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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教师职务聘任的制度规范(1)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

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

(1991年7月16日)

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指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大计。”这进一步明确了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中教育处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我国900多万中学教师,肩负着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的重任。建设一支合格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对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实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对稳定中学教师,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长远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在首次职务聘任工作总结和复查的基础上,根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使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转入经常化。现就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使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教师终身从事教育的事业心和主人翁的责任感,进一步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把德育放在首位,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应按照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对教师的政治表现和师德修养等方面进行考核,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或任命。对政治上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或思想品德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不予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对已聘任或任命的教师要进行帮助教育,个别问题严重的应解聘或改做其他工作。

二、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各地要根据人事部《关于增补和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教师队伍的结构、编制和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教师队伍的结构、编制和教师成长等因素,在做好高教、科研等系列职务聘任工作的同时,要注意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可在上级审批的职务岗位数额内,考虑中小学教师首次评聘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审批中小学教师职务数额,以有利于进一步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

三、各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的职务数额内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因自然减员、人员变动等职责职务空额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聘任或任命。

各级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即可按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件的规定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教师职务。

四、为顺利实现教师队伍的新老交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的成长创造条件。当前,要认真注意选拔在德育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思想政治条件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担任高一级职务。要注意薄弱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

五、评聘教师职务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在任职年限上,应按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掌握,不要死抠年头;对虽然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实践经验丰富,任职以来考核成绩优秀,确有真才实学的教师,可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工作需要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教师职务。

六、对经过严格统一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和具有高中毕业学历的小学教师,按国家教委和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1991)8号]文件执行。

七、中小学教师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承担一定的教学和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履行相应的职务职责,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可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教师职务。兼任中学一级、小学高级职务,由地、市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兼任中学高级职务,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兼职占用学校的教师职务数额。

八、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建立和管理好教师考绩档案。要从政治思想表现、教育教学能力和履行职责几方面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是教师履行职责的实绩。要实行平时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并可采用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的结果记入教师考绩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要认真做好聘期内的考核工作,对聘任期满经考核优秀的可在职务限额内晋升职务,称职的可以续聘原职,基本称职的要限期改进工作,达不到相应职务要求的水平和能力或不能履行相应出现或有其他严重问题的教师,学校应予以解聘或低聘,或另行安排工作。

九、各地要按照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的规定,重新组建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会要注意选择思想政治与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好的教师和专家参加。要认真总结评审经验,改进评审工作,实行考核和评审相结合以考核为主的办法。既要通过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开展教学法研究工作、公开课、答辩等形式评审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更要考核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和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各级评审组织一定要严格掌握任职条件,保证评审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评审条件。

十、根据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特点,今后中小学教师在职务限额内主要通过考核的办法确定教师职务。经批准各地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考核确定教师职务的试点工作,为今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的职称改革工作创造条件。

十一、教师以外的专业技术职业的评聘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职称改革主管部门正式批准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不得任意扩大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

十二、要加强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在职务评聘工作中营私舞弊或借机打击迫害教师的,要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骗取教师职务的,要坚决取消其教师职务,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国家教委关于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小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小学教师的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职责

第四条小学三级教师职责

1.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初中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小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小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和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中学高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第三、任职条件

第八条小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小学三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任教一年以上的小学教师,经考核,表明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第十条小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者小学三级教师三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2.具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胜任小学教学工作。

3.基本掌握教育小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第十一条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二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小学生的能力和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好。

第十二条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显著。

2.掌握小学教育的比较扎实的理论,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

3.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者指导小学一、二、三年级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在培养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在小学的教育或教学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

第四、考核和评审

第十四条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评审小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小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小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及省、地、县教研究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初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第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小学,其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组织。

第十九条为了实施本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和《小学教师任职条件考核办法》、《小学教师聘任或任命办法》、《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中学教师职务的试行条例

第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中学教师的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二级教师和中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中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职责

第四条中学三级教师职责

1.承担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初中班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