衡量鉴定;进出口货物残损鉴定(舱口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等)。除此之外,还有签发产地证明(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及配额原产地证等),价值证明、签封样品等。

鉴定业务不是强制性的,故不同于法定检验。对外贸易关系人委托商检机构办理鉴定业务,应当提供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单证。

四、商检证书

(一)商检证书的作用

进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称为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证书内容,形式各有差别,但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

(1)证明卖方交货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的依据。

(2)买方对品质、重量、数量、包装等提出异议,解决争议及寻求相关法律救济手段的证据。

(3)通常也是银行议付货款和出口收汇的依据。

(4)通关、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结算运费的依据。

(5)证明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确定各相关当事人责任归属的证据。

(二)商检证书的种类

目前,常见的验证证书主要有:

(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or Quality)。

(3)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Packing)。有时将包装列入品质或数量或重量当中并检验出证。

(4)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证明出口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证件。冻畜肉、皮张、毛类、绒类、猪鬃及肠衣等商品,经检验后出具此证。

(5)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r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Health)。出口食用动物产品,如肠衣、罐头、蛋品、乳制品、蜂蜜等,经检验后出具此证。

(6)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s Inspection Certificate)。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时使用此种证书,如猪鬃、马尾、羽毛、人发、皮张等商品。

(7)熏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件,主要证明使用的药物、熏蒸时间等。若不需单独出证,可列入品质检验证书中。

(8)价值证明书(Certificate of Value)。

(9)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Turk/Hold)。

(10)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Turk/Hold)。

(11)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Cargo Weight &; Measurement)。证明进出口商品重量、体积、吨位,作为计算运费配载的依据。

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应根据成交商品的种类、性质、有关法律和交易习惯以及政府的涉外经济贸易政策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检验证书种类。

五、检验依据和检验方法

(一)检验依据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并出证,必须先确定检验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凡我国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检验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或对外贸易合同中所约定的检验标准,均构成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要依据。此外,还有成交样品、合同、信用证、卖方提供的品质证明书、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也是商品品质的检验依据。海运提单、运单、卖方的发票、装货清单、重量明细单(磅码单)是对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国际标准也是商品检验的重要依据。

(二)检验方法

鉴于对同一项目、同一检验可能有多种方法可供选用,而所得结果却不尽相同,所以最好在合同中订明相应的检验方法。

六、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繁简不一,但主要内容相差不大,包括:有关买方复检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地点;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和检验证书等。在此提供一例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以供参考。

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品质和数量(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和/或数(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天内。

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weight)issued by the China Exit and Entr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at theport of shipment shall be part of the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underthe relevant L/C.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inspect the quality and /or quantity(weight)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at of the contract,the buyers are entitledto lodge with the Sellers a claim which should be supported by the sellers.The claim,if any,shall be lodged with in××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合同中关于品质、数量、重量和包装等内容,往往是商检的主要项目。因此在合同订立时应注意这两项合同条款的衔接、吻合,使品质条款真正能成为商品检验的依据。

第二节 索赔

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的索赔,通常有三种情况:货物买卖索赔,货物运输索赔和货运保险索赔。本节只介绍货物买卖索赔。

国际货物买卖程序烦琐,履约时间长,外界环境变化较快,所以难免会在履约过程中碰到各种问题。当一方履约被对方认为与合同不符时,就可能发生争议(Disputes)。

而一方不履约或履约不符(即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对方就可能依据相关法律对此损失提出索赔(claim)要求,与此对应,对方受理此项索赔即为理赔。从法律上讲,交易一方受损向对方索赔时,必须要能证明此项损失是因对方违约所致。但各国法律与某些国际条约对违约的相关规定是不完全相同的。

一、有关违约的法律规定

违约(Breach of Contract)就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各国法律均认为依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英国法

英国法将合同条款依其重要性分为要件(Condition)和担保(Warranty)。违反合同的主要的、重要的条款及其义务视为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赔偿损失)。如违反次要条款,则认为违反担保(Breach ofWarranty),对方在此种情况下,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得解除合同。尽管英国法律本身并未区分合同内容中哪些属于要件,哪些属于担保,但一般认为卖方的交货品质、数量、时间等应属要件。除此之外,另有违反中间性条款(Breach of intermediate terms),所谓中间性条款,指既不是条件,又不是担保的条款。此时,对方可否解除合同主要看违约方的违约性质及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

(二)美国法

美国法律是根据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区分违约的。它将违约分为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和轻微违约(Minor Breach)。若属前者,对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否则,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第25条规定了根本违约的概念。《公约》将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与美国法相似,《公约》主要是根据违约后果严重程度,是否使对方当事人从根本上丧失合同正常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来划分的。对于根本性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失赔偿;若只构成非根本性违约,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四)我国《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2、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解除合同可以同损害赔偿并用。

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对违约形态及违约责任的不同规定,决定了因违约受到的损失可以寻求法律救济。所以,在订立合同索赔条款前,了解违约在不同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二、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请求损害赔偿是各国法律最常见的违约救济方法,而且通常可以与其他救济方法如实际履行、解除合同等并行不悖。所以,在合同中订好索赔条款,对日后发生的索赔或理赔处理起来都是十分有利的。

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and Claim Clause);另一种是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大多数合同中只订有异议和索赔条款,只有在买卖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等商品时,才会在合同中同时订立上述两种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异议和索赔条款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而订立的。

其内容包括:索赔依据、索赔限期、赔偿办法及赔偿金额等。

1.索赔依据

主要规定对索赔必须出具的依据和出证机构;若依据不全、不清或出证机构不符合要求,均可能造成对方拒赔。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方面。前者是指贸易合同和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后者是指违约的事实及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