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墨西哥竞争法律制度
(一)墨西哥竞争立法概况
1857年的墨西哥宪法确立了禁止垄断和垄断性实践的原则,从而确保了所有墨西哥人民在市场上自由竞争的权利。这一自由竞争的理念有其深远的历史渊源。在西班牙殖民地时期,墨西哥是重商主义的牺牲品,它是拉美地区殖民系统的经济典型。自殖民时代起,墨西哥人民参加各项政治经济活动的权利受到限制,国内贸易被西班牙统治者垄断,国际贸易也只能与西班牙人进行。对自由竞争的限制使得其经济结构仅对少数人有利,而牺牲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墨西哥人民深刻意识到限制市场竞争给他们带来的巨大危害,因此,独立后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禁止垄断、国家垄断和垄断性行为。同时,采取竞争政策还与财产的再分配有关。由于垄断通过市场力量可以产生额外收入,将消费者的收入转移到企业的腰包。但这种收入再分配是以消费者的超额付出为代价的,而且这一转移随着垄断力量的增大而扩大。因此,为了制止垄断行为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墨西哥政府根据宪法第28条规定,在1992年12月颁布了《经济竞争法》,并于1993年6月开始实施。该法充分体现了现代竞争原则并反映了其经济发展水平,并借鉴了国际上反垄断立法与执法的成功经验。
实践证明,这是一项有效的法律。该法赋予竞争委员会独立的调查权和处罚权,以及宣传、倡导竞争和预防市场垄断的功能。随着竞争法的不断完善,竞争委员会也逐渐走向成熟,该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以每年48%的速度增长。1993到2003年,竞争委员会共处理了4 416件案件,其中企业集中案件2 027件,私有化、特许经营案件873件,涉及垄断案件466件,重审案件603件,咨询案件447件。2002年,委员会接受了1 399宗案件,比委员会成立前五年所查处的案件的总和(1 265件)还多。
为更好地实施《经济竞争法》,1998年颁布了《经济竞争法实施细则》,对垄断行为、相关市场和实际权力的分析、企业集中、调查程序、咨询与意见的发布、案件的复审等问题作了详尽规定。同时制定了《竞争委员会内部规则》,对竞争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作出了规定。
(二)墨西哥竞争法的主要内容
1.禁止限制竞争协议。
《经济竞争法》将限制竞争协议规定为绝对垄断行为,是相互竞争的经济组织之间从事的旨在限定价格、限定产量、分割市场以及操纵投标的合同、协议、安排、卡特尔或者相互联合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价格卡特尔。价格卡特尔是指经营者限定、提高、协同或操纵市场供应或需求的货物或服务的购买价格或销售,或为此目的交换信息的行为。
限制生产和销售。限制生产和销售行为是指仅生产、加工、分销或销售一定数量的货物,或者限制或限定服务的数量或次数等行为。
划分市场。划分市场行为是指根据客户群、供应商、时间或区域,分割、分配、指定、强加现有或潜在货物和服务市场的一部分的行为。
操纵投标。操纵投标行为是指通过协议等方式串通招投标或在招标、公开拍卖或投标时弃权等行为。
根据《经济竞争法》的规定,上述行为将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参与上述活动的经济实体将依据本法受到制裁,触犯刑法的承担刑事责任。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反对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该法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定义为相对垄断行为。相对垄断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下列目的而从事的商业行为:第一,不适当地排斥其他市场经济组织,实际上阻止他们进入市场;第二,为了或者多个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利益而形成市场独占的优势。
根据《经济竞争法》的规定,相对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纵向经营限制。没有相互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之间通过人、时间或地理区域限定、强迫接受或确立货物或服务的排他经销,包括对客户或供应商的分割、分配或指定;以及在一段确定的或不确定的时期内不生产或销售货物或不提供服务的义务。
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分销商或供应商在销售或分销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必须接受限定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行为。
搭售。搭售行为是指销售或交易取决于另一宗货物或服务的购买、收购、销售或分销,通常情况下两笔交易没有关联。
独家交易。独家交易行为是指销售或交易取决于不使用、购买、销售或提供某一第三方生产、加工、分销或销售的货物或服务。
拒绝交易。拒绝交易行为是指拒绝向特定人销售或提供其所有的或可获得的、通常售给第三方的货物或服务的单边行为。
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协议或向他们发出的建议,对特定客户或供应商施加压力,以阻止他实施某一特定行为、对他实行报复或强迫他按特定的方式行事;或任何不当地阻碍或削弱了竞争和自由参与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加工、销售和分销的行为。
