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报批阶段
现阶段,我国加工企业在对外加工贸易合同签订之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备案手续,以获取“加工贸易批准证”,并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及在银行开设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这一步骤主要是国家为了使海关实现对加工贸易在原材料进口、加工期间及成品出口前整个过程全面、有效的监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必须遵循国家对加工贸易所制定的相关法规。国家主管部门对报批的加工贸易合同主要审查其进出口原辅料件和产品是否涉及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战略物资;是否涉及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此外,还要审查项目是否属于国家政策的许可范围;是否有利于本国产品出口和经济发展;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等。只有按规定取得批准备案证明后,加工进口料件才能办理有关进出口手续及获取免税优惠。
(四)合同履行阶段
1.进口料、件时的相关手续
加工方在原材料进口环节应按国家规定完成上述向海关登记备案等手续,获取《登记手册》,否则货物进口时不能享受相应优惠。除此之外,还必须在来料、来件到港时,凭《登记手册》填写加工贸易专用报关单,向海关提交相应单证(发票、装箱单、提单),及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有关料件自进口之日起到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均受海关监管。
2.成品出口的履行步骤
①备货。②催证、审证、改证。③运输与保险,主要工作有:向外运机构办理托运手续,订立舱位和出运日期,CIF合同还应办理保险。其中出口报关与一般贸易有所不同,向海关申报出口时,除了填写规定份数的报关单和提交相关单据外,还应提交《登记手册》以便向海关办理查验手续。④核销结案,货物出运后,我加工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合同约定期限,或最后一批货出运后1个月),持《登记手册》,填写好实际用料情况,办理核销结案手续,解除监管。而后到相应银行办理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⑤制单结汇。
第五节 对销贸易
对销贸易(Counter trade),也叫对等贸易,反向贸易,是在传统的易货贸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进出口结合,以出口抵补或部分抵补进口,最终使得买卖双方收支基本平衡的各种贸易方式的总称。这一定义只是从对销贸易本身所具有的共同特征而言的,虽然这一系列贸易方式历史源远流长,但至今国际上仍无统一的概念。
一、对销贸易概述
对销贸易起源于早期人类历史上出现的易货贸易,在货币产生以前,原始先民们调剂余缺、互通有无靠的就是物物交换。尽管这是一种原始的、简单的交易方式,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一些国家收支状况恶化,这种古老的易货贸易重新得到迅速发展,并在一定时期占据国际贸易总额的相当分量。发展中国家外汇短缺,在很大程度上主要依靠各种形式的对销贸易方式开展对外贸易。
(一)抵消贸易有“有买有卖,进出口相结合”的特点
对销贸易区别于单边进出口,是进出口相结合的贸易方式,一方出口到对方以向对方进口其相应产品为条件,从而使买卖双方进出基本平衡。
(二)对销贸易涉及产品繁多,主体日渐广泛
对销贸易的产品包括从一般的初级产品,零部件到各种高新技术产品,乃至军事武器装备。然而相对而言,交易量最大的还是石油。从其品种来看,简单的只有一种或几种商品,复杂的可多达上百种商品。其参加主体也已广泛涉及政府、大财团、大型跨国公司,甚至一些国际性大银行,它们作为中间人卷入,一些国家形成了专门机构,制定对等贸易的规定,以协调促进对等贸易的发展。
(三)对销贸易的作用
对于设备的出口方,对销贸易有以下作用:①延长设备生命周期。发达国家将设备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在延长其产品生命周期的同时,扩大其市场占有率,增加就业机会。
②易于获取廉价、稳定的能源、原材料或零部件供应。发达国家常挟其技术优势,从发展中国家廉价进口其国内稀缺的各种原料及能源。
对于设备进口方,大部分情况下为发展中国家,对销贸易可以为其节约外汇支出,对销贸易中相当一部分不动用外汇或较少动用外汇,即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带动本国产品出口;拓展销售渠道,带动本国就业的增加。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时期,还可以绕开对方国家的技术壁垒,例如配额等,为本国产品打开市场。
当然,对销贸易也同样存在一些局限性,比如:对销贸易带有明显的双边性,极大地破坏了市场在调节供求中的主导作用,扭曲了市场价格机制;同时过分强调进出结合,忽视了需求多样化,必定会导致交易的效率低下。
