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学生主题阅读空间(异国风情卷)-小导游去墨西哥
43750300000027

第27章 墨西哥法律制度(2)

财政和公共信用部也参与与外贸有关的活动。它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和起草联邦收入法案;征收联邦税;制定财政激励措施并估计其对政府收入的影响;指导联邦海关、监察和财务警察的服务等。

除了上述机构外,直接或间接参与贸易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部门还包括农业部、外交部、卫生部、渔业和食品部等。

(三)墨西哥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概述

1.宪法框架。

墨西哥宪法颁布于1917年,至今已历经多次修改。其内容现包括九个部分和一个暂行条例(相当于附则),共计152条,其内容涵盖了墨西哥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墨西哥法律体系的根基。墨西哥宪法是墨西哥对外贸易法律体系的基础,墨西哥《对外贸易法》就是来源于宪法第131条款,其他来源于墨西哥宪法的对外贸易法律还包括:1993年生效的《商业竞争法》(基于宪法第28条),以及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采购、租赁和服务法》(The Law for Acquisitions,Leases and Services)和《公共工程法》(The Law for Public Works)(基于宪法第134条)等。

2.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除上述宪法131条款之外,墨西哥的对外贸易法律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实施法规》《海关法》《进出口税法》《计量和标准化法》等。

1986年根据墨西哥宪法第131条款制定和颁布了《墨西哥对外贸易法》,1993年颁布了《对外贸易法实施法规》。《对外贸易法》是对131条款的具体化,共分三章二十九条,并含暂行条例(相当于附则)条款三条。《对外贸易法》自颁布以来,就成为了墨西哥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它与其他相关法律相配合,共同规范和调整着墨西哥的对外贸易制度。

《对外贸易法》的宗旨:《对外贸易法》第一条规定了,该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调解和促进对外贸易、国家经济、国民生产的稳定以及其他一切类似的有利国家的目的”。基于此宗旨,《对外贸易法》规定了可以采用非关税形式的限制措施,并对具体适用的条件和方式进行了规定。

进出口限制:《对外贸易法》第二章对进出口限制作了详细规定。目前为止,墨西哥根据《对外贸易法》,基于公共安全、健康和公共利益等原因,对17种不同税则号的产品以及相关来源国的产品采取禁止进口的措施。

到2001年,根据《对外贸易法》,基于国家安全、公共健康和国内产业保护的目的,墨西哥对以下产品采取进口限制,包括:武器、化工产品、汽车、旧轮胎、旧机器、旧衣服、旧办公用品。此外,这种限制也适用于优惠条件的进口、基于边境区域的特殊政策下的进口,特别是对于食品的进口。进口许可证由经济部签发,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7-25条的规定,这种许可证必须标明产品数量、价值,并且这种许可证应当是记名不可转让的。对于旧汽车、旧机器的进口,经济部只有在没有国内产品替代的前提下,才能签发进口许可证。另外,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为了保证进口许可的透明度,涉及进口许可的产品关税税则号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告。

3.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做法。

《对外贸易法》第七条对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做法予以了界定,从字面表述而言,所谓的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做法,实际上指的就是倾销和补贴行为。墨西哥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国内立法得到了WTO成员的广泛关注,就成员关注的问题,墨西哥政府认为,如果墨西哥《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规定与WTO不一致,或者与之相比不够完善,则优先适用WTO规则。

关于保障措施,墨西哥历史上基本没有使用保障措施的先例。墨西哥的保障措施立法主要反映在《对外贸易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世贸组织保障措施规则和墨西哥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中有关保障措施的条款。根据WTO农业协议中特别保障措施的规定,墨西哥享有对294种关税产品增加额外关税的权利;此外,墨西哥还享有根据WTO纺织与服装协议使用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权利。但据墨西哥向世贸组织的通报,1995年至1999年间,墨西哥没有使用过上述保障措施。

墨西哥《对外贸易法》第八条特别规定了进口商(无论是法人或自然人),如果在国际贸易不正当做法的条件下将有关商品进口至国境内,则由该自然人或法人承担支付补偿额的责任。

