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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治国之道

法家为了适应新的政治情况,建议采用新的方法治理国家。照法家看来,这些是颠扑不破的治国方法,首先是制定法律。韩非子写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法的作用是告诉百姓,什么应该去做,什么不应该做。法律颁布之后,君王必须监察百姓的行为。君王拥有权势,可以惩罚违犯王法的人,也可以奖赏顺服王法的人。君王这样做,就可顺利统治百姓,无论百姓如何为数众多,都可以统治。

关于这一点,韩非子写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这是说,圣人治国,不是要使人人都自觉行善,而着眼于使大众不能作恶。在一国之中,能自觉行善的,不会超过十个人。但只要民众不作恶,国家就可以保持太平。君王治国,着眼在大多数,至于其他少数,无关宏旨;因此,要着力的是执法,而不是立德。

按照这个理论,君王统治百姓,靠的是法律和威势,他不需要有特殊的才能或品德,也不需要像儒家所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而众星拱之”,靠君王的品德和人格影响去感召百姓。

有人可以说,君王采取这样的办法治国,需要有能力制定法律,还要监察为数众多的百姓是否违犯了法律,决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法家对此的回答是:君王不用事必躬亲,只要他有驾驭人的权术,就可以物色到适当的人去为统治者办事。

“术”这个概念有什么哲学意义呢?它也是“正名”这个古老学说中的一方面。法家对“正名”的解说是:“循名而责实。”(《韩非子·定法》)

这里的“实”,按法家的学说是指在政府任职的官吏个人;“名”是指政府职务的名称,是任职官吏应当完成的职责。因此,“循名而责实”意味着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完成他的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个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因此,君王只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这是官吏的事情,不需要君主具体指导。君主所要过问的只是: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仅此而已。

这样,人们还会问:君王怎样知道哪个人适合哪项工作呢?对此,法家的回答是:只要靠“术”,就可以知道。在《韩非子·二柄》中说:“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这样认真实行,赏罚分明,经过几次,无能之辈就不敢承担他们力不能胜的职务,即便给他们,他们也不敢接受。这样,没有能力的人就被淘汰下去,只有能胜任的人在政府职务上任职了。

但是,还有问题:君王怎样能够知道,某个官吏这个“实”和他所担负的“名”是否相称呢?法家的回答是:这在于君王,如果他没有把握,他就去考察结果,如同君王不知道他的厨子是否胜任,就去品尝厨子烧出的菜肴。在监督官员方面,君王也可以委派别人去做。这些监察官员的人,自己也在君王监察之下。

按照法家的说法,治理国家并不是必须选贤任能,君王只需要把赏罚大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就可以了,这样,他就可以“无为而无不为”。

掌握赏罚两项大权,就是韩非子所说的治国“二柄”。它们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人性趋利而避害。韩非子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这是说,君王治天下,行事要循人性。人性之中,有所爱,也有所憎,因此,赏罚便能发挥作用。赏罚能起作用,便能做到令行禁止,于是治世之道便已具备了。

韩非子是荀子的学生,深信人性恶。他与荀子不同的地方在于,他对通过文化教育使人向善,不感兴趣。韩非子和其他法家认为,正因为人性恶,所以法家的治国方针,全从实际出发,并不寄希望于把大众改造成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