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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教师考核与奖惩制度(1)

教师业务考核制度

教师业务考核是对教师履行教师工作职责的客观评价。是调动教师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有效手段,为了给合理安排教师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事分配制度和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提供可靠的客观依据。特制定教师业务考核制度如下:工作要求第一条教师必须接受院(部)及教研室交给的教学、科研、指导实习及带教等项工作,并完成工作量。

第二条教师应遵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日历进行教学。无正当理由未经教研室主任和院(部)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更动。

第三条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撰写讲稿,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课后应深入学生中进行辅导答疑。

第四条教师应严格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上课,不准迟到或提前下课以及压堂和缺课。

因病、因事请假或公出须通过院(部)安排调课或由所在教研室主任指定代课教师填写教师调、停、串课申请表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后生效。教师之间不得自行调课。

第五条教师要按规定做好命题以及考试和评卷工作。坚持评分标准、公正严格、杜绝暗示重点和打人情分。

第六条教师从事校内外有偿兼职活动,除遵守兼职活动的规定外,还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院(部)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考核内容

教师业务考核内容主要是以教师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任务为主,包括教学态度,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科研、医疗工作以及教师教学工作纪律等,有量的规定,有质的要求;既要看教学态度又要看实际效果;既重视业务水平又要注重思想道德修养。

第七条教学态度。主要考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自觉性,从事本职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对待教学改革的态度。

第八条教学工作量。包括担任课程的名称、类别(必修或选修)、年级、学生人数、授课时数、指导实验、临床带教、指导青年教师、带研究生、编写教材、教参以及实验室建设、兼职班主任等各项工作量的完成情况等。

第九条教学质量。包括课堂教学(含习题课、课堂讨论)、实验性教学(实习、实习论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等环节。重点考核教师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培养学生智能、教书育人、提高教学质量的实际效果。

第十条业务水平。掌握专业理论、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否具备相应职称的工作能力、科研能力、外语水平以及计算机的应用能力。

第十一条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科研成果包括获奖成果、专著、译著、编著和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包括教学科研成果、专著、论文、教材及教材建设的其他成果。应注明公开出版的单位、时间、主编或参编、本人角色、承担的经费及获奖情况。通过上述成果考核教师科学研究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二条教学手段。应用现代化教育技术开展教学或网络教学等情况。

三、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对教师的考核重在平时考核,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学年度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每学年度末,教师要对自己承担的教学、科研等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系统的总结,如实填写《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五条教研室主任根据平时的考察和学生、同事对教师的教学评价,实事求是地签署评语,报院(部)审核。

第十六条院(部)负责主管领导,要认真地审查教师的工作总结及其表内各项内容、教研室主任签署的意见,综合考评后签署院(部)的具体意见。《教师业务档案》统一交学校档案室保管,作为教师聘任、培训、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四、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每学年度凡在教学活动和教学改革中经考核做出优秀成绩者,经院(部)评选,学校审批,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八条对表现不好、工作不负责、有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教师,应报有关部门调离教师岗位从事其他工作。

教师考核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教师的考核管理,不断提高教育培训水平,特制定教师考核制度如下:一、遵守《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和法规,热爱教育培训事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

二、具备大学(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课教师除学历要求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并负责制定所授课程的教学实施计划并遵照执行。钻研主教材或有关辅导教材;清楚本课程的各种教学媒体及相互关系和使用方法;能按照培训要求进行教学班的课程面授或面授辅导教学;负责答疑、咨询等各项具体工作。

四、按时参加教学会议和各种教研活动,遵守教学班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听取教学班和学生对教学的反映,适时改进教学,不断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遵守教学班的要求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

五、加强对教师的考评。每期培训结束时,都要由学员、学校共同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将考核成绩作为是否继续任课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教师本人。

六、所有新任课的教师,都要通过试讲。有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评,经确认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课。对现已任课的教师,也要接受监督考核。

教师奖惩制度

一、建立健全合理的教师奖惩制度,不仅有利于鼓励教师积极上进,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而且有助于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声望,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

二、教师奖励制度。由于奖励是对教育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教师的鼓励,不同层次的奖励应有不同的要求和标准,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奖励的标准应统一、合理,评比的规则、程序应严密、科学,竞争机制应公正、平等、客观。在奖励的形式上,既体现奖励项目的多样,又体现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教师惩罚制度。教师在教育教学领域有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的性质和情节的不同,分别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对于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质量的提高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及损害后寻求合理合法的救济途径和方式,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和保证。

执行部门

责任人(签名)

某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与奖惩制度

以德立校是学校工作的中心,一个没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教师是一个不称职的教师,一支没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教师队伍是一支没有灵魂的队伍,一个不抓职业道德的学校永远不可能成为一所好学校。因此,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是学校建设的客观要求。为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对教师职业道德进行客观评价,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区教育局规定的教师“十要十不准”要求,制定本考核与奖惩制度。

一、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依法执教(10分)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3分)

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3分)

3.自觉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自觉学习、遵守和维护教育法律法规,具有依法执教的自觉意识。(4分)

(二)爱岗敬业(20分)

1.热爱教育事业,乐于奉献,热爱本职工作,对教师职业有深厚感情。(5分)

2.教书育人,尽职尽责,主动承担工作职责和应尽义务,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不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5分)

3.认真准备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认真组织考试考核。(5分)

4.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地发展。(5分)

(三)热爱学生(10分)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合法权益。(2分)

2.尊重学生的人格,公平对待每个学生。(2分)

3.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2分)

4.不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分)

5.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2分)

(四)严谨治学(10分)

1.具有优良学风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丰富科学文化知识和教育理论知识。(4分)

2.刻苦钻研业务,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教学水平。(3分)

3.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努力提高自身科研水平,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3分)

(五)团结协作(10分)

1.谦虚谨慎,顾全大局。(2分)

2.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家长、学生中的威信。(4分)

3.关心集体,积极投身集体活动,维护学校荣誉,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4分)

(六)尊重家长(10分)

1.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配合。(2.5分)

2.积极向家长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2.5分)

3.尊重学生家长的人格,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2.5分)

4.教育学生尊重家长。(2.5分)

(七)廉洁从教(10分)

1.不以职谋私,不私自以补课、辅导、复习等各种理由收受学生和家长的钱物,不利用学生家长的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4分)

2.不乱收费,不向学生和家长推销商品和课外书刊、教辅资料。(4分)

3.未经组织批准,不从事经商活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2分)

(八)为人师表(20分)

1.品行端正,诚实正直,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严于律己,以身作则。(5分)

2.奉公守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法规法纪,没有违纪违法行为。(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