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想要说的是,一旦人们重视道德伦理对选择的约束,相同的政治经济结构下决定最终生产力的变量将会增加,这些变量很难用经济学家的衡量标准进行经验检验,即便是包含了劳动力教育水平、产权的正式法律规定和合约的更高级的计量模型也做不到。总而言之,道德伦理对市场经济运行有很大的影响。
制度化
在本章的题目中我用“自由秩序伦理的制度化”想表达的意思是,市场交易参与者的“超越法律”行为必须成为所有或绝大多数参与者的普遍预期。“制度”一词的意思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人们适当行为的一般认知。
如果“制度”是这个意思的话,制度就不可能是财政学教科书中介绍的传统公共产品。市场行为遵守互利互惠规则确实有点像公共产品,因为这增进了社区全体成员的利益。但是,与传统的公共产品(比如警察或消防局)相比,互利互惠制度无法简单地“被生产”出来并提供给所有受益人。当对这种服务产生需求时,仅靠资源投入不会也不可能得到相应的供给。
不过,在了解了这个制度的特殊性后,不应该得出哈耶克那样的“制度是约定俗成”的观点。或许哈耶克在对成功自由政体的观察中注意到了这个制度,多半是在漫长、无意识的文化演进中逐步形成的。但是作为市场行为特性的互利互惠规则,如果再加以更仔细地分析的话,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公共产品似乎是可以“被生产”出来的。
这一特点得以体现的前提是所涉及的行为必须是个人的。每一单个、独立的参与者在按照互利互惠规则开展市场活动时,都对相互联系的他人带来外部收益。这里所涉及的公共性特征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因为任何一个身处公共集体之中的人,其所生产的公用产品都会给其他所有成员带来外部收益。但在标准模型里,单个人必须确保自己也从所生产的公用产品中获益。在可能性集合以内,个人所生产的公用产品数量应该恰好能够满足其他成员对产品的需求。而且,对于整个集体而言,可以通过集体行动实行分税制体系,强制征收,用以生产一定数量的公用产品。这一熟悉的传统分析完全不适用于分析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对象。遵循互利互惠规则行为的“公共产品”,无法通过成员个人的单独行动“生产”出来,在市场交易中的每个人都遵循公平原则将惠及所有相关人,但并没有给这么做的个人本身带来额外的好处,囚徒困境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例子。个人从来都不可能为了更多的好处单方面进行合作,但多方合作确实能给各方都带来更多的好处。
显然应该将伦理道德制度化,避免寻求个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这与大卫?休谟对一般性质的讨论类似。人们必须明白,如果所有人都遵循自利的机会主义原则行事,则最后的结果要比所有人遵循“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要差。因此,制度化的互利互惠的伦理道德规则,完全与个人伦理道德或分立产权相似。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差别。
尤其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要求的伦理道德的制度化并不需要坚持集体或社会利益优先,因此,也不要求个体参与者负起责任。正如之前已经提到的,既不需要利他主义,也不必构建一个绝对服从的控制实体,只需要人们明白所有人都将从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中获益就可以了。
很显然,将这样的伦理道德制度化能带来经济上的好处。但同样需要明白的是,常规的投资并不能生产出“特效药”,这些投资应该是以正式的“布道”宣扬互利互惠规则、公平交易原则等高于并超越法律限制的道德伦理规范。很重要的一点是,这样的“布道”是引导性的,让人们明白个人行为与整体后果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应该提醒人们要宽容地对待那些不明事理或拒绝按公平原则行事的人。
我们所学习的经济学和经济学家没有探讨到这个程度。如果将博弈论的基本逻辑融合到正统经济学家的思想中,这样的遗憾将得以弥补。普遍意识到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机制无疑是迈出制度化正确伦理道德规范的第一步。