根据《经济竞争法》,相对垄断行为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构成违法。该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这些条件为:第一,相关经济体必须在相关市场拥有实际支配市场的力量;第二,相关经济体所从事的行为必须是与相关市场上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联。
3.企业合并控制。
墨西哥《经济竞争法》将企业合并规定企业集中。根据该法企业集中是指合并、取得控制权或任何其他公司、合伙、股票、股份、信托基金或资产在竞争者、供应商、消费者或任何其他经济实体之间集中的行为。如果上述集中的目的或效果是消除、减损或阻碍相同、相似或实质上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和市场的自由参与,则委员会有权对其提出指控并进行惩罚。
墨西哥对企业合并实行事前申报制度。下列合并应申报:如果一项合并或一系列合并交易的价值等于或超过国内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1 200万倍;如果一项合并或一系列合并交易中含有一个企业35%以上的资产或股份,且该企业的资产或销售额超过国内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1 200万倍;如果两个或多个企业参与交易,他们的资产或年销售额单独或联合超过国内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4 800万倍,而且上述交易的数额超过国内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4 800万倍。
委员会收到企业合并申报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还可在收到合并申报后20天内要求补充提供其他信息或文件,当事方须在15天内提交上述信息或文件。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合并申请或补充信息之后45天内做出裁定。如果委员会到期未作出任何裁定,则视为委员会无异议;在特别复杂的案件中,可以将时限延长到60天。审查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
《经济竞争法》第16条规定,如果合并的目的是限制市场竞争,则委员会有权对其提出指控并进行惩罚。为此,委员会将考虑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以及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确定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并参考使用《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标准或分析工具。若委员会发现合并能够增强合并当事方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可能不当地排挤其他企业进入相关市场;或可能从事该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等情况,委员会将对此项企业合并作重点审查。
4.禁止国内州际贸易壁垒。
依据《墨西哥联邦宪法》第五章第117条和《经济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州政府直接或间接限制国内或外国商品或服务进入或输出其地域的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竞争委员会可以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自行发起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第14条规定的行为,如存在上述行为,应予以公告。委员会应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发布公告,州政府如有异议,可向全国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5.《经济竞争法》的适用除外。
根据《经济竞争法》总则部分的规定,该法以下情形不适用:第一,在联邦宪法规定的战略性行业,行使排他权力的州政府;第二,为保护工人利益而依法组织起来的工人协会;第三,作家、艺术家、发明家和改进独占发明的个人;第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向国外出口其产品的协会或者合作组织。
同时,如果某种产品或者服务对于国计民生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根据《联邦经济竞争法》的规定,国家对该类产品或者服务可设定最高价格限定。联邦行政首脑负责通过签发行政决定的方式确定适用最高价格限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种类,在不影响其他机关行使权力的情况下,经济部将根据防止供应短缺的标准,通过决议确定上述产品或者服务的最高价格。为了减少最高价格限定对竞争和参与市场自由的影响,经济部可以与有关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相互协商采取必要的行动,这些必要行动不得被解释为违反了《联邦经济竞争法》。
(四)墨西哥竞争法的执法体系及执行机构
1.竞争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经济竞争法》的规定,成立竞争委员会作为《经济竞争法》实施机关。竞争委员会是墨西哥工商促进部的一个行政机构。它在工作上保持独立,负责依据《经济竞争法》的规定组织、调查和指控垄断、垄断行为和集中。它有权自行发布裁决。
