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聚焦中国新课改-新课改之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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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安全事故典型案例评析(3)

【案例评析】一个巴掌葬送了一个学生的一生,这难道不值得老师们反思吗?这难道不是师德的缺失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当案例中的教师的尊严受到学生的嘲弄时,情绪便失控了——对学生实施体罚。诚然,这位学生精神上的崩溃与其心理承受力差有关,但该教师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教师是“小不忍而乱大谋”。不仅乱了自己,也乱了学生的心理,这对自己以及学生的心理健康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长期以来,“师道尊严”的传统思想在广大教育工作者头脑中是根深蒂固的,因而要求学生不能有违背教师或对教师不尊的行为出现。一旦学生违规了,一些教师便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经常见到有些教师打学生耳光、罚站、罚抄课文、把学生赶出教室、责令学生写检讨等等。教师的本意大多是好的,希望学生在惩处中认识到自己的违规行为,但这样做不仅会给学生造成肉体上的痛苦,还会将学生推到了集体的对立面,使学生平添烦恼,心理产生怨恨,或不顾一切歇斯底里,或忍辱导致抑郁。教师应放下架子,摆正师生之间的关系,把学生看成是人格上与自己平等的人,才能使学生体会到教师的良苦用心,促使学生进行自我教育,完善自己。因为靠体罚建立起来的教育是肤浅和脆弱的,它不具有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力,无助于形成学生健全的人格。

【案例】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个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

二、教师违规授课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物欲横流的今天,许多教师的确不甘于过清贫的生活,纷纷搞起了有偿家教,搞起了第二职业。

某学校的一位教师的家教搞得特红火。他经常想方设法动员学生到其家中补课。一次,一个家庭经济较一般的学生没听从其劝告去补习,他便多次找借口寻该生的不是,并多次让该生的家长到办公室"挨训"。出于无奈,该生的家长只得遂了老师的意,从此师生相安无事。这位教师就是这样如法炮制,给班中的一个个学生开小灶辅导的。为此,他也赚了个钵满盆满。可当学校有任务交给他时,他却以工作忙,家里事多为由拒绝了……

【案例评析】如何让自己有价值、有尊严地活着,应成为教师的职业立场。教师的本职是教书育人。案例中的教师正是对自我角色认知的偏差,才会把自己当做谋生者,把师生关系简单地看作金钱与劳动相互交换的关系,冷落、打击无法从其身上获利的学生,这必然会在学生的心理历程上刻下难以磨灭的印记。应如学养丰厚、灵魂高尚的一代名师于漪老师所说的:“你既然选择了教师,你就选择了高尚,你就必须用高尚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用一个人民教师的良知来告诫自己,自己是教师,和市侩不一样,不能把教书当生意做,从学生身上揩油,把知识当商品向学生贩卖,捞取高额回报。如果那样的话,一名教师的道德行为底线就崩溃了。”

教师追求物质利益,希望自己的生活过得更好些,这本无可非议,但要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可在现实中不难发现,有些教师为了自身利益攀附有钱的学生家长,并对其子女给予“特殊照顾”,这必然会造成教育过程的不公平,难怪有些学生针对此现象写信告诉老师:“我看不起你!”从活生生的例子不难看出,这将会对学生的心理造成多大的影响。鉴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教师道德的特殊要求,要求教师牢记社会理想和职业责任,保持教师的尊严、为师的品质和做人的人格,以培养出具有正确价值观的身心健康的下一代。

三、教师侮辱学生人格和侵犯学生权利

这是一种并不以明显的身体伤害为目的的惩罚方式,旨在对学生的心灵造成威慑,使他们不敢违背老师的任何规定。学校中的心理惩罚一般包括讽刺、挖苦、嘲笑、责骂,冷落、孤立、排斥,拒绝学生进教室听课或学习,公开学生的个人隐私或秘密并加以宣传、渲染,任意公布、肆意评说学生的考试成绩等等。与体罚相比,心理惩罚给少年儿童的心灵造成的伤害更大,其影响也更深远。

调查显示,有3.3%的少年儿童“经常”被老师讽刺、挖苦、责骂,“偶尔”有此类经历的为23.4%;“经常”和“偶然”受到老师“不让进教室听课”惩罚的少年儿童分别为1.5%和10.6%。这与学生的年龄、性别和学习成绩明显相关,随着年龄的增长,教师采取这些惩罚的频数也日趋增高,有此类经历的男生明显多于女生,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多于成绩好的;而受到老师讽刺、挖苦、责骂的城市学生要多于县镇和乡村学生。

