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当时能有老师在场维持秩序,也不会导致那么严重的后果。按照规定,学生上晚自习必须要有教师陪同,可当时6个班的孩子上课,为什么却只有一位老师在场呢?其他班级的老师哪里去了呢?这是值得思考的!
面对质疑,这个小学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解释说,这个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几大因素,一是学校校长安全意识薄弱,二是学校管理缺位,三是防范措施不力。
校方承认他们的管理确实存在着漏洞,事发后他们已经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对在校的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心里咨询,教育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学校在上下楼楼道都安排专门的老师负责疏通,还安上了一些警示牌警示标语。
该中心小学校长已经接受调查,通江县教育文化局局长已被免职。
【预防与对策】
在这个事件中有8个学生失去性命。作为学校来讲,学校的安全工作是由谁来负责?
(1)校长负责制。从学校本身来说,安全事故必须由校长直接来抓,这是保障和基础。
(2)教师参与。这项工作要让每个老师都意识到,学生的安全保卫的细节工作是由每个老师来完成的。
(3)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放到细节当中去。对于在学校里发生的安全事件,学校包括教育主管部门要承担行政责任,学校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但最关键的是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四、其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除了以前提到的课上、课间、课外及校园环境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外,还有其他一些人身伤害。其中比较突出的有饮食卫生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校内劳动引起的安全事故、集体活动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假期中的人身伤害事故等。广大师生必须了解这些事故及其解决的法律依据,才有可能避免这些事故的发生和发生后得到合理妥善的解决。
【案例】校园食品不安全造成的学生伤害
2004年1月,信阳市第九中学分校43名同学就餐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头晕、乏力等症状,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发病学生均食用过芸豆,经检验,在剩余食物中检验皂甙阳性,呕吐物皂甙也为阳性。根据以上情况认定本次食物中毒是因学校食堂加工芸豆时未加工熟透引起的食物中毒(皂甙毒素中毒)事件。
2004年3月,信阳市罗山县楠杆初中21名学生发生食物中毒,原因为食用了没有炒熟的芸豆,主要表现为头晕、胸闷、呕吐、腹疼。
2004年6月,河南科技大学(洛阳)89名毕业学生在洛阳市全聚德烤鸭店毕业会餐后,凌晨有学生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此次中毒12人。经调查,发现该店凉菜冷拼间未使用降温设施,在常温下浸泡生鸭肝,凉菜制作和卫生均不符合要求,为一起因食用被污染的冷拼鸭肝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
2004年9月,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第一初级中学发生食物中毒,中毒26人,主要临床表现为头晕、恶心、呕吐、腹痛。经调查,为食用霉变大米所致的微生物性食物中毒。
2004年9月,安阳市安阳县白璧镇中棉所子弟小学发生食物中毒,发病47例,原因认定为食用未充分加工熟透的芸豆而引起的食物中毒。
2004年3月19日上午,辽宁海城兴海管理区所属站前、前教、后教、钢铁、铁西、兴海、银海、苏家8所小学3936名学生、260名教师分批集体饮用了由鞍山市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当日上午10时20分,部分学生陆续出现了腹痛、头晕、恶心等症状。截至4月11日中午,共有2556名学生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有44名学生在当地医院接受治疗,85名学生在外地接受治疗。
【法律评析】
我国不仅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范了学校饮食卫生,同时,我国还制定了《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从更详细、更周到的角度使学校饮食卫生有法可依,具体规定有:
第七条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单位除应符合上款要求外,还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士),或经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厨师须经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学生集体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食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膳食要保持一定的温度。
学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仪器制售凉拌生食菜肴,要保证卫生质量。
学生营养餐每份所含的热能和营养素达到营养要求,学生营养餐的烹调应注意减少营养素的损失。
学生课间餐的食品每份应当单独包装。
第九条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用餐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应重视学生对饭菜质量的要求,发生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控制措施。
学生订购集体用餐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订购学生营养餐时,应确认卫生许可证注有“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订购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者的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校应当设有学生洗手、餐具清洗设备和符合卫生标准的饭菜暂存场所。
负责分发学生集体用餐食品的人员每年要进行体检。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进行学生集体用餐的分装、发放工作。
在上述几起案例中,大多是因为学校缺乏对饮食卫生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不够重视,从而导致师生集体中毒。因此,学校负有很大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事故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教师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加强对学生饮食安全的教育,同时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对学校有关管理者进行法律培训,帮助学校管理者提高安全意识。
