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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学校党、团、工会、学生组织管理概述(3)

首先,学生组织具有自律性。学生组织中的每个成员都是在校的学生。他们管理的对象与其他组织不同,是自己的同学,彼此间均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它的作用的发挥是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功能来实现其组织目标的,表现出一定的自律性。

其次,学生组织具有一定的可塑性。这不仅表现在年龄上,更重要的体现在社会阅历、知识的结构和管理的水平的不成熟性上。这就需要学校相应的组织(如党团组织等)给予支持和指导。一方面给予必要的正确的方向指导,另一方面给予物质与经济的支持,保证其健康的成长和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学生组织也必须有目的地加强同各方面的联系与沟通。沟通一般有上行、下行和平行三种渠道。上行沟通即学生组织将自己的意见和思想反映给上级领导组织;平行沟通也称横向沟通,是学生组织的横向联系,可以加强组织成员之间的密切合作精神,提高组织的内聚力;下行沟通是向下级组织中收集和反馈信息。三种沟通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联系,构成一个循环的体系。

二、学生组织的分类与设置

在社会学的意义上,社会组织的分类一般可根据不同的观点和使用不同的标准将社会组织划为不同的类型。我们这里所讲的学生组织的分类与社会学讲的社会组织分类有所不同。我们所谈的学生组织的分类是指对学生组织组成的各个层次、各个机构进行的分类。事实上,学生组织不仅有上下层次的分类,而且还有职能的分工,即可以将学生组织进行纵向与横向结构的分类。

纵向结构的分类,是按学生组织的规模、成员数量以及领导与服从的关系进行的分类。一般有中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学生联合会、校(院)学生会组织、系学生会及基层班级组织。这些组织其数量与规模从大到小递减,但其相应的工作职能相同,只不过作用力不一样。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是全国高等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是中国大中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在各省、市、自治区都有其相应的学联组织。全国学联是在“五四”运动中诞生的,1919年6月16日,全国各地学生代表66人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学生代表大会,成立了“全国学联”。中国共产党诞生以后,全国学联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国广大学生为推翻三座大山,消灭旧制度进行了不屈的斗争,谱写了壮丽的历史诗篇。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学联带领广大学生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国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学联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学联委员会,作为决定全国学联重要工作的权力机关。全国学联委员会选举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当选主席、副主席的团体会员分别派出一名代表任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全国学联设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国际部、研究生部,负责全国学联的国内和国际的日常事务。

学生会是高等和中等学校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又可分为学(院)学生会和系(部)学生会。学生会由全校(系)学生代表大会或全校(系)学生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至二年。学生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学生会可设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班集体是学校学生的最基层组织,是学生组织的细胞。班委会是班集体的核心,是由全班学生选举产生的,它受院、系学生会领导。班委会一般任期一年,设班长、副班长各一人,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若干委员。

学生组织的横向结构分类,一般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学生组织中,按其工作的需要,为完成组织目标,分成的几个平行职能机构。这些职能机构的规模与职能大小一般相同。

班级作为学生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下列委员:学习委员、体育委员、卫生委员、生活委员、宣传委员、文艺委员、外联委员等。

应该注意横向结构的划分,是动态的、变化的。学生组织可以根据形势的发展及工作的需要及时增加或精简其职能机构,以保证其组织目标的完成。

三、学生干部和团干部的设置

学生组织职能机构的设置决定了学生的设置,如校(系)学生会学习部就应该设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班集体委员的设置就决定了班级只能有一名学习委员、生活委员,而不可能有第二个。下面仅以学生组织的内在要求及有关设置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谈下一学生干部的设置。

首先,学生干部的设置必须满足学生组织的内在要求。一般应做到根据各级组织的相应职能设置相应的学生干部,否则,不但会影响上、下组织之间的沟通,还会影响整个学生组织的工作效率。比如校学生会设立了社团部部长,系学生会也应有相应的学生干部职责。这样,便于对口领导与管理。

其次,学生干部的设置要考虑到学生干部的数量和规模对工作效率的影响。一般来说,应尽量少设副职,做到应该设置的干部一定要设置,可设可不设置的干部一般不设,而让其他学生部兼职。学生干部设置要做到学生干部的管理范围适度。管理范围太大,一方面,会影响学生干部的学习,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信息的迅速沟通、反馈;管理范围太小,又容易造成人浮于事,不能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因此,学生干部的设置关键在于实际、精干。