研究认为,来自教师惩罚时的不当处理,如讽刺、挖苦学生,刻意贬低学生的智力、学习能力,给学生起一些侮辱性的、有损其自尊的绰号,使学生处于一种被轻视的无助状态,往往会造成学生自我评价偏低或不正确,因而自暴自弃,有时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歧路。

(据1998年的《中国青年报》报道)昆明市一所企业子弟学校三(2)班的一位学生上课常走神。念课文的时候,他不跟着念;做作业的时候,他就看着窗外想别的事。面对这种情景,该班的班主任老师生气了,当着全班同学骂他是“有娘养,无娘教”,并说:“去告诉你妈,你已经无药可救了!”班主任骂他,数学老师也骂他。一次他当堂数学作业做得太慢,班里的其他同学都做了,他还没做完。老师就骂他:“你这个老黄屎!”然后外号就传开了。该同学的妈妈去接孩子时,几次遇到别的同学无端地骂他,甚至指着他的鼻子欺辱他,而这个孩子只是满脸的无奈与茫然。后来,该同学一到上班主任老师的课,便不可遏制地想上卫生间。

【案例评析】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生命既是一种强大的生命力,同时也是一种脆弱的极易损伤的珍品,有时只消一句冷酷无情的话,就足以扯断一根纤细的生命线。”案例中的两位老师没有意识到自己所说的话将会对学生造成的影响,无视学生的自尊和人格,他们毫不顾忌地贬低和伤害学生的自尊,这势必会造成学生不同程度的心理伤害或扭曲,继而会造成学生的厌学心理。这种心理上的创伤是极其严重的。正如美国教育联合会在《各级学校的健康问题报告》中指出:“一个有不能自制的脾气、严重的忧郁、极度的偏见、凶恶不能容人、讽刺、刻毒或习惯于漫骂的老师,其对儿童心理健康的威胁,犹如肺结核或其他危险传染病对儿童身体健康的威胁一样严重。”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有些教师师德低下,常对学生使用辱骂、讽刺、嘲笑、挖苦等歧视性的语言,有的还给学生起带有侮辱性的绰号。这些都很容易使学生产生焦虑和恐惧,甚至产生逆反心理、抵抗情绪,久而久之,学生就会跟老师对着干,也会感到课堂生活的苛刻,而且在课堂之外也要忍受被同学嘲弄、孤立的情形。这将会给学生的一生带来极不利的影响。再者,处在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特别是小学生主要是以他人的评价作为评价标准的,如果老师、同学一再地给他带来消极的评价,长久下去,他也会对自己产生消极的认识,从而产生自卑感,变得退缩、孤僻与适应不良。因此,教师在运用语言时,切忌使用挖苦的语言,一棒子打死的语言、恶语伤人的语言,一定要选用那些激励性的语言、催人上进的语言、善的语言、美的语言。

【案例】青年教师批评女中学生致其精神病构成侮辱罪

某中学刚刚分配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甲,见所带班级的男生女生接触频繁,就在班会上三令五申说,男女生不得在课下接触耽误学习,否则将向家长和校长汇报。某日其从学校收发室经过时,发现有班上学生乙的几封来信,信封上写有“地址内详”,当即怀疑乙是在谈恋爱,就把几封信全部拿走。当晚,甲将几封信全部拆阅,发现确实是一位男生写给乙的求爱信。第二天,甲将此事报告了校长和乙的家长。并且在全班班会上对乙进行了点名批评,说“小小年纪,不思进取,乱谈恋爱,有伤风化,不是一个好东西”,乙当众受辱,精神压力很大,诱发精神病,被迫辍学。

【问题】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果构不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侵犯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个人。任何机关团体、法人组织,均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本罪的客观方面的“暴力”是指,是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是指对受害人的人身进行的殴打、伤害;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文字的、语言的或者音像的方式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法侮辱被害人,其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亦即使多数人看到或者听到;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本案中,甲为了管教学生,私拆信件,而后将信件内容加以宣传、扩大,并且当众说乙不是一个好东西,使小小年龄的乙人格受到很大伤害,从主观上讲,甲是故意贬低乙人格的,这一点从其话语中可以看出,从客观上看,甲有贬低乙人格的行为,而且造成乙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甲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学校违规行为案例评析

一、学校侵害学生权益

二、学校侵害教师权益

近些年来,世界各国对教育、人权问题越来越重视,各国教育法律中关于学生权益的问题的条款引起了越来越多人士的关注。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起步虽晚,但发展很快,而且一开始就对学生权益的保护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广大教师、家长应加强学习,在教育活动中和现实生活中防止侵犯学生权益现象的发生。而广大学生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学校侵害学生权益

【案例】高中没考上学校赔八万

湖南岳阳市9名初中学生因为没有考上高中,将母校宜登学校告上了法庭。6月6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宜登学校赔偿9名学生8万多元。