【案例】看电影的悲剧
2002年12月4日下午3时35分,某县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该县某影院观看电影。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1人受轻伤。
2003年5月12日,某市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500多名学生检票后仅能进入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进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3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法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混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学生在入场时如果不按一定的秩序,很容易发生拥挤和互相踩踏的情况。另一方面,电影院是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经营场所,应为按规定购票的观众提供安全的观看场所,做好维持秩序的组织工作等应尽的职责。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电影院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由于电影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此,电影院对死亡学生的家属及受伤学生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的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学生家长可以作为原告或者原告的代理人出席法庭,将电影院和学校列为共同被告。
教育部2004年3月31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春游活动等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学生春游安全第一。要求各地各学校高度重视春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凡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出游,必须做好各项安排和应急预案,必须要有学校领导带队和足够的教师负责管理;大学生出游要结伴同行,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前往。
事故不是活动本身固有的,或者讲不可避免的。其实,安全问题存在于出游工作的方方面面,关键在于教师组织活动时,是否考虑了安全问题,是否最大限度地杜绝了安全隐患。
【案例】花朵永远静止在假日的时空里
8岁的婷婷(化名)8月8日永远地离开了,这个假期她从老家来到深圳,和在龙华工作的父母团聚。这天,调皮的女孩子一定要开空调,为此她把自己反锁在房间里,可是谁也没有想到厄运悄悄降临在她的头上,锁上门,她就去开空调,随后去关窗户,可是窗户开得太大了,女孩就把身子向外探出。“嘭”的一声巨响,她从十楼摔了下来,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房间里的父母是接到保安的通知,才看到楼下女儿的尸体。
仅仅事隔两天,同样的遭遇落在了一名男孩身上。“当时,我正在旁边四五十米远的地方看别人打麻将,就听得"咚"的一声响。”8月10日下午1时左右,刘先生向本报叙述时说,“本来我以为又是高空抛物,后来看到来了警察,才知道是有小孩从楼上掉下来了。”
一知情女孩说,听坠楼男孩的奶奶过来后哭着说,孩子的父母上班不在家,就把孩子锁在家,小孩估计是想从阳台上顺着排水管道爬到邻居的阳台上,但没有成功,从阳台下掉了下来。据她讲,小男孩今年8岁。
2004年8月10日下午,7岁女孩韦蓝瑶永远地闭上了眼睛,没有任何抢救的机会,而夺走韦蓝瑶生命的是一根垂地的电线。
【法律评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在《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学校和教师具有管理、教育、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并未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校和教师就可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和职责。
所以,在法律上,假期中学生发生事故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并不明确、合理。我们需要关于此类问题的法律的出台。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面对目前我国法律不完善的现状,学生还是必须要学会在假期中进行自我保护。只有事故发生的次数降低了,事故本身避免了,这类问题才可以得到真正解决。在放假前,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假期安全教育,认真向学生介绍假期注意事项,为学生安全做出最大努力。
教师违规行为案例评析
一、教师体罚学生
二、教师违规授课
三、教师侮辱学生人格和侵犯学生权利
21世纪是教育的世纪,而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关键在于具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他们不仅要具有现代教育意识、创新理念、扎实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具有高尚的师德。因为教师高尚的师德,不仅能使教师获得工作的快乐和成就,也有助于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和健康地成长。然而,审视现实,当前学校的师德建设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本节针对当前教师的师德水平对学生造成的心理影响作一些分析和探讨,以期对广大教育工作者有些启迪。
一、教师体罚学生
体罚是一种以有意识地造成学生身体的痛苦来制止和预防学生某些问题行为的惩罚方式,多以罚站、罚跑、罚抄课文或作业、放学后留校、打骂等为代表形式,在传统教育中一直被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而被广泛地使用。直到今天,尽管有关教育法规早已明确禁止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但这种不良现象仍在全国范围内有相当程度的存在。
调查显示,“经常”被老师罚站或罚跑的少年儿童占2.6%,“偶尔”有此类经历的则高达37.7%,表明此类事件在我国中小学教育中比较普遍;“经常”和“偶然”放学后被罚留校的分别为2.8%和26.2%;“经常”和“偶然”被罚抄课文或作业多遍的分别高达4.4%和33.4%。此外,"被老师打"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体罚,调查数据证明,媒体时有报道的恶性体罚事件决非空穴来风,尽管与其他惩罚现象相比,“被老师打”的发生率要低得多(“经常”和“偶然”分别为1.5%和13.9%),但仍然应该引起教育界的足够重视。
【案例】一个巴掌的反思
原潮阳市某中学的一名学生平时调皮捣蛋,总是惹事生非。一次下课后,他在操场上遇见了曾批评过他的老师,便在背后骂该老师。不料被该老师听见了,他火冒三丈,上前就甩了这个学生一巴掌。事后,该老师到学生家中道歉。这名学生便提出:要该老师在学生大会上公开向他道歉,原因是该老师让他在大庭广众之下丢了面子。他的要求遭到了老师的拒绝。于是,这名学生便不肯到校上课。由于这名学生总是顾及着自己的面子,总是钻牛角尖,老是想不通,便崩溃了,住进了精神病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