根据《经济竞争法》,竞争委员会有以下职权:第一,调查法律所禁止的垄断、税收垄断、实践或集中的行为,为此目的,它可要求相关个体和其他经济实体提供相应的信息或文件;第二,建立协调机制以指控或阻止垄断、税收垄断、集中和非法实践;第三,处理竞争案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行政制裁,向公共检察官报告与竞争和自由市场参与相关的刑事案件;第四,对可能损害竞争和自由市场参与的联邦政府计划和政策提出调整意见;第五,应联邦政府首脑的要求,对与竞争和自由市场参与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政策提出修改意见;第六,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对与竞争和自由市场参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协议、命令和行政行为提出意见,但此类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委员会也没有义务发布此类意见;第七,制定并在国内实施政策指南和程序规则;第八,其他机关一起代表国家签署涉及竞争和自由市场参与的国际条约、协定或公约等。
2.竞争委员会的组成。
竞争委员会由五位委员组成,包括竞争委员会主席。委员会的委员由联邦总统任命,委员的任期为十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的主席由联邦总统任命,并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委员会设立执行秘书一名,由委员会主席任命,负责业务和行政协调。委员会下设司局包括两类,业务类司局及行政综合性司局。其中业务类司局包括:法律事务司、调查司、企业合并控制司、经济私有化及招标事务司、地区协调司、经济研究司。行政综合性司局包括协调及行政支持司、行政司、控制及后续监管司、信息系统司、国际事务司、公共交流司。联邦竞争委员会在各州不设有分支机构,所有涉及竞争的事务均由竞争委员会负责。
二、墨西哥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墨西哥的对外贸易立法框架
根据墨西哥宪法的规定,墨西哥议会有权就贸易政策事宜立法,共和国总统有权执行和监管对外政策,并有权与外国缔结和签署包括贸易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协议。但是根据墨西哥宪法第133条的规定,国际条约必须得到总统的签署和议会的批准,方能在国内生效,如WTO协议。生效的国际条约在墨西哥国内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无需另外特别制定国内法,就可以直接为国内法庭所援引。
墨西哥的所有法律,包括贸易法律,由共和国总统、议会、和国内立法机构制定。经议会讨论并提出议案呈交总统批准。法律必须在官方公报上发布才能生效。总统还可以议会通过的法律为基础对有关法规予以批准,但也必须在官方公报上发布才能生效。司法机构保证已实施的立法与宪法原则相符合。
自1989年起,墨西哥就一直进行着立法制度的改革,通过修改《联邦行政程序法》(Feder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Law),建立联邦管理改进委员会以保障起草联邦法规的透明度和效率。修改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有关立法和行政管理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公开信息,以保证相关利害关系人能够了解立法意图,并且能够参与到立法审议的过程中。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所有行政法规草案必须提交给联邦管理改进委员会,并且应在生效前30日内公布。联邦管理改进委员会应当考虑利害关系人对法律法规的评论和建议,并且据此对法规草案提出意见。联邦管理改进委员会对于法规的通过,没有否决权,但是有关立法机构对于联邦管理改进委员会的反对意见,必须给予充分解释。在1995至2001的七年中,联邦管理改进委员会已经审议和完善了1 200多个法律法规草案。
(二)对外贸易管理框架
墨西哥的联邦执行机构负责管理货物的进出口,进行对外贸易谈判。经济部(前贸易和工业发展部)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管理对外贸易政策和关税制度,负责贸易控制,原产地规则以及进出口许可和配额;经济部还对贸易保护进行调查,并对国外发起的相似调查向国内出口商提供咨询;此外,经济部还负责整理和调整对外贸易谈判,建立出口促进机制。
对外贸易委员会(前关税和对外贸易监督委员会)作为联邦公共行政部门的国内咨询机构,参与关税、非关税措施、出口限制的现有法规以及法规草案的审议,负责签署对于上述措施立法的非约束性意见和建议,并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公开磋商。对于改变关税税率的政策,联邦贸易委员会还必须向总统以及享有贸易控制权的联邦议会,提交有关的推荐意见。如果这些意见被接受,改变关税税率的政策将会以法令的形式被签发,并在政府公告上予以公布。
出口促进联合委员会负责承担和协调出口促进。在墨西哥,没有独立的机构就经济和贸易政策向政府提出公开正式的建议。但是墨西哥政府,会就某些贸易政策问题,与一些民间机构进行磋商,如:对外贸易协调协会(这是一个由来自工业、农业和服务领域的代表组成的机构)和国际贸易谈判咨询理事会。1999年2月,新成立的墨西哥对外贸易理事会,包括了对外贸易协调协会等涉及对外贸易的私人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