政治的互利互惠
我们讨论的重点是,为确保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遵循基本的伦理规范,在私有制下人们普遍享有进入或退出商品和劳务交易、获取资源的自由。说到这一点,人们几乎一致认为,在自由秩序下,交易双方普遍遵守互利互惠原则的市场运行效率更高。
不过,有一点几乎被完全忽略了,那就是在各种政治秩序下的市场结构的定位,以及政治行为对市场伦理带来的影响(反馈或溢出效应)。“经济”包含了个人行为,不能孤立地进行研究,因此我们必须研究“政治经济”的运行。影响市场运行的很多因素是与政治相关的。而且,政治与市场中的情形有很多相似之处,不管政治决策结构是如何组织的,个体成员的独立选择决定政治结果。
市场交易中个人行为的伦理规范显然也会影响那些在政府部门任职的人的行为。市场关系中普遍遵守互利互惠规则,很难被运用于可以凭借政治权威谋取私利、集体利益或政党利益的政治关系领域。不过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政治行为反映了市场行为,反之亦然。因此,毫不奇怪,政治上腐败猖獗则在经济上一定诚信缺失,社会上欺诈横行。
但是,在政治领域规定必须遵循互利互惠行为规则要比在市场上推行更为困难。根本问题在于,公众和学者都没有将政治等同于交易,即便是在终极意义上也是如此。即便是廉洁的政府官员也认为自己旨在追求神秘的“公共利益”,这类官员被认为比持有其他观点的人更有资格在政府任职。对政治的另外一种比较普遍的解读是,政治是分配冲突的厮杀战场而不是合作的祥和之地,政治的输家往往将自己的失利归咎于舞弊和欺诈。
政治应该与市场一样遵循互利互惠的伦理规则,则必须从根本上将政治看作交换:成员放弃了有价值的机会,放弃了一定的自由并缴纳了税收,换取公共利益,包括公民秩序。被授权代表集体利益行事的政府官员的行为,必须受这样的政治企业的思维方式的约束。
当然,一定程度上,这样的约束以强制力或正式宪法法律的方式存在会更加有效。但是,正如之前在讨论市场行为时所谈到的,对政治行为的伦理约束必须以一种补偿性质的、高于或超越宪法法律的方式进行。与正式法律在市场中反欺诈的效果相比,正式的宪法化限制对政府官员而言并不是十分有效的。可行的自由社会中的经济与政治的伦理道德文化应该扩展并“超越法律”。
超越限制
人类成员的自然伦理存在于可勉强被称作道德共同体的部落里,部落由不同的人组成封闭的关系,封闭关系内部的人与之外的人之间的道德混乱。正如哈耶克强调过的,只有当这些伦理规范在各个环节发挥作用时,“美好社会”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人们即便在部落以外也应该依循伦理规范与他人交往。不过要特别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部落伦理规范可以直接推广运用到全体成员的政治共同体。让“爱”普及化依然是人文主义和圣弗朗西斯教派的梦想。并且,伦理的变化包括如何在互利基础上对待陌生人、对待部落以外的人。在某种意义上,这样的变化反映了人类道德是有限制的。按照互利互惠规则对待部落以外的人是可以做到的,但将“部落的爱”普及化则超出限制、无法实现。
因此寄希望于普及化“部落的爱”来确保不明智的政治整改的有效性,注定会以失败告终。但是,置身于这样不近人情、强制性的结构(超出道德限制)中时,人们会转而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追求眼前利益。回顾过去,不难理解某些集体主义国家人们相互关系似乎回到了最初的部落时期的状况。一旦遭到破坏,即便不明智的政治整改被废除后,互利公平交易关系也很难重新建立起来。所以发展总是曲折的,即便建立了私人产权与合约制度,重建互利公平交易也无法一蹴而就。
曾经失落的古典自由秩序,很难通过精心开展的制度改革重新寻找回来。但不必因此就心灰意冷,认为没有了制度化的伦理道德,社会将深陷低生产力泥潭无法自拔。正如我之前已经强调过的,与哈耶克的观点不同的是,还是有极少的古典自由主义伦理规范能够“被生产”,虽然耗时很长,但通过卓有成效的“布道”,循循善诱地向人们宣讲清教徒的基本价值观与美德是可以做到的。如果整个社会能够接受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重拾两个世纪以来秉持的信念,那么低生产力的状况就有望改变。我们确实应该成为坚持自由主义“信条”、怀揣自由社会梦想、负责并富足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