4.关税制度。

墨西哥关税税率通常按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是否属于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墨西哥《对外贸易法》的规定,联邦政府根据总统和议会的授权,可以对关税进行调整,对外贸易委员会负责通过经济部向总统提交关税税率的建议,关税的调整应通过总统令签发,并在官方刊物上公布。

5.原产地制度。

墨西哥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与墨西哥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将会组成一个特别的原产地区域。这种原产地规则,遵循“充分加工和生产”原则,不同产品有不同的认定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关税税则号改变、地域生产附加值以及加工工序。以墨西哥与欧盟(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为例,欧盟的进口产品须遵循墨西哥的普通原产地规则并同时遵守墨西哥就农产品与冰岛、挪威和瑞士达成的特别原产地规则。

在墨西哥,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进口产品,必须签发原产地证明。这种原产地认证的机制,根据不同的双边协议而有所不同。墨西哥与许多国家的双边协议(如:玻利维亚、智利、哥斯达黎加、以色列、NAFTA和尼加拉瓜)规定,出口商应当提供由非政府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认定证明。而在墨西哥与哥伦比亚、欧盟、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的双边协议中则规定,原产地证明的认证机构应当是出口国家的相关政府部门(如墨西哥的经济部)。

6.《计量和标准化法》。

目前,根据SPS和TBT协议中的某些规定,对进口进行限制,正在成为各国广泛适用的方式。在墨西哥,SPS和TBT是直接适用的。根据TBT第10.1、10.3以及SPS的规定,墨西哥建立了标准和规则总局负责有关SPS和TBT的通报和咨询工作。从1995年至2001年底,墨西哥标准和规则总局根据TBT协议的要求作出了189项通报,根据SPS协议的要求作出了175项通报。

除了WTO规则以外,墨西哥还于1992年制定了《计量和标准化法》(该法于1997年和199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并于1999年颁布了《计量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这两部法律法规成为了确立技术评估和标准化的法律依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确立了墨西哥技术标准化分类的内容和法律价值,界定了技术规则评定程序,明确了不同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层面执行标准化所遵循的规则和程序,详述了统一评估程序的发展和质量标识的管理,并对建立共同识别协议的条件和程序予以了规定。

根据《计量和标准化法》的规定,在可能发生非法损害的紧急情况下,技术规则代理机构可以被授权发布紧急技术规则,以防止进口此类产品可能造成的损害,这种紧急技术规则的适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连续使用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在第二次适用前,有关该技术规则适用效果的陈述必须提交给经济部。此外,《计量和标准化法》还规定,技术规则、标准和参考标准应该自生效起,每隔五年审议一次,审议的结果应当通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技术秘书处。如果没有通报,该规则将被中止适用,并由有关代理机构将该情况在官方刊物上公布。根据墨西哥官方统计,截至2001年底,已有401项技术规则得到审议,还有5037项技术规则正等待审议。

(四)墨西哥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评述

墨西哥有着严格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根据其国内法的规定,WTO的规则可以直接被援引,WTO规则未能详尽之处,由其国内法予以补充。墨西哥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核心包括宪法131条,根据131条制定的《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法实施法规》。这三部法律从根本上调整着墨西哥的对外贸易秩序。

墨西哥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对我国《对外贸易法》修改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部分:1.WTO规则可以为墨西哥国内法直接援引,而无须特别制定相应的国内法予以协调,这样减少了法律转换的繁琐,避免了转换中出现的不必要的问题。由于我国已经明确了WTO规则不能在中国直接适用,因此如何做好国内立法与WTO规则的协调将是一个繁重的任务,在我国《对外贸易法》的修改中应适当明确WTO规则与国内法间的效力问题。

2.关于进出口限制。

墨西哥的《对外贸易法》和1993年《对外贸易法实施法规》对进出口限制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相对于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而言,增加了基于国际贸易不正当做法、为控制二手、废弃或在原产国缺乏市场的产品的限制进口的规定,此外明确了基于生物安全的限制进口条件。考虑到生物安全正日益成为国际贸易关注的焦点,因此如何采取措施保护生物安全,合理利用SPS和TBT所赋予的权利,应在《对外贸易法》修改中有所体现。

