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墨西哥的住房政策
墨西哥城市化步伐加快,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中低收入人口的住房问题已成为关系社会稳定的大问题。与此同时,多数开发商选择建造面向社会中上阶层的高价豪华住宅,使得社会福利房的开发不能满足需要。为此,墨西哥政府最近采取了向低收入阶层倾斜的住房政策。
为抑制高档住宅开发,墨西哥政府上调了此类住宅土地使用许可申请费和抵押贷款利率,控制贷款规模,同时提高产权评估等行政收费和税收标准。此外,银行和全国性抵押贷款机构也根据房屋预定售价规定阶梯式贷款利率,房价和利率成正比,以减少高价房的开发。
与此同时,墨政府还通过全国劳动者住房基金机构推动低价房的建设。对于每套房价在1 505万比索(1美元约合11比索)以下的房地产项目,该机构可以低于市场利率两个百分点的利率为开发商提供贷款;中央政府和各州政府降低甚至免除其获得土地使用许可的费用,同时由政府拨款在项目周围兴建道路、学校及医疗机构等配套设施。
然而,目前墨西哥城社会福利房的缺口约为40万套,新建福利房远不能满足需求,仍需充分利用二手房市场和新开发普通住宅。
劳动者住房基金机构社会联络部主任罗德里格斯介绍说,墨西哥宪法规定雇主必须在全国劳动者住房基金机构为雇员设立住房基金账户,并每月缴纳相当于雇员工资5%的住房补贴。同时新开发项目和二手房必须依法在该机构进行评估和验收注册,从而成为该机构房源的正式供应方。为了防止出现囤积居奇、哄抬房价的情况,该机构采取了限制最高空房率、设定最高房价以及提供官方参考房价等措施,确保住房价格如实反映市场供需状况。
近4年,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成本上升,房价也随之上调,但雇主为雇员提供的住房补贴占工资的比例仍然停留在10年前的水平,影响了人们的购买能力。墨西哥政府除了要求对在全国劳动者住房基金机构注册的职工实行低利率购房贷款政策外,对超低收入阶层还实行梯级利率制度,即在一定收入水平线以下,购房贷款利率随收入减少而降低,从而减轻还贷负担。
另外,任何新开发楼盘和二手房在上市前,必须经过国有联邦抵押贷款公司授权的商品房和经济房价值网上评估系统评估房屋的“参考价值”,这么做可防止房价虚高。
二、墨西哥的水政策
墨西哥的水政策起源于1917年的宪法基本宣言,“水是国家所拥有的财产,只有得到有关联邦权力机构的授权才得以使用”。基于此,经过近70年的发展才逐步形成一套较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定了所有想使用国家水资源的个人、公共团体和私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政府的职责范围。
1926年创立国家灌溉委员会并颁布实施同家灌溉法;1946年水管理事务纳入国家水资源部统一集中管理;20世纪40、50年代通过流域委员会进行水资源开发;60年代对大流域如东北流域进行开发;1975年实施的第1个国家水资源计划等,这些都代表着墨西哥国家在水资源管理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在过去的30多年里,世界银行对墨西哥的水利事业发展给予了支持,并提供项目(分地区分时段)贷款。
墨西哥全国水利规划是以25年作为一个时段制订的。尽管全国的水资源平衡表上还显示出一定的盈余,但在有些地区早已经受了严重的水荒或出现了极其不稳定的平衡状况。在一些江河流域和地下含水层,水污染现象正在加重,因此限制使用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显得十分迫切。
有鉴于此,除计划投资兴建各种用途的基础设施外,国家水利规划还强调,必须制定政策和按步骤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恢复和改善全国大江大河和地下水的水质。提高国家水管理的水平,除加强用户参与制定具体的政策和策略外,还要对现有的管理体制和法律大纲进行调整。
但是,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危机对大部分的水利项目产生了影响。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动,中断了水管理机构的设置,从而在执行必要的管理行为和污染控制过程中增加了新的难度。到80年代末,情况变得更糟,2/3的国土面积上超采地下水,致使水资源短缺状况越来越严重;水的利用效率下降,全国的水质没有得到改善。用户间的冲突或不同地区争抢同一水源的情况也日益严重。此外,资金上的限制加剧了供水服务的不足,1989年有30%的人口得不到供水服务,50%的居民区没有与城市的污水管理系统相联接。
人口集中和经济活动一直是水资源失衡和污染问题的重要因素,但大多数问题的核心是要更有效地利用水资源,恢复、改善全国的水质,成为这时期的最大挑战。
墨西哥政府给予解决国家水资源问题以最高的优先权,在下述三个方面制定了新政策:第一是发展基础设施,消除现有的差距和不足,满足不断增大的需求;第二是强调努力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第三是优先考虑减轻和控制污染。
国家水资源政策是根据全国水利规划确定的战略方针制定的,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政治形势。新政策强调:在质和量方面,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引入市场机制、价格和其他的经济激励手段引导高效利用水;通过独立的水资源管理权力加强政府的控制能力;充分做好各级政府机构法规协调工作;分散职责;扩大用水户和社会团体在整体中的参与作用。
1989年2月开始执行新政策的第一步就是由总统令宣布国家水资源委员会作为一个自治机构,隶属于国家农业和水资源部。该机构是处理水管理方面唯一的联邦权力机构。
水资源委员会管理国家的水资源,协调水资源方面的投资项目,并根据国家流域的现状确定优惠政策和限定政策。
通过对若干个地方规章制度的修改,水资源委员会在确定水费的征收和制定价目及汇集水费等事务方面已充当了中心角色。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让水资源委员会的运行在财政方面能获得自给自足,同时引导高效率用水。
水资源委员会在制定政策大纲之初,着手实施一些特殊项目,如灌溉排水。城市供水和卫生等。这些项目旨在发展基础设施和完善一些政策手段,尤其是在分权管理方面。
随着政策的实施,对现有法律大纲改变的持续性要求越来越明显。这个观念在以下有关的政策中得到加强: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的进一步分权管理;从国家新的经济贸易政策中体现出的效率和竞争问题;为私人企业提供参与投资项目的机会及让他们参与管理更多的活动都不再被政府禁止;加强对环境的关注和保护。
早在1990年,有关部门就设计出一套新的法律工具,开展了必要的研究工作。自1992年颁布实施国家水法以来,已提出一套关于水管理方面的现代规章大纲。它综合了本国的经验和国际上现已公认的具有实效和可行的综合水管理经验。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水法明确提出持续发展是其主要的目标。而且,水法的宗旨与水利委员会最初的努力是完全一致的,包括区域的划分。用水户的参与、水的有效利用以及征收水费和污染控制费的财政政策等。
在世界银行水资源管理研讨会上,专门提出了4个方面有关的论题:制度的建立;管理分散化;规章和经济手段的运用;私人企业主的作用和地位。
(一)加强水管理的法律制度的建立
水法中已强化了国家水资源委员会作为国家唯一的权力机构,负责对水资源在质和量两方面的管理。
联邦技术委员会作为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主体,负责立法方面的协调工作。这个技术委员会作为一个真正的水内阁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内阁会议,由农业及水资源部部民主持会议。参加会议的成员包括与水管理及利用有关的所有各部部长。技术委员会监督水资源委员会的计划及实施。
有组织地参与制订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各流域的用水及用水计划,是水法所赋予的用水户和第三方利益团体的必要条件。委员会的建立,是为了让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市政府、用水户和其他的利益团体共同分担规划和管理国家水资源的责任。流域委员会审批各区域的水资源规划,召开专门会议协调计划执行和财务方面的具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