二、对销贸易的种类及做法
根据对等贸易合同条款的内容,交易的特征及支付结算方式等,可将对等贸易划分为易货贸易、互购贸易、转手贸易、抵消贸易、补偿贸易及国际贸易证书贸易。
(一)易货贸易(Barter)
易货贸易在实际业务中一般存在下列两种方式。
1.直接易货
直接易货亦即通常所指的以货换货,交易双方根据各自需要订立合同用价值相等或相近的货物或劳务进行互换,转移货物所有权,或提供相应劳务,以达到交换目的的交易方式。直接易货一般不须用货币进行结算。
这种直接易货方式,一笔交易一般只签订一个包括双方支付相互抵偿货物的合同,不涉及第三方。使用中较多出现于小额边境贸易。交易的商品均在同一市场,同一时间内一次完成。但在需要运输时,此种方式就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所以,实际业务中出现了以对开信用证为媒介的做法。交易双方先签订易货合同,并在合同中订立各自的出口商品均按约定价格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条款。随后,双方按约定日期互相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金额大体相等的信用证,这两份信用证可以同时开出、同时生效,也可规定一方开出的信用证在对方开立回头证并得到认可时生效。双方还可以采用保留押金的方式,即先开立的信用证先生效,但结汇后,银行不是将款项划入收益人账户,而是作为开立回头证的押金。前两种方式无须结汇,信用证金额只是双方结算和账务处理的依据;后一种做法尽管涉及了外汇计价和结算,但本质仍是以货换货,没有现汇收付。除了对开信用证外,还可以是双方各自提供相应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2.协定记账易货交易(Barter trade on open account agreements between governments)
协定记账易货,也称双边清偿协定,由双方政府签订双边协定,规定把交易商品、劳务价值均记入不可兑换的“清算账户单位”,并在一定时间内平衡抵消,不以外汇清偿结算。采用这种交易方式,一般由两国各自的外贸企业在上述政府间清偿协定下,谈判签订具体商品进出口合同。每一笔交易都凭货运单据到指定银行结汇,银行凭发票的外币金额,折算成本币划入外贸公司账户,并将该笔交易按发票金额记入进口国在该行的“清算账户”。由于双方交易往往不是同步的,所以在协定中,一般会规定一定额度,亦即“摆动额”(Swing)。对此差额,顺差方不能要求逆差方以现汇支付,而只能通过调整交换速度来减小差额。对于协定期限届满之后的差额,通常的做法是:将差额转入下一年度,将差额转让给第三国或以现汇偿付结清。
(二)互购(Counter Purchase)
互购也称平行贸易(Parallel Trade)或对等采购(Reciprocal Trade),简言之,就是交易双方互相买卖对方的产品。此种贸易多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展。具体做法为:交易双方通过签订一份总的合同或先后分别签订两份相对独立的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先出口方在将来一定时期用其出口所得的全部或部分购买先进口一方的产品,同时可以对回购期限产品种类、价格、数量及交货期等在总合同或第一份合同中加以订明,也可先做原则性规定,在签订第二份合同时再加以具体明确。相对于易货方式,互购不求等值,而且互相购买的商品范围要更广;另外互购除先出口方接受远期信用证外,通常由先进口方支付现汇。最后,互购协议或合同中可以规定,将先出口方对等采购的责任转让给第三方。所以,互购是一种比较灵活的交易方式,目前已成为对销贸易在实际业务中应用最多的一种贸易方式。
(三)转手贸易(Switch Trade)
转手贸易又称三角贸易(Triangular trade),在前述的记账贸易下,交易双方签订双边清算协定,只要交易差额没有超过约定“摆动额”,顺差方就不能要求对方支付现汇,而只能通过调整交易速度来增加从对方国家进口以求得平衡。这种做法不利于顺差方继续积极履约,为了突破这一困境,逐渐演变发展出了转手贸易的做法。转手贸易的具体做法可分为两类:
1.简单的转手贸易
协定记账贸易中的顺差方可将其从对方国家购进的货物运到国际市场低于市场价格抛售,以换取硬通货。
2.复杂的转手贸易
记账贸易下拥有顺差的一方,用该顺差以高于市场价格从第三者(通常为某发达国家企业)购进本来需要用自由外汇才能换得的其所需的设备或其他产品,然后由该第三者用此顺差从记账贸易下的逆差国购买约定的货物,在其他市场转售,最后取得硬通货。
(四)产品回购(Product Buy-back)
产品回购也称产品返销,在日本称为产品分成(Product sharing),我国的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与这种做法基本相同。所谓产品回购是指按照回购协议,先进口国以赊销方式或利用信贷购进技术或设备,同时由先出口国向先进口国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技术、设备直接制造或生产出来的产品,即通常所说的直接产品或相关产品;先进口方用出售这些产品所得的货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和利息,或偿还贷款和利息。关于补偿贸易,将在下一节专门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