此外,墨西哥《对外贸易法实施法规》规定,对于实施配额管理的产品,配额的分配将以公开竞标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将使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有机会获得特定进口或出口产品的部分或全部配额。这种规定增加了配额分配的公正透明,特别对三年后我国开放贸易权之后的配额管理具有借鉴意义。

3.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做法。

有关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做法的规定,是墨西哥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在墨西哥《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法实施法规》中都有大量条款对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做法予以了规定。墨西哥法律所规定的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做法,涉及范围较广,不仅包括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规定,还对价格歧视等可能不正当影响正常贸易的行为予以了规定。此外,墨西哥对不正当做法的判定规定了严格的判定标准。

在对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做法的范围和判定予以规定之外,墨西哥外贸法还规定了对于此类不正当做法的调查和处理程序,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更为有特色的是,墨西哥《对外贸易法》第八条规定了作为进口商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国际贸易不正当做法的条件下进口产品,应当承担支付补偿额。这一规定强调了进口商的责任,并对不正当贸易行为形成了较为有效的约束。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做法已不仅仅局限于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等领域,越来越多的新的影响正常贸易的方式正在不断出现,从立法的前瞻性而言,在现有立法中引入不正当贸易做法的规定,将为依法处理影响正常贸易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在我国《对外贸易法》修改中增加有关不正当贸易做法的规定,能够为我们保护正常贸易秩序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武器。

4.关于原产地规则。

墨西哥外贸法律制度中关于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体现在《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法实施法规》中,另一方面主要体现在墨西哥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双边协定中。鉴于原产地规则的技术性较强,并且各国对原产地的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不同,因此墨西哥在国内立法中仅对原产地的判定标准予以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具体的判定和一些程序性则在有关双边协定中予以明确,并且基于不同国家而有所不同。

我国《对外贸易法》中没有原产地的相关规定,这与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是不符的,因此在修改中可以考虑增加有关内容,但考虑到原产地规则的技术性,在我国《对外贸易法》中不宜作出详尽规定,可以由相关法规予以补充规定。

三、墨西哥反倾销法律制度

墨西哥是使用反倾销手段最为频繁的发展中国家之一。1991年墨西哥首次对中国的陶瓷进行反倾销。之后,我国产品不断遭到墨西哥的反倾销调查。仅1992年4月至1993年11月间,墨西哥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调查就有9起,其间还曾对我国的鞋类征收1105%的反倾销税,创世界之最。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1986年墨西哥加入关贸总协定后,大幅度降低关税,造成进口额迅猛增长,外贸赤字剧增。为了解决贸易逆差的问题,墨西哥政府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加强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的力度。

1986年1月,墨西哥根据其宪法第131条制定并颁布了《墨西哥对外贸易法》。这是墨西哥第一部有关反倾销的法律。同年9月,墨西哥制定了该法的实施细则,全称为《对付不公平国际贸易活动规则》。

1993年墨西哥通过了新的对外贸易法,加强了政府主管部门对不公平贸易的处理权限,缩短了反倾销调查过程。由于墨西哥是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守则的签字国,因此,墨西哥对反倾销守则的签约国适用该守则,而对于非反倾销守则签约国则适用1993年对外贸易法。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在自由贸易区内的反倾销法律实施另有特殊规定。墨西哥对美国、加拿大的反倾销适用该协定。

墨西哥处理反倾销案件的主要机构有工商部、对外贸易税收委员会、税收法院、宪法法院。

工商部是处理反倾销案件的主要机构,负责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反倾销申诉,进行倾销与损害的调查和裁决。

对外贸易税收委员会通常由工商部、财政部等有关官员组成。如果工商部最终裁决存在倾销与损害,则应向对外贸易税收委员会报告,由该委员会确定最终的反倾销税。

税收法院在反倾销事务中的作用体现在它可以受理进口商不服工商部驳回其行政审查的请求的上诉,并作出裁决。根据墨西哥法律的规定,只有进口商才有权对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裁决提出异议,而出口商、消费者和进口商的竞争者均无此项权利。

宪法法院负责受理当事人对税收法院的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宪法法院有权推翻税收法院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