第三,学生干部的设置要考虑学生组织中工作的连续性。学生干部的特点是流动性大。如校学生会每届工作两年就要改选,个别情况下工作一年就要调整,为避免改选、调整造成人员的不连续性,在学生干部人员的安排上要充分考虑年级层次,如在党委中有四年级、三年级、二年级学生;在委员中有三年级、二年级、一年级的学生。在安排干部职务时可让高年级学生担任主席或正职职务,这样,既可以使低年级学生干部受到锻炼,又可以使中、高年级的学生干部发挥骨干作用,同时又保证了学生干部的连续性。学生干部安排的相对连续性,又保证了学生组织工作的相对连续性。

四、学生干部和团干部产生的主要原则

学生干部的产生,除了对学生个体有相应的素质要求外,从整体看,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保证学生干部的质量,在产生学生干部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学生组织的组织原则。在学生干部的产生过程中必须遵循这一原则。所谓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的前提下选出干部,在集中的基础上确定学生干部。

在民主的前提下选出学生干部,要求组建学生干部班子时发扬民主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在实践的基础上,发现人才,挖掘人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凭个人好恶,不凭自我感觉,不一个人说了算,充分发挥广大同学当家作主的意识。在民主选举时,让同学们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选出代表自己意志的学生干部。

在集中的基础上确定干部,即将在民主的基础上选中的学生干部,经过上级认真研究、讨论,认为是一个既能发挥班子的整体作用,又能发挥班子中个体作用的班子才确定学生干部。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相辅相成的。只有民主没有集中,或只有集中没有民主,产生的学生干部都不能保证学生干部的高质量。

二是扬长避短,量才使用的原则。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有长处和短长,不存在十全十美的“完人”。在产生学生干部时,必须注意扬长避短,量才适用的原则。

扬长避短,量才使用,是指在产生学生干部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每个学生干部的优点和特长,将其一一对应地安排到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才干、能力的岗位上去。坚持这一原则必须做到:首先,必须全面了解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情况,正确分析其工作能力的大小,特长的真伪,第一手材料必须全面充分;其次,根据掌握的情况,权衡这个学生当了干部以后,到底应把他安置在什么样的职位上,要既能有效地发挥其特长又不至于因其自身的弱点和缺点而影响学生工作,这是量才使用的关键,也就是我们所常说的用人之长避人之短。

必须注意,运用这个原则时,学生的基本素质要满足一个学生干部的基本素质要求,即具备当学生干部的条件,而且其长处明显地优越于其缺点。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采用这一原则。相反,如果一个学生尽管有某一出类拔萃的专长,但是其他方面的素质很差,既不具备管理能力,也没有一定的组织水平,根本不具备一个学生干部起码的要求,这样的学生当了学生干部,对学生工作也不会有推动作用,甚至会影响学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结构优化的原则。这一原则是从整体上来把握整个学生干部组织的。

每个学生干部都是一个学生干部群体的组成部分。整体效应的作用力是个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合力。个体作用力方向基本一致,目标相同,产生的合力就大于每个个体的作用力,学生干部组织的整体战斗力就强,工作效率就高。因此,组建学生干部组织还要坚持结构优化的原则,对每个个体进行合理的搭配,以得到最优化的学生干部组织结构。

四是通盘考虑,注重层次的原则。

在组建学生干部组织时,要通盘考虑,注重学生干部的层次性,从整体上把握学生干部。

所谓层次,就是指一个学生干部的组织必须考虑到各个层次的学生代表。不能清一色的是一个班级、一个系的,或一个班级、一个系的占主要部分;也不能都是男的,或者都是高年级的。如学校学生会组建时,必须通盘考虑各个系,学生会干部的人数不能偏重于某一二个系;另一方面,必须做到高、中、低年级都有一定的比例,以保持学生会工作的连续性与工作的稳定性;第三,必须考虑到女生占有一定的比例;另外,在职务的安排上,还要考虑到后备干部的培养与锻炼等等。

