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际加工贸易
随着经济全球化在深度和广度的不断演进,国际分工不断发展,加工贸易已逐渐成为一些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发挥本国比较优势,解决就业的重要贸易手段。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凭借这一政策发迹,并完成了国内产业的升级换代。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外贸体制的几轮改革,各地政策、法规的纷纷出台,加工贸易也在各个领域逐步扩大。近年来,在东部沿海地区、辽东半岛、山东半岛、长三角、闽南地区以及珠三角,加工贸易在国际贸易各方式中所占比例逐步攀升。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加工贸易出口总额已超过我国每年进出口总额的50%。
一、国际加工贸易概述
(一)国际加工贸易的含义和特点
国际加工贸易是指利用国外资源在本国进行加工、装配和制造,再将产品销往国外的贸易方式。本质上,国际加工贸易是一种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从各国经济发展的进程看,国际加工贸易是一种初级的国际经济合作方式。在我国,广义的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根据外经贸部颁发的《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所谓的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传统意义上的加工贸易主要指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但伴随着“走出去”战略,国内企业逐步开展的境外带料加工业务亦应属于国际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customer's materials)是指外商作为委托方,提供原材料、辅料及包装物料,委托我国内生产企业作为承接方,以本身具有的厂房设备、技术和劳动力,按委托方的要求加工,成品交委托方在国外销售,承接方收取约定的工缴费。
来件装配(Assembling with customer's parts)是指由国外委托方提供零部件、元器件等,委托国内承接方按其要求进行装配,成品交委托方处置,承接方按约定收取工缴费。
进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imported materials),也就是习惯上称的“以进养出”,是指国内厂商从国外购进原料,加工生产出成品再销往国外。这种贸易方式下,进口原材料主要是为了扶持出口。我国开展的“以进养出”业务,除了包括进口轻工、纺织、机械、电子等行业的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制造或装配成成品出口外,也包括从国外引进农、牧、渔业的优良品种,经种植或繁育出成品再出口。
加工贸易相对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而言,国家政策及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如国家对加工贸易合同实行审批制度,须登记备案,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料件享有暂时免税的优惠,故由海关对其实施严格监管或者把加工企业引入出口加工区进行集中监管。
同时还有配合海关监管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成品出口须经海关对《登记手册》核销及银行对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的核销。在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之间亦有一些区别:①有关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在来料加工中,进口料、件的所有权属于国外委托方;而进料加工因双方的买卖关系,故所有权归属国内承接方。②收入来源不同。来料加工下,我方只负责加工业务,实际不占用自有资金,故只收取工缴费(来料加工中为加工费用,来料装配中为装配费用);而进料加工下我方可获取产品的原料加工成成品的附加值。③产品销售情况有别。来料加工虽有原料的运进和产品的运出,但实质为同一笔交易,原料的提供者(委托方)即为成品的接受者。我方不用考虑原料来源和成品销路,无商业风险。所以,此种方式比较适合于劳动密集的中小企业。进料加工中原料的进口和成品出口一般分别为两笔不同的交易,我方购进原料,自筹资金,自寻销路,自担风险。故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销售渠道和销售能力。
(二)国际加工贸易的作用与不足之处
1.国际加工贸易的作用
国际加工贸易业务中,加工方通常为外汇资金短缺、技术不十分发达,但劳动力资源丰裕的发展中国家。就我国而言,开展此项业务有以下作用:①有效利用外资;②发挥本国生产潜力及利用国外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③可提高我国内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便捷地获取国际市场信息,扩大出口规模;④可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2.国际加工贸易的不足之处
一是对成品要求品质规格的主动权掌握在外商手中,我方处于被动地位,这限制了我方企业业务的拓展;二是可能会造成对同类产品正常出口的冲击。
二、国际加工贸易的业务程序
我国目前开展加工贸易有多种形式,但总体而言,可分为直接承接加工业务和通过外贸公司开展。不论在哪种情况下,对外加工贸易合同签订之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备案等手续。办理批准备案手续的部门为国家外经贸部,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委,或它们的授权机关。
就加工方而言,开展加工贸易,通常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一)签约前的准备阶段
国际加工贸易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涉外经济贸易活动。同一般贸易前期的准备工作不同之处主要是项目和客户的选择及工缴费的确定等。
1.确定项目
在选择确定项目过程中,必须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①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比如我国按商品类别将加工项目分为:限制类和允许类;将对外贸易企业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为区内加工贸易企业或区外由海关保税监管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企业账制度;B类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C类为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制度,D类为受到取消加工贸易经营权处理的企业。②要从引进先进技术的角度,选择加工贸易项目。③要注意发挥企业现有生产能力。④要注意产品在国际市场长、短期的供求状态,对加工方国家原先大量出口的产品以及在国外市场已占优势的产品,不应作为开展对外加工贸易的项目。