总之,学生干部的产生必须遵循以上几个原则,才能保证学生干部无论是个体还是整体都能按工作目标而进行有效工作。

五、学生干部和团干部产生的方法

目前,高等院校选拔学生干部的方法有多种形式。这里,我们只介绍其中的几种最常见的方法。

一是选举法。选举法是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学生干部的方法。选举法是产生学生干部的主要方法。

实践证明,最理想的选举法,是“四步选举法”,即遵循“民主——集中——再民主——再集中”的原则。以学生会产生干部为例,第一步,可由学生会主要负责人或党委分头到各个系、各个班级,在各级学生干部、各类学生中了解情况,调查研究,发现人才,列出初步人选名单,征求其所在系党总支、团总支的意见,进行第一次的筛选;第二步,学生会与团委一道按筛选出的名单,根据调查材料逐个分析,必要的时候可再下去调查了解,然后确定候选人的名单;第三步,公布候选人的名单,让各级学生干部和广大同学评议和讨论,同时召开候选人答辩会,让候选人发表对学生工作的现状分析及开创学生会工作新局面的见解,并回答其他学生干部、一般同学提出的相关问题;第四步,进行投票或举手表决,并由上级“集中”确定干部。

选举法有三个好处。一是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特别是能够缩小领导和同学在选拔学生干部标准上的距离;二是能够保证选举在同学们对候选人进行充分考察、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容易选出最佳的人选,真正代表学生的利益;三是候选人在选举的过程中可以受到一些鼓舞和鞭策,可进一步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从而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当然,选举法产生学生干部要建立在广大学生充分了解候选人的基础上,如果选举前对候选人的情况不了解或了解不多,势必会产生选举走过场和盲目选举的现象。另外,假若对选举宣传不够,选举者的思想觉悟不高,也往往会出现狭隘的从本位主义出发,只选本班、本系的学生干部的倾向。因此,在运用选举法时要注意克服这种倾向。

选举的表决方式一般有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也可采用候选人等额或差额选举法。

应该指出,学生干部组织在实施选举法时,要认真接受团组织及有关领导、老师的指导,保证学生组织在整个过程中的领导作用和坚持民主程序。

二是任命法。任命法是指学校或主管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根据学生工作的需要,从学生群体中挑选出部分骨干成员,直接委任他们担任某个职务或完成某项工作。这种方法一般在暂时还不具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的条件,或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使用。如对新生,由于同学之间缺乏了解,不便于通过选举等方式来产生学生干部。但是,“鸟无头不飞”,新生组合成一个新的集体,要有一个领导班子,在这种情况下,用任命的方法产生学生干部也比较合适。一般来说,这种方法盲目性较大,民主性较差,但集中性较强。为避免盲目性,首先在选用任命法之前,学生工作部门的同志(如辅导员或班主任)应深入到学生之中,调查研究,听取各种意见,全面准确地对所要任用的学生干部进行综合考察。其次,可采取层层推荐的方法,就是把一个人、一个部门对学生干部的考察变成众多人、众多部门的考察。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盲目性。

总之,在选用任命法产生学生干部时,要注意对所选用的学生干部质量的把握,真正把优秀学生吸收到学生干部队伍中来。

三是组阁法。组阁法也是产生学生干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所谓组阁法是指通过一定的选举方法(如任命、竞选、自荐等)产生了学生组织中一个或几个主要负责人,然后,由这些学生干部,根据自己所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委任其下属学生干部,以达到共同完成目标的目的。

运用组阁法组建学生干部组织有一定的合理性。学生干部间彼此了解、熟悉,组建后在工作中相互比较协调、团结,不会出现大的摩擦,可使学生干部齐心协力,共同为完成组织目标而努力。一般说来,组阁产生的学生干部群体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比较强。但是,组阁法也有其不足,在采用组阁法产生学生干部时,组阁者往往是以自我感觉为标准,与自己对脾气,自己看得惯的人才会被选用。这往往会导致组阁后学生干部具有共同性的不良倾向,这些不良倾向,自身往往无法克服。因此,采用这一方法,应注意组阁者自身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工作素质和能力。

四是张榜求贤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对已经产生的学生干部感到力不从心,或者学生干部人手不够而采取的个别学生干部产生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