2.客户的选择
加工贸易具有“两头在外”的特点,在实际业务中,对客户的选择尤为重要。加工贸易通常不是只有一次交易就结束了,少到半年,多到三五年,甚至更长。在选择客户时除了应注意工缴费水平外,更应考虑对方资金实力、信誉、技术水平以及经营能力。目前,同我国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外商,主要有厂商、贸易商、经纪人。三者中应首选厂商,因其掌握产品相关技术和生产工艺流程,而且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已形成固定的原材料供应渠道和销售网络。其次是贸易商,尤其是原来一直经营我出口产品的贸易商,虽无技术,但有推销能力。对于经纪人一定要严加警惕,防止上当受骗。当然,最主要的还是客户的资信情况及经营作风。
3.加工贸易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加工贸易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因制成品及交易特点而异。对于进口少量料件、一次性出口成品并收取加工费的加工项目,加工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只需对自己的生产能力、原材料用料产品优劣及工期控制、财务状况做简单预测即可。但对于目前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大中型加工贸易项目,因进口料件数量大,成品分批出口,甚至还需投入其他辅料和辅助设备,就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在对于项目的选择上,应尽量避免承接因对方国家产业调整而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地区生产的一些环境污染严重的产业。近年来,在某些地区不时出现从国外进口污染严重的工业垃圾进行回收。例如:废旧塑料制品的回收,运回漆包线回收铜丝等。此外,对于一些加工期较长的产品,必须考虑到因市场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例如:成品出口时因市价变动,外方借口质量、规格的某些细小问题,拒绝收取货物,导致产品无法返销或延迟返销。除此之外,对加工贸易中使用的货币、利率、汇率、设备价格和产品价格之间的整体关系也要认真加以分析,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避免因开展加工贸易导致对外商品的过度依赖。
(二)谈判签约阶段
加工贸易合同与一般贸易合同有很大差别,以来料加工为例,在订立合同主要条款时,应考虑以下方面的问题。
1.关于加工贸易业务下的来料来件
来料来件是进料加工的基础,对方能否按时、按质、按量供应料件决定了我加工企业能否按规定完成成品的交付。来料来件的品质条款,必须明确订明其名称、规格、等级、标准、品牌等。必要时亦可留有复样,作为品质纠纷的重要依据。来料、来件的运输,必须订明交货期、交货地点。对于根据生产进度,分批供应料件的,还应合理预测生产能力、加工周期,以保证供料与生产的顺利衔接,避免出现停工待料或无法如期完成加工任务。合同中为了明确责任,还要规定好出现上述情况时的补救措施及费用的负担。如果加工中使用的料件在国内可廉价购买到,在能保证品质的前提下,可同外方协商订入合同,以增加外汇收入。
2.成品质量
委托方为了保证成品在国际市场的销路,对其质量要求会比较严格。为了使成品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加工方应加强对技术生产流程各个环节的监督控制。合同中关于成品品质的条款规定应该明确具体,选择易为双方接受的、国际上公认的检验机构对品质进行检验,并出具证书。必要时,应留有复样或封样。对于一些工艺复杂、品质等要求高的产品,有时委托方会派遣专家对加工方进行监督和指导,如是,则应在合同中加以订明。
3.单耗及残次品率
单耗,亦即耗料率、原材料消耗定额,是指单位成品消耗原材料的数量。残次品率是指不合格产品占成品的比率。这两个指标的确定应当合理,订购过低,则会造成加工方履行合同有困难。若物料不足,则只能由自己承担。实际残次品率高于所订比例,则委托方有权拒收;若订得过高,委托方可能会受损。因此,这一内容也是加工贸易合同中的关键之处。基于此,委托方在提供原材料及零部件时,应根据约定的单耗和残次品率相应增加提供物料的数量。同样也应订明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4.工缴费
(1)工缴费的确定。工缴费就是委托方应支付给加工方加工装配产品的劳务费用。
加工方在确定工缴费时应考虑到委托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加工费水平,以及对来料件进行加工、装配所投入的各项费用开支,还应考虑到市场行情的变化和货币汇率的变化等因素。对于期限较长的加工贸易合同,加工费用不宜订约过死,亦可订立相应外汇保值条款。
(2)工缴费的支付。国际加工贸易工缴费的支付结算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来料、来件、成品运出均不计价,成品出口后由委托方支付工缴费;另一种是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各作各价,两者的差额即为委托方应支付的工缴费。因前者双方风险难于平衡,实务中多采用后者。具体可由加工方在进口料件时以远期信用证或托收远期付款(承兑)交单方式作为支付方式,而出口成品时要求委托方以即期信用证或托收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支付。若双方为老客户,也可以采用汇付方式由委托方预付部分或全部工缴费。以上付款方式只是原则,实际当中应灵活搭配选用,但一般须遵循“先收后付”的原则,合理考虑两项支付时间差和加工周期,尽可能避免占用加工方自身的外汇资金。
5.料、件及成品的运输与保险
由于来料加工贸易中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所有权均系委托方所有,之间并未发生过所有权的转移,故原则上一进一出的运输和保险都应由委托方自理。但鉴于实际操作的方便,尤其是考虑到成品出运及加工期间的保险,由委托方办理可能较为不便,故通常可将其中某些工作交由加工方协助办理,但应计入工缴费一并由委托方付给加工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适应来料加工业务发展的需要,开设了来料加工一揽子综合险。
投保这一险别,即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两段运输及加工期间的相应风险。
6.加工装配产品的产地证和配额
在合同中应对加工装配产品的原产国(或地区)加以议定,避免加工贸易产品挤占本国一般贸易产品的配额,也可在合同中订明不得占用我国被动配额。按照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对于不符合该标准的,可根据外商要求向我签证机构(商务部)及其指定机构,如贸促会等申领加工装配证明书。
7.有关工业产权的问题
加工贸易中常涉及的工业产权有商标和专利。对于委托方指定的商标、图纸、外观设计等,加工方应加以注意,以防侵犯第三方的相关权利。为慎重起见,可要求对方提供有关商标或专利的注册文件或其他足以证明其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文件,或者争取在合同中订明相应免责条款。如对第三方造成侵权,责任概由委托方承担,与加工方无关,加工方因此而蒙受损失应由委托方赔偿。
8.其他
加工贸易中除以上内容外,其他与一般贸易合同类似。但还应注意合同期限及合同履行中的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